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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腐败的怪现状及遏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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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背法理的“从众腐败有理”论
    
任何矛盾、吊诡现象背后必有不矛盾、不吊诡的成因。那么,国人对待腐败的吊诡态度成因何在呢?生活中,确有少数腐败分子属于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的伪君子。他们的两面派表现,属个人品质问题。但对多数国人来说,从“公民”到“刁民”、从愤世嫉俗到同流合污的转变,从反腐败到反“反腐败”的立场转变,却不能简单地个人归因,因为它几乎是普遍行为方式。国人绝非阳一套、阴一套的“两面人”;对国人而言,A、C这两套都是“阳”的,没“阴”的,所以,不仅没有做“伪君子”的故意,而且,还都是“理直气壮”的。
 
我们的分析就从这“理”入手。
 
当国人持A态度反腐时,是理直气壮的。他们所持之“理”,有时便是法治之“理”。中国司机碰到对方违章时,大声斥责“你没学过交通法吗?”便属这种情况。这当然没错,公民有权维护法律秩序。若公民怕被打击报复,持B态度也无可厚非。实际上,只要国人都能采取B态度对各种“加塞”行为侧目以视,腐败现象也是难以泛滥的。但是,像一个刚对别人进行“法治教育”的司机,自己会立马违章且不觉羞一样,当国人持B态度参与腐败时,依然“理直”且“气壮”:别人加塞,我不加塞,这不明摆着吃亏吗?这年头,别人腐败,我不腐败,行吗?于是,送礼、行贿的“理直气壮”;受礼、受贿的同样“理直气壮”。据我多年观察,那些异常痛恨腐败一开口便“贪官当杀”的人,大半是因为他们办过事、行过贿,知道腐败官员多么地贪、内幕多么地黑。但这不妨碍他们以“这年头、都这样”为由,继续在黑幕下与腐败官员沆瀣一气为人“办事”。
 
那么,这种“从众腐败”的理由成立吗?根据法治之“理”,当然是不成立的;此“理”被普遍信奉,恰好表明当代国人,包括知识界的法治启蒙远未到位、甚至未“开启”。法治精神的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责任完全对等;维护法律程序正义,是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因此,只追求“自由”的,肯定不是“自由主义”者;只强调权利的,肯定也不是合格公民。因为自由、权利都是利己的,谁都想拥有,甚至无须启蒙;但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只能根据规范,公民间通过彼此交换获取;社会自由的一半是自律,人人“自由”的结果只能是“类”的自杀。譬如,“绿灯行”的自由权利,便要靠司机履行“红灯停”的自律义务;如果纷纷抢行,所有人的权利都将化为乌有。
 
因此,现代公民,要享用法定权利,就必须承担法定责任、维护法治正义——不仅自己不闯,还要阻止他人闯红灯。所谓法治威力,不能只靠执法力量,更要靠公民自觉守法、护法的责任担当,靠法治信仰和道德情感。如果说,以身护法、甚至为他人权利牺牲自己,是公民的最高义务的话,那么,绝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权利,则是公民的最低责任。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为捍卫反对者言论自由宁愿牺牲自己生命”的名言,便体现着这种法治信仰。公民如遇违法现象,惟一可做的是挺身护法,而绝不能自己去违法。别人加塞,不是自己加塞的理由;别人闯红灯,不是自己闯红灯的理由;哪怕再多人腐败,也不是自己腐败的理由。即便因此而吃亏,那也是为维护法律正义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牺牲。
 
    当然,这要求对那些在权力寻租下生存的业主来说,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意思。因为他们如不按“潜规则”孝敬“官爷”,企业将难存续。但即便是这样,从法理角度讲,“从众腐败”也无“理”可谈,企业生存并不是违法的理由。现代“法”的核心原则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哪怕其违法行为再无奈。被迫行贿,也要治罪;从众腐败,法理不容。既然如此,这“从众腐败”之“理”从何而来呢?
    
    四、滋生中国式腐败的若干传统观念
    
当代中国,推翻封建王朝已过百年,传统礼制早已被多次革命所摧毁。但是,由于法治启蒙始终没完成,绵延数千年的礼制观念依然渗透在国人的血脉之中,形成了国人外“法”内“礼”的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法治之“法”与礼制之“礼”,这是性质迥异的社会价值规范:前者是依存服务于平等契约社会的法治规范,与公民道德接轨;后者是依存服务于差等亲缘社会的礼纲规范,与儒家道德接轨。礼制规范中:上下身份讲“忠恕”,彼此权力责任不对等:君对臣有权无责、臣对君有责无权;左右身份讲“仁义”,彼此权益分享对等回报:弟兄互敬,来而不往非礼也。儒家道德,维护的就是礼制规范,先贤称之为“私德”。实际上,关于中西文化差异及国人有“私德”无“公德”等道理,梁启超等早已论述得非常透辟了。只是经当代“大师”不停地忽悠,加上彼此能指(“法”、“德”)相同,两者便被混为一体、雌雄莫辨了。这样,当代中国人、包括一些知识精英,自认为是现代公民了,脑后却盘着一条长长的传统“辫子”。只要从当代国人观念中,抓住这条“辫子”, 中国式腐败吊诡现象之成因便显露出来了。
 
