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百家讲坛官方网站>> 古史今鉴>>正文内容
反官员不反皇帝: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 阅读

反官员不反皇帝: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作者:巫仁恕 严友良 来源:《时代周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点击数: ( 字体: )

 
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
 
“西欧16世纪至19世纪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无独有偶,在中国,约在同时的明末至清中叶,城市内也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巫仁恕指出。
 
1573年万历年间,江西南康府抢粮暴动。1624年,天启四年,广东广州府民众闹赈抢米。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湖南长沙府群众要求开仓平粜。1726年,雍正四年,福建邵武府建宁县城阻米外运平粜……通过对这些具体事件的把握,巫仁恕指出粮食暴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类是聚众闹赈,大多数情况下是当地或有小荒,但不达救赈之标准,而有民众到地方官府求赈。求赈的方式大多先是以罢市要挟,或是直接到官府哄闹告灾,偶有毁公堂物或殴差役的暴力事件发生。第二类是要求开仓平粜,此类与前一类相似,但往往是当地已开仓平粜,而民众仍觉米粮不敷,遂要求更多粜米,或是要求官府明订米铺粜米价格。第三类是抢粮暴动,这类事件多采取暴力抢夺的手段来获取粮食,而对象则是绅衿富户或是米铺。第四类是阻米遏粜,这类事件多发生在位于粮食流通贩运要道的城市内,当地居民因为惧怕本地米谷外运之后,造成本地粮价遽昂,于是阻止客商米船出运。
 
“在明代,城市工人罢工暴动的原因主要是失当的政策与制度所造成的结果,到了清代康熙以后物价的波动与工人的薪资结构,则构成了罢工暴动最重要的因素。”对城市雇佣工人的罢工暴动事件,巫仁恕也注意到了两种不同的类型。他指出,前者如“织佣之变”,凸显了雇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而后者则主要是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特别容易发生在雇主支付的工资没有随米价的涨跌而做出调整”之时。
 
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货币、赋税以及徭役等方面的法令引起的。如明万历年间的“反矿税使民变”,具体原因即是明神宗先后以采矿、征税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担任矿监、税使。结果“中官四去”,税使所至,害商扰民、搜刮民财无算,终于激起了全国各城市的“民变”。又如清代自康熙末至雍正年间陆续实行的摊丁入地政策,即因为各地情形不一,在实施时遭到各地人民的抗争与反对。典型的例子如杭州,当地方官欲将丁粮摊于田地之上时,“有田之家,聚众鼓噪”;如“不摊,则无产有丁之户,聚众鼓噪”。
 
为了说明城市中社群冲突,巫仁恕还特别提到了两个实例。康熙三十六年(1697)杭州城因驻防旗人在茶叶店与人口角,纠众滋事,殴伤近二十人,于是市人汹汹,自鼓楼至盐桥皆罢市;万历三十二年(1604)江西景德镇发生的“逐都昌人民变”,即是因为“饶(饶州府)七邑民,共与都昌人为斗,忿彼地善讼也。鸣锣攘臂以逐都昌为辞,而无赖者乘机以抢夺”。那时手工业发达的景德镇本地人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可见一斑。
 
另有两种形式的“民变”行为值得重视,一是反地方官与保留地方官运动,另一种则是科场士变。按照巫仁恕的解释,“在明代反官事件中,反对的理由牵涉到地方官失职的原因,如私自加派、敛钱自肥等等。而且集体行动都相当激烈。如殴打地方官后再驱逐之,清代的反官事件反对的理由并不都是因为地方官行政措施失当,而是税收的改革有碍部分既得利益者所致。至于保留地方官一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的确是个好官,才会有许多人民请愿或罢市要求保留,另一方面,集体保官的行为其实是绅士迎合当政者的举动”。至于科场士变,仅以清代为例,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生员认为考官不公,二是不满某些生员冒籍,第三个原因则是一些技术问题。
 
官方态度:镇压还是抚谕?
 
“今日之事,为朝廷除害也。若因以为利,则天下其孰能说之。有听吾约束者从,否则去。”这是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场“织佣之变”中,领导者葛成对抗争行为提出来的“行动准则”。
 
从这一准则中便能看到城市民变与农民反乱的区别,在巫仁恕看来,“明清城市民变所以特别,并不是因为其发生的地点是在城市内,而在于城市民变中群众的心态并非是要否定政府或推翻政权。” 打着“为朝廷除害”的口号,充分反映出城市民变只是将目标与对象对准某类人,而不触及政权的合法性。他们并不是“革命”,亦不是“叛乱”。
 
尽管城市民变和农民叛乱都是为了生计问题,且(特别是早期)在组织、聚众方式、场所与仪式、组成分子与意识形态等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后续发展上却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前者只达到抗争的目的即停止,而后者将继续走向叛乱。“通常政府在面临经济问题时,城市比较敏感,也很快就得到注意和救济,乡村感受缓慢,也较不被注意,而且城市空间有限,再加上军队较接近,所以城市民变较容易被镇压;相对地,乡村是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所以乡村农民的暴动会愈来愈大,成为聚众抢攘的大规模反乱。”
 
那么,政府究竟又是如何处理城市集体行动的呢?总结下来,清明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抚”—抚谕的政策。第二种是“剿”—镇压的政策。前者如崇祯十三年(1640)苏松地区吴江县有米粮暴动,“抚院赫怒,发兵以往。民遂闭城以拒,几成大乱。陈太尊亲往抚慰之。力请撤兵归,而民心始安,亦从事平粜,事乃徐定”。后者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苏州府中苏州市、青浦、吴江等地,有顾尧年等人为首的反抗米商囤粮抬价、要求减价的暴动。乾隆下令,“朕因近日聚众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议,照陕甘刁民聚众之例。立即正法。”
 
通过比较,巫仁恕发现明清两代有关处罚聚众集体抗争的法律有很大的落差,这直接导致实例当中,“明代一些地方官僚对集体行动采取软性的处理方式,而到清代,政府多采‘剿’的方式。”巫指出,这种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则因为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对多数被统治者汉人必须采取高压政策来统治,以稳固其政权。二则清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并未与官僚阶层的政治冲突相联系,不像明末万历与天启年间的反矿税使与反阉党的情况,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则清初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性质与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发生的事件多只牵涉到部分人,参与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参与人数在规模上也远不如明代。
 
究竟是采取镇压还是抚谕的政策,地方官之间也时有歧异。“较常见到的是下层地方官知县、知府或地方道员,与地方大臣如巡抚或总督的处理态度或出现很大的差异。似乎愈高层的地方官对集体行动愈不同情,而下层的知府或知县则能理解群众集体行动的诉求。”巫仁恕指出,在前引乾隆十三年(1748)苏州府顾尧年为请粜聚众哄闹一案中,江苏巡抚安宁与苏州知府姜顺蛟的看法相左,前者主“剿”后者主“抚”。
 
不少事件中,管理地方学务的学臣与地方行政官之间,清朝的满官与汉官之间,存有意见的差异与冲突。“无论怎样,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往往会面临两难,因为无论是采取镇压或抚谕的政策都可能使事件走向暴力化,所以如何拿捏是一个很大的政治技巧。”巫仁恕说。
 
 


分享按钮分享到凤凰微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网站无关。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相关内容

本周排行榜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