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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得了“法治空想症”?——中西“规则观”的差异与中国的“法治发展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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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有利于经济发展吗?”分析了为什么多党民主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那么,法治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吗?许多人可能会觉得,答案应该是毫无疑问的。类似“法治创造GDP”这样的文章就表达了这一众所周知的“共识”(见《了望东方周刊》,韦森,2006年40-41合期)。在西方,“法治发展论”同“民主发展论”一样是主流观念,实际上,“法治输出”同“民主输出”一样,都是西方“救赎”贫困国家的既定政策,其地位几乎同基督教的“宗教使命”一样神圣。
 
中国的“法治发展论困惑”
 
  如果“法治创造GDP”真的是毫无疑问,我们可以问三个问题。第一,你对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济持续增长有怀疑吗?多数人可能会说,中国的发展有目共睹,即便统计数字有水分,现实是没有水分的,问题只是个人能分着的那部分增长有差别,个人怨气有大有小,但总体增长是没什么疑问。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有法治吗?估计多数人会说,中国哪有法治?中国只有人治,根本就没有什么法治。这第三个问题就简单了:既然中国“有发展而无法治”,那法治还能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吗?
 
  这第三个问题可以称作“法治发展论困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看不到这个简单的矛盾呢?因为道理同样简单,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法治同民主一样是“普世价值”,其法力无边,“应该”无往而不胜。这就是中国人从心里往外冒的“崇洋媚外”,是“规范冲动”下的臆想。但是,本文关注的还不是这个几乎成为“国粹”的“崇洋媚外”,本文关注的是“技术含量”更高一些的第二个原因,它叫“食洋不化”。
 
  我们先来看看“法治发展论”都说了些什么。亚当·斯密在论述他的《国富论》时,就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但他把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分工和市场”上。英美保守主义的奠基者埃德蒙·伯克说过,“反对财产权的法律就是反对工业的法律”。但真正强调法治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是马克斯·韦伯,他的关于产权和契约确定性如何重要的观点,后来被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发展到了极致,1990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也成了诺斯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根据。“法治发展论”的核心观点是:法治对市场和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国家对产权的不同设置是经济发展程度差别的关键;产权和契约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可预测性和激励作用,而且还提高了经济效率、降低了交易费用;没有产权和契约保护的法治秩序,经济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诺斯虽然强调了“非正式”的文化制度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变迁和运行上的影响,但他最终还是象大多数西方学者那样,没能深入到具体的“非正式”文化中去分析具体的“非正式”增长,因此,诺斯最终也就没能摆脱从“正式”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原因的西方套路,并把这一偏见带到了2009年的《暴力和社会秩序》一书中,形成了一个“法治发展论”与“民主发展论”的综合。
 
  很多人认同“法治发展论”,是出于一种法治“应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潜意识的“规范心里”,但经济学家的问题则在于偏重“正式制度”在西方经济史上的作用(Clarke, Donald C.,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s Hypothesis: The China Problem”,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51, pp. 89-111, 2003)。“法治发展论”确实是西方的经验总结,可中国却偏偏不那么“正式”、不那么“西方”,这就有了“低法治高发展”的“法治发展论困惑”。
 
  但是,如果现代化不是西化,现代化也不应该是目中无法吧?中国难道真的是无法无天的高发展不成?
 
中西“规则观”的差异
 
  “正式”的法律制度是成文法或习惯法的确定体制,“非正式”的文化制度又是什么呢?举个通俗的例子大家就清楚了。2010年“快乐男声”300进60比赛的最后关头,评委们出人意料地“复活”一名已经被淘汰的选手,使“300进60”的原定规则变成了“300进61”。这种对“原定规则”的“破坏”在“美国偶像”或类似的比赛中是不可能发生的,至少在美国也是极其罕见的。可在中国,这种情况不仅可能,而且被认为理所当然。又如,沸沸扬扬的“驻京办撤销方案”,2010年6月20日前,全国所有的省直机关和县级驻京办均须撤离,但是,确需保留的地市级驻京办“经过批准”却仍然可以保留。另外,县级驻京办的态度是:“撤了谁都要做这个工作,日常的工作继续,至于用不用这张名片,根据工作内容再商量”。
 
