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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孙中山的宗教信仰与制度意识

作者:张耀杰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点击数: ( 字体: )

 
 
胡适曾说:“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
 
耶稣基督倡导的现代文明意识
 
就整个人类历史来看,第一个在世俗层面上以人为本、自我健全、以身作则、平等博爱的现代个人,应该是基督教所信仰的耶稣基督。他的自我健全的个人选择与个人作为,主要表现在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第一是自我担当、自我牺牲的救赎意识。也就是不惜以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为代价,为全人类承担罪责,从而在上帝与人类之间缔结新一轮的契约关系。《圣经》中的所谓“新约”,就是这样得名的。
 
第二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规则。也就是以上帝的名义,突破了游牧农耕社会里面等级森严的身份歧视、身份奴役和身份特权,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呐喊出人与人之间平等博爱的文明意识和契约规则。随着基督教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广泛普及,工商契约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诚实信用,以及法律面前,或者说是宪政民主的公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适公理,才得以确立奠定。
 
第三是公共领域内形而下的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威,与形而上的信仰教育、道德精神以及灵魂追求之间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也就是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中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继耶稣基督之后,正是基于人人平等与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拥有足够多的健全个人的西方社会,逐步制定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从而为每一位个人最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基督徒孙中山没有遵守基督教一夫一妻的相关规定
 
1884年5月26日,18岁的孙中山与17岁的卢慕贞结婚。1891年10月20日,卢慕贞为26岁的香港西医书院四年级学生孙中山生育了长子孙科。同样是在这一年,孙中山经香港西医书院同学陈少白介绍,与19岁的教友陈粹芬在屯门基督教堂(美国纪慎会)相识并开始同居。父母双亡的陈粹芬,在此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追随比自己大7岁的孙中山从事革命活动,成为革命先驱孙中山的第一位革命情侣。但是,孙中山与陈粹芬的婚外同居,明显违背了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作为一名基督徒,孙中山在中国特色的男性特权与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之间,所选择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孙中山在日本流亡期间,一方面与陈粹芬婚外同居,与此同时还先后迎娶了多名日本妻妾。其中一个是出生于1888年的大月薰。1898年,孙中山在日本横滨初次见到大月薰时,她才刚满10周岁。孙中山向大月薰的父母求婚时,对方以女儿年龄太小为由加以拒绝。1903年,38岁的孙中山与16岁的大月薰结婚。婚后不久,孙中山离开日本前往东南亚及欧美各国宣传革命。1905年,孙中山回到日本看望大月薰并参与组织同盟会。1906年,大月薰生育了孙中山的女儿宫川富美子。在与大月薰结婚生育期间,不仅陈粹芬陪伴在孙中山身边,而且还有一位名叫浅田春的少女,与孙中山保持着情爱关系。
 
孙中山是同盟会内部最具有制度意识和世界眼光的一个人
 
1883年底,孙中山与同乡好友陆皓东一起在香港受洗成为基督徒,教名为“日新”,后来又改为“逸仙”。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耶稣基督所倡导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以身作则、平等博爱的现代文明意识,绝对不是读了圣经、受了洗礼就可以具备的。受洗成为基督徒的孙中山,无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公共政治领域,都没有按照基督教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孙中山虽然不是一名合格的基督徒;但是,在同盟会内部,他依然是最具有制度意识和世界眼光的一个人。
 
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报》第2号中,汪精卫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约法的谈话:“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太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革命的目的虽然是争取和保障民权,但是,革命的结果往往是背道而驰。像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宋太祖赵匡胤、明太祖朱元璋这样的专制皇帝,在这个方面都是一丘之貉。假如不找到其中的原因,同盟会也难免要重蹈前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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