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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乞丐现状调查:解救灵魂比解救身体艰难

作者:胡展奋 杨 江 应 琛 来源:《新民周刊》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点击数: ( 字体: )

 
 
  从打拐到禁乞
 
  现有的法都没有执行好,你能保证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么事情一出来就要求立法,很多时候我们容易把执法的问题变成立法问题。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难以执行。因为我们每立一次法,就离我们的初衷又远了一步。
 
  记者/陈  冰
 
  从打拐到全面禁乞,席卷网络的“随手拍照解决乞讨儿童”活动由此出现分化,专家、学者、知名媒体人之间争议重重、歧见迭出,喝彩的有之,质疑的有之,挺于派与倒于派展开蔚为壮观的网上辩论。人们开始反思,这场风起云涌的民间打拐活动,究竟该走向何方。
 
  提案
 
  被转发上千次微博照片的被拐儿童彭文乐,最终依靠网民力量重回父母怀抱。这场得益于微博的打拐行动,被很多人视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的“经典”。
 
  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彭文乐不是童丐,他在校读书,且成绩优秀。而发起此项活动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及其志愿者也承认,尽管各地警方盘查了许多乞儿,但至今尚不能确定:有任何一个被拐孩子是通过“随手拍照”获得解救的。
 
  很显然,打拐与禁止儿童乞讨并不是一回事。但彭文乐事件的出现,让这两者被有意无意地混淆了。微博解救被拐儿童从局部扩大了整个行乞儿童群体。群情激奋的网络热潮让人们期待网络打拐能有更大战果。于建嵘教授顺势提出了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两会提案,直接将打拐变成了禁乞。“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于教授公开表示。
 
  这份议案草案将目前乞讨儿童的来源分为三种——被拐卖来的;操控人员雇佣来的、租来的和亲友带儿童乞讨的。
 
  于建嵘等人认为,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在草案中建议“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斩断买方市场。草案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比如1年)向公安机关自首,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完全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营利的,于建嵘等人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有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草案中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利用被拐卖的儿童进行乞讨等营利活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暴力、胁迫等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
 
  激烈争议
 
  由于并非所有儿童都是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这场全民“解救”行动也因此被部分人士指过度粗暴,忽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诸多基本权利,“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提案更是引起连番争议,挺于派与倒于派的激辩一浪高过一浪。
 
  挺于派倾向给政府更大的授权,通过严刑峻法立竿见影地禁绝一切儿童乞讨。而倒于派则认为儿童乞讨属于底层普遍的非法生存状态,只能逐步消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国家儿童福利体系。
 
  南方周末评论员笑蜀表示,作为最早响应打拐的人,现在打拐突然变成全面禁童乞,难以理解。“看来我误读了打拐。打拐已发展为打乞,本指望城管干打拐的活,结果所谓打拐干了城管的活,即国家儿童福利体系影子都没见就全面扫荡街头乞儿。随手拍解救乞儿可休矣,城管足够强大,无须我们帮闲;乞儿足够可怜,无须我们雪上加霜。先问国家要贫儿奶粉钱吧。”
 
  最早发文质疑全面禁乞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在他看来,只要一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就可以用言语和(或)行动做出乞讨行为。只要这种乞讨行为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乞讨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乞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毫无疑问,儿童不同于成年人,法律应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禁止其乞讨呢?也就是说,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限制其通过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行乞?禁止儿童乞讨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对儿童的保护?”
 
  支持王建勋副教授观点的现实案例不可谓不多。媒体时常报道孩子因为受到虐待而外出流浪乞讨的案例。一个15岁的孩子因为虐待外出12次流浪乞讨,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体系,禁止儿童乞讨,无异于堵住了其生存的最后一条途径。
 
  王建勋的同事兼好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仝宗锦则反驳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儿童乞讨。不能因为特殊情况下的乞讨来推导出一般意义上儿童乞讨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一切均以人权说事,那儿童是不是应该有“儿童工作权”、“儿童性权利”甚至“儿童性自由”呢?对于这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应当担负更多责任。
 
  另外,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禁止儿童行乞的司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500元及监禁1年。持双程证人士如在街上行乞会留下刑事记录,两年内禁止再让其来港。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将父母带子女行乞明确纳入限制范围。
 
