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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守法”的万历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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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大规模的抗议使万历震怒,他找茬处分了相关官员。不过他也很清楚,无论他多么宠爱郑贵妃和常洵,这废长立幼一举决不会被廷臣所接受,如果公开坚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势必引起大规模的流血。
 
 
 
  万历的皇长子朱常洛是宫女所生,常洛的弟弟常洵为皇贵妃郑氏所生,万历喜欢郑氏,欲立常洵为太子,但是按照明朝祖制,应立长子为太子。如立常洵为子则属“废长立幼”,这不但违反祖制,也不合儒家“立嫡、立长”的继承原则。因此,他采取拖延策略,迟迟不立太子。
 
  1590年,常洛足岁七岁半(虚9岁),还没有出阁讲学,很多廷臣深感不安,担心他长大以后不能和文官作正常的交往。但是出阁讲学,又必须具有太子的名义,否则就是名不正言不顺。因此,京官集体向文渊阁的四个大学士施加压力,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声望,促使万历册封常洛为太子。于是,以首辅申时行为首的四个大学士向皇帝提出了辞呈,理由是不立太子他们无法向百官交代。皇帝没有接受他们的辞呈,不过宣布,他无意于废长立幼,如果一年之内廷臣不再以立储一事打扰他,他可以在1592年立常洛为太子。如果再有人以此纠缠,立储就要延后。
 
  在这一年里,群臣不再以立储相催促。1591年,工部的一位官员因为皇帝允诺的册立太子的期限在即,立储大典的各项开销理应由他负责筹备,他就编造预算,呈请皇帝批准。皇帝的朱批使全体文官为之瞠目结舌。朱批说,他早已声明不准臣下在一年之内催促他立储,这个工部官员借编造预算为名而行催促之实,这就是违反了他的命令,而他也就必须按照声明中所说的那样,延后立储。这种缺乏诚意的节外生枝使群臣深感忧虑,于是他们联名奏请皇帝收回朱批,并希望他将亲口许诺的明春立储一事付诸实现。
 
  这一大规模的抗议使万历震怒,他找茬处分了相关官员。不过他也很清楚,无论他多么宠爱郑贵妃和常洵,这废长立幼一举决不会被廷臣所接受,如果公开坚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势必引起大规模的流血,而且流血之后也未必就能如愿以偿。万历本人一时找不到充分的理由以公开自己的意图,他只能找出种种借口来拖延。
 
  第一个借口是常洛年纪太小,经不起各种典礼的折磨;第二个借口就是立储大计属于皇帝的职权,不容许任何人加以干扰逼迫。在和廷臣往来争辩之际,他又突然别作心裁,同日册封三个儿子为王而不册封太子。臣僚们不接受这个办法,他又找出了第三个借口,即皇后年纪尚轻,仍有生育的可能;如果皇后生下儿子,那就是当然的太子而用不着任何争议了。这同样引起了官员们的抗议,这一局面竟然维持了10年。最后,万历实在拖不下去,才不情愿地立常洛为太子。此时太子已经20岁了。而且据说最后是太后的话起了很大的作用。当太后问万历不愿立常洛的理由时,万历说:“他是宫女生的,怎能立为太子?”太后大怒,指着万历说“我本来也是宫女,你也是宫女生的。”万历这才迫不得已立常洛为皇太子。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万历与群臣间的立太子之争,这对我们有几个有益的启示。中国古代的帝王的权力并不都是绝对的,起码在万历身上,“立长”这一法律对他还是起到很大的约束力的,最后立常洛为太子,是法律战胜了王权。如果采用历史比较的眼光来看这一问题,那么,明王朝之所以能有效统治中国达276年之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的皇帝比较守法。相比之下,暴秦、蒙元的皇帝就差得多。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高度概然性的结论,则王朝的寿命与帝王守法的程度成正比。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效应?因为规则本身给人一种预期,规则是对人的选择自由的尊重,是对人的尊重,而任意统治则被统治者无法预期行为的结果,它是对被统治者人的尊严的否定。这一不经意的作用就使统治者赢得民心,就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创造力,产生凝聚力。任意的统治本身会构成对社会结构的破坏,也会对统治构成伤害。因此,按规则的统治、即使是按统治者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统治也比按任意的统治要强。
 
  任何人都有破坏规则的倾向,当规则与他的选择相悖的时候,这个冲动就产生了,这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外部世界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人的自然属性所至。“随心所欲不逾矩”实在是人所不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因此,如果没有外部有效的压力,个人这一自然倾向就会产生违法行为,皇帝也是这样。
 
  一般来说,正因为皇帝缺乏有效的外部压力,所以皇帝是最不守法的人。我上课时对学生说,皇帝都是畜牲,这个话当然是绝对了、野蛮了,但是一般而言不错。为使皇帝守法,必须有迫使皇帝守法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缺失或者有效性程度缺失,正是中国王朝更迭铁律的重要原因。万历皇帝最后放弃了废长立幼的违法行为,就因为官僚阶层对他的有效牵制。这告诉我们,在权力最高层,权力牵制有利于政权的稳定,也有利于法律在最高层的实现。而法律在最高层的实现是法治的核心,它本身也是社会法治的条件。
 
  (作者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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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永坤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