1、“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国人“理直气壮”为从众腐败行为辩护之“理”,从根上讲,正是反对礼制不公的“造反有理”的“理”。封建礼制造成的贵贱、贵贱地位差别,本身就是不公的;否定这种差序制度当然有正义性。但是,此“正义”非法治正义,它不以“法”定是非,而是以“劫富济贫”为目标,因此,弱势者永远“有理”。问题是,由于缺少法治社会基础,“造反”的结果,只能是改变了造反者的地位而已,不公依然存在。换言之,国人否定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实不公,而非礼制本身;国人一直是在礼制内反礼制、用封建观念反封建。高呼“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农民造反了,目的也只是“取而代之”,自己当皇帝,绝生不出华盛顿那样卸甲归田的念头。国人即便当不上皇帝,也要回家打老婆、训儿子、行特权;而反对恶婆婆的小媳妇一旦熬出头,立马会变成恶婆婆;一些在律师帮助下讨回债来的农民工,转眼会潜伏起来让律师变成讨债人……
 
与此同理,今天许多国人“打倒贪官”,也主要是痛恨腐败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如贪官有多少豪宅、包养多少二奶等等,而并非一定是捍卫法治正义。正因缺少恪守法治正义的信念,所以,当腐败现象难消除时,每个人都认为社会对己不公、都能为自己的腐败找到“正义”理由:“州官能放火”,为什么我就不能“点灯”!于是,反对大官用大权腐败的小官,会心安理得地用小权腐败;反对对手腐败官员的平民,自己也会托人结识腐败官员……。可见,国人反别人的腐败是真反,搞自己的腐败也是真搞。这便出现反腐败官员一转身就巨贪、反腐败学者自己搞腐败的怪现状了。
 
2、“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国人的权力观念
 
礼制中,凡权力,都是“上”对“下”的绝对特权。有了权,就有了权辖范围内的一切,就可为所欲为、言出“法”随。尽管今日“公仆”之“公权”本质上非昔日“官爷”的“特权”,但由于官本位制度缺陷及法治信仰缺失,国人对“权”的观念并未改变,“当官发财、光宗耀祖”,“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些古今“醒世名言”的流行便是证据。国人对“官”仍是既畏惧又欣羡、既憎恨又顺从,骨子里,还是极度崇拜。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当大官,全家荣耀、全乡光荣、全县共荣。只要当过一届市长,就是终身市长,退休变成老头,还是“老市长”。“市长是我同学(哥们、战友)”,这是酒席上最牛的宣言,会让全桌人肃然起敬。
 
一些人习惯用阶级分析法把腐败官员与平民百姓对立起来,这是不正确的。“官”来自“民”,社会有什么“官念”、官场上就有什么官员,这是鲁迅早阐明的道理。一些人千方百计考官、买官、跑官,甚至以博士教授身份争官,看重的就是“权”背后的“势”、“威”、“名”、“利”。他们一旦当官,必将“公权”视同“私权”,拉帮结派、徇私舞弊、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甚至连传达都换上自己的“关系”。这样的官,要是不贪,反倒是不可思议的。许多官员大肆索贿,不仅为敛财,更为“考验”部下忠诚度并享受被“朝拜”的感觉。文强坦言:谁送钱,记不得了;但谁没送,却记得清清楚楚!
 
贪官必有淫威,所以,国人可痛骂八杆子够不到的巨贪,却绝不骂管着自己或自己有求的小贪。讨好而不得罪“现官”,是国人一贯处世原则。官员的孩子,从上幼儿园起,便会受到特别关照;一些官员秘书、亲戚甚至“山寨局长”都能打着官员旗号轻易谋利或行骗。为贿赂“权力”谋取私利,国人会使出浑身解数“投其所好”:爱钱的送钱、贪色的送色、好文物的送文物,办法多的是。国人不信世上有“不吃腥的猫”、不爱财的官:咱们的“神”都能贿赂、“鬼”都能收买,何况这肉身官员了(这便出现中国老太向美国移民官当场送钱、当场被捕的“纽约故事”)。那些暴发户托人办事时,总会甩出一句:哥们,钱不是问题。这样,一面是相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贪官,一面是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刁民,再加上众多趋炎附势者铺路、搭桥,一桩桩非法交易便谈成了。当然,巨贪们也由此一路顺风地走上了“黄泉”路。分析一下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拍马者助力,那些高官的脑袋可能还在项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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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曾宪 来源:爱思想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