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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羞耻、畏惧:当今中国的道德困境

作者:徐 贲 来源:《随笔》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点击数: ( 字体: )

 
 
今天,有人怀念这样的“良好”红色道德状态,和在俄罗斯有人怀念道德稳定的斯大林时代是相似的。在前共产主义苏联起作用的也是一种以“惧怕”为主的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是极其脆弱、表象的,不可能长期维持,因为维持它的只能是高压和暴力的权力,而暴政是不可能塑造真正有道德的国民的。中国的红色“耻—惧”与此类似,如果它真的曾经是一种深入人心,习惯成自然的道德,那么又怎么会在“文革”暴力消失后,一下子陷入如此深重的崩溃危机之中呢?人们今天忧虑的大面积社会道德堕落,它其实本身就是红色道德文化在失去先前稳定表象后的一种自然发展变化形态,这就像一个得了癌症的人,到晚期才有了症状,这并不等于出现症状之前,他一直拥有健康之身。
 
有人把中国的道德堕落归咎于外来的非道德影响,如外来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是没有根据的,因为1949年后的红色道德文化一直就以仇视和抵制外来的道德影响为首要目标,并为此在不断地教育中国国民。其实,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并不是道德的敌人,恰恰相反,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是任何一种道德自觉的根本条件,也是道德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条件。自由意识和个人选择反对政府管制社会道德,不仅是因为政府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日常行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的。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政府。于是便会形成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在国际上,无论是“儒家道德”(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还是“自由民主道德”(美国、欧洲),都没有像今天的中国陷入如此深重的道德危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道德文化是在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公共社会中,由公民群体自己维持的。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以自由、理性的公民个体道德意识为基础的法治和罪感对错共识,这并不要求排斥或取消中国的传统羞耻文化,而是要求在保存传统文化的某些荣耻感(例如,礼义廉耻)的同时,也看到它不可能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和公理道德的基础。
 
羞耻文化并不是注定要与罪感文化对立的,这两种文化完全可以并存,以混合的形态形成新的道德文化。历史上,其他文化中就有羞耻文化,甚至恐惧文化向罪感文化转化并在转化中融合的例子。例如,古希腊就有羞耻文化,索福克勒斯在《埃阿斯》一剧说了猛将埃阿斯为了荣誉,因羞愧而自杀的故事,又在《菲罗克忒忒斯》一剧中让我们看到,阿基琉斯的儿子涅奥普托勒摩斯拒绝做出卖朋友的“羞耻”之事。色诺芬在《居鲁士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Cyrus)中记录了居鲁士说的“有羞耻之心者不在白天做令人羞耻的事。而审慎之士即使私下里也不欺暗室”。羞耻文化并不妨碍古希腊形成与良心意识或与人本主义法治观和普世对错有关的“罪感”,希腊学者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甚至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这两种道德感是混合在一起,难解难分的,而“罪感”则更与道德观念联系紧密。(Bernard Williams,Shame and Necessity,pp.88-89,92.)又例如,早期的罗马是一种“恐惧”文化,罗马人信奉多神,以神的意志影响看待国家事件和人们行为的正当与否。后来罗马接受了希腊人法律高于君王的观念,有了罗马法,便以“罪过”是否(guilt/innocence)来看待国家事件和个人行为,“恐惧”文化并未彻底消失,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在西欧,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羞耻文化仍然是道德文化的主要部分,莎士比亚在戏剧中使用“羞耻”一词的频率是“罪过”一词的9倍,这并不妨碍英国道德文化后来朝着“罪感”的方向发展,甚至成为第一个实现宪政法治的国家。到上个世纪上半叶,中国传统的羞耻文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逐渐吸收并结合了以正义法理为基础的罪感文化(新文化运动的一部分)。中国有了宪法和法律制度,虽然不完善,但受到广大公民的认同,羞耻和罪感的混合已经在使中国道德文化发生不小的转变,只是因为后来受制于红色耻—惧文化,才没有能得到发展。
 
