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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赦制度的利与弊

作者:王学泰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点击数: ( 字体: )
 
  看电视新闻,突然听到记者问起台湾行政负责人吴敦义明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马英九是否考虑了大赦、特赦问题。吴敦义回答,尚未议及这个问题。他又说,“如果要减刑,实施对象也不会包括死刑,以及强奸、贪污等‘人神共愤’的犯罪者”。这是近些年来第一次听到关于这个问题的议论。大陆最近的一次赦免犯罪人员也有35年了。那是在1975年3月17日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犯罪人共293名。这是接近两代人的时间,四五十岁以下的人们基本上没有听过“大赦”“特赦”“赦免”这类词汇了。
 
  可是古代不是这样“大赦天下”是个经常会出现的事情,中国自秦以来的2000多年的历史中竟大赦1200多次,如果再加上曲赦(对特定地区放赦)、别赦(个别赦免)、减等、赎罪、德音(与减等相似,死刑改流刑,流刑改徒刑,徒、杖、笞则全部赦免)等减宽措施,绝不下于2000次,平均每年一次,极其频繁。因此通俗文艺作品中频频出现这类词汇,一般民众也是耳熟能详。鲁迅小说《风波》,背景是宣统在辫子兵大帅张勋支持下所演出的一场复辟闹剧。小说中写道,当“皇帝坐了龙庭了”的消息传到绍兴临近小村时,七斤嫂的第一个反映就是:“这可好了,这不是又要皇恩大赦了么!”“皇恩大赦”这个本属皇帝和朝廷的政治行为,可是连一个不识字的普通农妇也都理解,而且非常熟练地脱口而出。
 
  犯了罪、被发现而判刑,照道理说这是公义彰显、大快人心之事,为什么还要赦免那些罪有应得之人呢?这与惩罚是不是构成悖论了呢?不是,因为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在文明社会里对于犯罪惩治的目的已经不是原始社会中简单的报复,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一种惩戒机制。统治者逐渐懂得惩治罪犯不是为惩治而惩治,因此就有了与惩治相反的赦免。
 
  恩赦虽然是最高统治者发出的,但它体现了社会的慈悲意识。儒家的慈悲意识和仁爱意识都是站在宗法立场从推己及人出发的。著名的“盗弄潢池”的典故就是一例。汉宣帝派龚遂为“盗贼并起”勃海的太守,皇帝问龚如何打击这些罪犯,“息其盗贼”?龚遂回答说,渤海边远,得不到朝廷好处与教化,老百姓处于饥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压,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盗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来。他又要求宰相暂时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处理渤海郡事情,许可龚遂暂时可以便宜行事。实际上这就是赦免过去渤海郡民众一切犯法行为,重新开始。龚遂到了渤海郡也是对过去一概不问,“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在一郡内,实行大赦政策,开仓放粮,资助贫困,果然,老百姓积极响应,放下武器,卖剑买牛。从此渤海郡安定下来,老百姓过上安定生活,龚遂也成为历史上循吏的典型。这是儒家思想的体现。
 
  历代皇恩大赦多达千次以上,每朝根据当时形势特点会有许多差别,这里以宋朝最宽大的恩赦为例:宋太祖赵匡胤登基诏书中关于大赦实行的时限和范围说“应正月五日昧爽以前,天下罪人所犯罪已结正、未结正、已发觉、未发觉、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时限是正月初五,天刚刚亮的时候。赦免对象是“已结正”指已经审结完毕、定案判刑的;“未结正”指已经被抓起来,正在狱中关着,尚未审理完毕者。“已发觉、未发觉”指已经犯了罪,被发现了,但犯人在逃,未能归案。赦免程度是“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这一条最重要,这也就是无论罪大小,包括那些平常赦免所不能原谅的罪行,这次一律赦免。换句话说,此时牢门大开把所有在押犯统统释放,使得囹圄一空。当时监狱关的主要是“未结正”的犯人。此诏书一下,他们就可回家了。
 
  上面都是对老百姓的。对于官员,大赦更要考虑,要降职左迁的也一律停止,遭贬而远离京城的也逐渐向中原量移。对于犯罪官员虽然也会像一般罪犯得到赦免,但被“除名”(褫夺官员的身份)这一处分是不能免的。也就是犯罪官员遇赦也不会官复原职。
 
  大赦天下的诏书中当然还少不了施恩泽的许愿。特别是对官员与军队。主要还是三项,提升官级、多发补贴和封赠(封赠官员已死和活着的亲属),这最后一条是精神性的,不过也很管用。对于老百姓最实惠的也就是蠲免租税,有的甚至连私债也一并放停(宋以前很多,宋代以后渐少,也偶见)。这种免私债的做法是世界上赦免历史上很独特的。
 
  从一有赦免制度,人们就不断提出质疑。其理由都是我们现在一听有大赦就能想到的。比如,宽待犯罪分子就是对受害者再度伤害,对守法者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坏人有机可乘,鼓励他们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扬眉吐气,受害者窝囊受气。特别是像宋朝那样三年一大赦,几乎成为定期,使得边远的州县死刑很难执行(宋代死刑最后决定权在朝廷,往返太费时间,其间一有大赦,就有可能被释放或减等)。王安石甚至批评说这是“为政不节”(没有章法)。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没有只有正面价值没有负面影响事情,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如何兴利除弊。像吴敦义说的即有大赦,也不会赦及“死刑,以及强奸、贪污等‘人神共愤’的犯罪者”。这样的主张接近一般老百姓的理念。赦免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如何发挥其利避免其弊,也是法治建设与政治操作中应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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