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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限购住房政策: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作者:李开周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8日 点击数: ( 字体: )
 
 
■供图/小艾 ■制图/姜楠
 
  对于买房置业,古代中国也有种种限制,历代王朝会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来制定政策。不过有一项限购政策,却持续了一千多年,直到民国时期,还发挥着一定的威力。
 
  前段时间北京出台了住房限购令,要求在首都买房的居民必须拥有北京市户口或者五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同时对购房数量也有限制。继北京之后,全国许多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也相继出台了严厉程度不等的住房限购政策,譬如笔者现在居住的这个小城市,也要求购房者必须拥有本地户口,或者在本地税务部门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记录。如果我们沿着历史长河逆流而上,会惊奇地发现限购的大风在古代中国也曾刮过。
 
  例如西汉,在吕后二年出台过一道限购令:“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它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比方说,小明、小强和小红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强住,小强挨着小红住,在小明和小红当中隔着一个小强。那么好,小明可以买小强的房子,小强也可以买小红的房子,但小明却不能买小红的房子,因为他和她“不比其宅”。
 
  唐朝以后,政策的风向变了,这期间,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用八个字来总结,叫做“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什么意思呢?就是买地皮也好,买房子也好,不光要经过原业主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原业主邻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则,不管你付给原业主多少钱,签订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
 
  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你亲戚和邻居是不是同意。
 
  五代十国的规定:“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载后周广顺二年律令)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的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的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跟元朝相同,这里不赘述。
 
  事实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解放前夕,还有人在买房之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如有意见赶紧提,别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账(参见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报》第一版《国立浙江大学置产征询》,上海《申报》、重庆《新民报》、广州《民国广州日报》等民国报纸也经常刊登类似启事)。
 
  从元朝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有趣的购房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参见元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9《禁官吏买房屋》)。为什么作出这种规定呢?有两个原因:
 
  一、蒙古人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中央干部和地方干部,作为他们的办公楼或者家属院。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领导,这些领导素质极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参见《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们这样做,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更厉害:“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8《户律·田宅》)这一条是照搬明朝的法律。“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
 
  古代政府之所以出台以上限购令,原因并不复杂。譬如说西汉限制购买“非紧邻”的房产,是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购房者迁居别处,而居民迁徙会使得人口统计、赋税征收和四邻之间的检举揭发都变得异常困难。唐朝以后要求买卖房屋必须经过族人和街坊的同意,则是为了防止出现同宗同族的不动产纠纷,减少房产诉讼,维护基层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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