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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审判”让现在的法治蒙羞

作者:杨涛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点击数: ( 字体: )
分享按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新华网1月16日)
 
“天价过路费”的事件发展极为诡异,全然出乎人们所料。民众开始不过是想问 “偷逃过路费构成诈骗罪吗”、“偷逃巨额过路费能判处无期徒刑吗”,然而,随着媒体调查的深入,被判无期徒刑的时建锋居然说自己是冒名顶包的,而真正的车主时军锋开始投案自首,出现武警支队与时军锋签订冒用军车牌的合同,进而牵出主审法官没有审判资格、通过中介人到公安局“捞人”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
 
如果不把“舆论审判”作为一个贬义词的话,我想说,这起案件之所以能步步深入,就是拜“舆论审判”之功——从一开始质问判决的正义性,到接下去进一步充当检察官、法官的角色,追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甚至是将案件的主审法官也放在正义的审判台上进行审判,这几乎全赖舆论和媒体之力。是它们,而不是执法和司法机关,最大程度地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接近正义。
 
但是,主流的司法理念告诉我们,“舆论审判”是一把危险的双刃剑,舆论、媒体经常会越位干扰司法审判,进而损害司法公正。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 ‘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这一理念也为我们司法高层所认可,最高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说,“有的案件报道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贸然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 ”是的,我们有一百条理由来拒绝“舆论审判”,比如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评论、影响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对审判后的案件的任意指责也将影响判决的终极效力和司法的权威。
 
不过在当下,我们恐怕更有一千条理由来支持 “舆论审判”。因为银行ATM机故障一时起贪心取走17.5万元人民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还有本案中的时建锋,舆论(包括广大网民)仅凭朴素的正义感就感觉判决过重,专业法官却浑然不知,倘若没有“舆论审判”,这两人岂不蒙冤?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案,地球人都知道诽谤案是自诉案件,但公检法照样公诉和审判;而媒体在挖掘和考问“天价过路费”中,挖掘出冒名顶替之事以及幕后与武警签订的合同,而公检法具有专门的调查手段,有强大的公权力支撑,有众多的精兵强将,却任由一起“葫芦案”蒙混过关,这种有意无意的“把关不严”,倘若没有“舆论审判”挖地三尺的精神,真相会昭然于天下吗?
 
今天的许多案件,俨然只有依靠“舆论审判”才能解开层层谜团,接近正义。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络),我们在惊叹“舆论审判”的巨大威力,真不知是应该高兴还是悲哀。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审判作为一种专业化的工作,当然应当由职业化的法官来司职,媒体最多起到一种有限监督的作用,因此,现代法治社会欢迎媒体监督却拒绝“舆论审判”。但是,今天司法在备受行政干扰、法官腐败、滥权加剧的背景之下,媒体越过监督之位包揽部分审判职能,却一打一个准,让“舆论审判”具有了极高的社会认同感和显著的正义性。真正的法治社会,正义主要由司法来捍卫,在我们这里,正义却往往因“舆论审判”而彰显,法治则因此而蒙羞。
 
 
(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网站无关。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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