  2010年7月,26岁的内地居民宋某带着曾被严重烧伤毁容的6岁儿子,持7日旅游证件赴港,接连5日多次在湾仔柯布连道天桥底行乞。在连日劝离未果后,香港警方日将两母子带回警署查问,并以涉嫌非法行乞拘控涉案母亲。
 
  可以说,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代表了挺于派和倒于派在是否应当立法完全禁止儿童乞讨上的思考立场。更进一步,双方对是否应当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也发生了严重分歧。
 
  王建勋指出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的立法思路同样行不通。一是因为外人无法知晓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之间究竟是拐卖关系还是非拐卖关系,是亲属关系还是非亲属关系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儿童单独乞讨都不受禁止,为何一起乞讨就成了禁止的对象?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去。再试想另一种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窃贼,父母和儿童一起乞讨回家路费。此种行为应被禁止?
 
  可见,希望通过禁止乞讨或者禁止儿童乞讨来实现打拐的目的,既不适当,也不可行,因为这种禁止性的立法无法考虑每一种情形,无法考虑那些具有正当性的例外。对于乞讨行为,倘若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禁止,则这样的法律不仅无法保护人们的权利,反而成为限制甚至戕害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颁布禁乞令,而是考虑其他的措施和渠道。
 
  仝宗锦则指出,“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当然不意味着禁止成人乞讨,更不意味着限制儿童获得救助的自由,而只是意味着,基于儿童基本人权的绝对保护原则,在综合国力蒸蒸日上,各种形象工程此起彼伏之际,他们不应继续流落街头行乞度日,而应和正常孩子一样过上温暖有依的生活。应该承认,乞讨是个人生存的最后手段,当下个别城市由于维护市容等理由干涉穷人的乞讨行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讨儿童的过程中,应该防止将禁止成人带领儿童行乞演变为全面禁止行乞的运动。
 
  这样的思路和观点,在于建嵘等人的提案中也有所体现:“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 的同时必须伴随着相应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先禁止后抚养,而应在创造抚养条件的前提下禁止。当下中国关于孤儿的福利制度是较为完善的。根据民政部的数据,2008年全国不完全统计孤儿为57.3万名,2009年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600元。因此有必要首先对父母带领儿童行乞的情况(包括行乞儿童数量,地区分布等)进行具体调查,然后再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案循序渐进展开。同时,“禁止父母带领儿童乞讨”意味着对生活无着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相关的司法措施也应该以维护儿童利益为核心通盘加以衡量。
 
  “你禁或不禁,它都在那儿。不好不坏。”沪上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说,童乞现象,相关法律已经禁止。这种现象早已存在,没有因为大家的关注大量上升或者急剧下降。因此讨论的重点并非是否要继续立法,而是如何落实法律的问题。“现有的法都没有执行好,你能保证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么事情一出来就要求立法,很多时候我们容易把执法的问题变成立法问题。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难以执行。因为我们每立一次法,就离我们的初衷又远了一步。”
 
  现行规定
 
  我国对未成年人乞讨的相关规定有不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同时,义务教育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父母、学校、政府等有关主体为履行这一义务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龄儿童而言,父母送其上学是应尽义务,是强制性要求,而有关机构和政府也有责任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的入学。适龄儿童的上学活动天然排斥了其他严重不利于学习和健康发育的种种行为(这当然应包括乞讨这种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对于那些父母将孩子像货品一样出售,进行乞讨营生的卑劣行径,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同时刑法也有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实,不管是挺于派,支持全面禁乞,打击为先,抑或是倒于派,反对全面禁乞,建议优先建立国家儿童福利体系,不约而同地都将底层儿童的生活困境置于了舆论焦点。丐童问题本质上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缺失的一个病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涉及到儿童福利制度,但是都不足以支持完备的制度体系。而现有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工作,规模有限,运作不透明,官方民间的重视度都不高,乏善可陈。这样的情况下,童工、童乞、失学、家庭虐待等情况的普遍存在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公众有多么大的热情和参与,我们都应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靠粗暴、简单、单方面的禁止性法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成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侵犯儿童利益的法律资源。只有建设一套真正的儿童福利制度才是解决之道。
 
  也正因为此,于建嵘等人在提案中写入了如下内容:
 
  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对于有抚养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人多次带领儿童进行乞讨,或将儿童交由他人带领乞讨的,可暂时中止其监护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交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抚养。
 
  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在中止或剥夺其监护权之后,改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使其得到持续保障。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儿童的权益。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支助。
 
  完善民间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允许民间基金公募。分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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