  中西方在规则问题上的差别是,在“原定规则”里,西方人一般会把具体的“灵活条款”明确地写进去,而中国人则把“灵活条款”看成是暗含的,即便没有清楚地写在“原定规则”里,“灵活条款”也客观存在。中国人灵活而不墨守成规,是因为没有普遍认同的规则,还是因为制定规则的人自己不守规则呢?都不是。相对“普遍认同”的规则是存在的,而“立规者破规”作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答案,还是没有回答“立规者为什么会破规”的问题。难道是因为中国人“短视”,在“破规的短期利益”和“守规的长期期利益”之间总是选择前者?
 
  中西方规则的不同理由,在于中西方对“合理”的不同文化理解。在西方人那里,“合理”是“合规”才算“合理”,在中国人这里,“合理”是“合情”才算“合理”。西方人的“理”偏向“理性”,中国人的“理”偏向“情理”。中国人讲“合情合理”,说的就是“不合情”就很难“合理”。“情”是“情感”,然后是“情况”。西方文化是一种偏向“对错”和“罪感”的“契约型文化”,中国文化则是一种偏向“荣辱-亲情-权威”和“耻感-恐感”的“关系型文化”。除了同样重视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外,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注重“感情利益”。
 
  对“合理”的不同态度也就是对“规则”的不同态度。在西方人那里,人制定了规则然后受规则的统治,消除反规则的“随意性”是最大的考虑。实际上,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消除随意性”,规则可以修改,但修改规则也要按规则来。在中国人这里,人制定规则只是为了方便,“规则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无论如何细密,规则永远不可能穷尽人类的一切情感,永远不可能穷尽生活的一切情况。最近的一个重大例子是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英德大战”中,裁判在全世界球迷的面前误判了英格兰的进球,结果中国球迷的反应最为激烈,因为“裁判权威”的规则在西方人看来是无法完美的“理性”,在中国人看来则完全是拒绝采用简单电视重播技术的不合情理的“专制”;西方人眼里“规则至上”的制度,中国人眼里则是“狗屁不通”的“独裁”。在“文化人类学”里,这种强烈的情感差别被归结为“文化眼里出痛苦”:一种文化视角下的痛苦,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完全是理所当然。所以,与西方的消除反规则的“随意性”是最大的考虑对比,消除规则的“僵硬性”是中国人的最大考虑;“墨守成规”永远是中国人的贬义词,也是“不近人情”的同义词;“循规蹈矩”则被当成软弱和愚蠢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中国人把规则看成“抽象原则”,他们要遵守的永远不是“抽象原则”本身,“抽象原则”永远体现于具体的“人际关系”中,灵活运用“抽象原则”才是他们所要遵守的。所以,“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说的不仅是灵活修改规则,而且是灵活运用规则;对中国人来说,“按规则”修改和运用规则,这本身就是矛盾的,也是完全多余的;“按关系、按情况”修改和运用规则才是“正解”。所以,中国人是“情景中心”,西方人是“实体中心”,西方人比中国人更“认死理”。
 
  当然,中国人绝不是毫无信用、完全不守规则的民族。中国人守规则总是在具体的“人际关系”中守规则。因此,中国人有“两难”:一是陌生人之间真诚合作难,二是在亲友之间守“外在规则”难。外在的“抽象原则”要被没有变通地执行,就必须存在强有力的“外在权威”,或者,把外在的“抽象原则”转变成内在的“抽象原则”,用亲情之间的信义来维持“亲亲互惠”和“亲亲相隐”的规则。一句话,中国人守规则要靠“外在权威”和“内在亲情”,冷冰冰的非人格化契约关系与中国人的情感是格格不入的。对中国人来说,每一种情况都有“我例外”,每一个例外都是“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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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绍伟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