您现在的位置:百家讲坛官方网站>> 红版专区>> 关注>>正文内容
贪官忏悔诗,疗效很有限 >> 阅读

贪官忏悔诗,疗效很有限

作者:卢荻秋 来源:《百家讲坛》红版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点击数: ( 字体: )
                      
 
2009年8月13日,原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操尚银受贿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最后陈述时,头发花白的操尚银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念出了自己所写的《悔恨诗》:“忘其宗旨,触其法律,悔其自己,伤其亲人,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做其新人。”旁听席中的亲属也不时擦拭眼泪。
 
其实相比动辄千万甚至上亿的大案,操尚银可算是小巫见大巫了,13年里收受贿赂74次,总金额才不过150万元,而且在被“双规”后,还诚惶诚恐地主动超额退赃222万元,其中有部分竟然是借款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可见其忏悔诗文辞虽然鄙陋,甚至语句不通,但悔恨难当、认罪服法的态度还是诚恳的,这不禁令人联想到古往今来众多贪官的忏悔诗。
 
1799年,清代大贪官和被收监后的第七天恰逢元宵佳节,他触景生情,写下一首《狱中对月》:“……室暗难挨晓,墙高不见春……对景伤前事,怀才误此身……思与更俱永,恩随节共新。圣明幽隐烛,缧绁有孤臣。”
 
1999年,原广西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因权钱交易被捕入狱,也写下一首忏悔诗:“钱遮眼睛头发昏,官迷心窍人沉沦。只因留恋名利地,终究成为犯罪身……如君能出赉赦手,脱胎换骨重卧薪。”
 
两首诗一雅一俗,表现形式不同,悔恨之意、祈望之情却并无二致。这也可见,古今身陷囹圄的贪赃枉法者,时代可能相隔久远,其心理状态却一脉相承。而且,正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大权在握、意气风发时,他们绝不会说出如此“佳句”来。
 
过去,我们喜欢将贪官的忏悔作为反面教材来教育当权官员,甚至将领导干部的学习会开到了监狱中,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对这类教育的期待值似乎过高了,总希望能起到“杀一儆百”的功效,反而忽视了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腐机制。比如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制,从1987年就开始讨论,但一直阻力重重,至今仍停留在毫无实际意义的收入申报阶段。与此同时,一些已经成文的法律、法规条款,也没能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往往成为被领导干部随意解读、操控的一纸空文。
 
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权力拥有者就会欲壑难填,这也正是古往今来众多官员对落马贪官的忏悔“哀之而不鉴之”,反而前赴后继、堕入贪腐深渊的根本原因。虽然贪官的忏悔汗牛充栋,从根本上讲却没有多少镜鉴的价值。和的“对月抒怀”如此,李乘龙的“脱胎换骨”如此,操尚银的“悔其自己”更是如此,“疗效”不能说没有,但却十分有限
 
 
 
 
以上文字选自《百家讲坛》杂志,阅读更多精彩文章请订阅本刊纸版杂志电子杂志。订阅电话:0371—65866446(邮购部)

分享按钮分享到凤凰微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网站无关。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