今天,中国社会的深刻道德危机反映在人们对道德出路的极端迷茫之中,真正显现深重危机的是,人们无法有效设想如何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没有出路,那才是危机的危机。摆在人们面前的出路有三条,两条是走不通的,一条是还没有下决心去走的,或者根本不愿意走的。前两条路是传统的和红色的耻—惧道德之路,中国人以前已经走过了,没有走通,现在没有理由相信,重新再走一次便会成为出路。后一条道路是以好的法律来培养好的公民道德,那可能是一条出路,因为现今世界上社会道德状态比较良好的国家里,公民道德走的都是这条路。中国也可以这样,至少总该试试。对于寻找出路的人们来说,由于没有走过或者出于其他理由,害怕或决意不走别人走过的路,这和无路可走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以,目前我们面临的是关于出路,而不只是关于道德的危机。
 
两条走不通的老路
 
在社会道德堕落的今天,有人以不切实际的浪漫情怀,来怀念和美化两种想象的中国道德“良好”状态,一种是曾经在传统社会形态中有效起作用的“耻与惧”结合,另一种是在红色社会形态中曾经有效起作用的“耻与惧”结合。他们设想回归这两种“良好”道德状态的种种方案,如拜孔子、复归儒学、怀念“文革”等等。这两条回归之路虽然都只是以最低限度的“未堕落”为道德宗旨,但都是走不通的。
 
先看第一种:传统中国道德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由皇帝说了算,以吏为师的人治社会,它与现代国家的宪政法治、公民社会、公民权利、民主政治观念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就算它的道德秩序,如某些文化民族主义人士所想象的,值得怀念,值得恢复,事实上也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传统的“羞耻”是在自然形成的人群关系(大家庭、家族、乡里、地方)中维持的。一个人的错误行为不只是他一个人的羞耻,也是与他有关群体的羞耻,个人正确行为的直接压力就是来自这样的群体。这样的自然群体及其道德环境作用在今天的现代生活中事实上已经无可挽回地瓦解了。现代道德是在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公共社会”的观念一直没有形成,因此,道德基本上只是家庭、家族、宗族、邻里范围内的“人伦”。 (参见陈弱水:《传统心灵中的社会观:以童蒙书、家训、善书为观察对象》,收于李丁赞编,《公共领域在台湾:困境与契机》(第63-109页)。台北:桂冠,2004年,第68-69、70、73页。)
 
不仅如此,任何一种“羞耻”文化都需要有支持它的教育体制(如至今仍然以羞耻和荣誉为道德根基的阿拉伯文化),中国传统的“蒙以养正”儿童教育和社会羞耻道德经典(如三字经、千字文、小学、女儿经、弟子规、朱子家训、二十四孝、幼学琼林、四书五经)早已经退出了当今的教育体制,它的基本羞耻观和价值原则,绝大部分中国人早已不再了解,更不要说是有效地传承给下一代了。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道德遭受过毁灭性的破坏,已经不可能复原。在一些仍然保存儒家道德文化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儒家道德文化之所以还能够部分有效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因为它没有遭到过毁灭性的摧残,能自然地代代传承。即便如此,儒家道德文化也已经在现代法治文化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普遍正义对错的“罪感”道德文化结合在一起了。
 
再看第二种:红色道德文化。红色道德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耻和惧,都是建立在“阶级斗争”之上的。目前的中国政治和社会状态都没有可能回到“阶级斗争”的年代。“阶级斗争”和它所孕育的红色耻—惧道德被保存在中国人的许多灾难记忆中,这些记忆足以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普遍厌弃“阶级斗争”的生活方式,不愿意再回到那个可怕的时代。
 
“阶级斗争”主导红色耻—惧道德文化,使得耻和惧这两个成分比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时期都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阶级斗争”是“你死我活”、残酷无情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利用恐惧和暴力来维持的统治手段,它所营造的生活秩序再稳定,也不具有人们一般所说的道德意义。
 
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是可以用“非道德”和“反道德”的名义来进行统治的,“阶级斗争”的统治曾经把它自己说成是一种新的、特殊的道德。“阶级斗争”把中国社会群体分割成“人民”和“敌人”这两个绝对对立的部分,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对立,在道德价值观上也是对立的。人群的绝对分离或分裂,排斥了设立普遍道德标准的可能。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分别,不同的人等(王公贵族、士、农、工、商、贩夫走卒)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但还没有出现绝对的道德对立。“阶级斗争”红色社会的“我们”和“敌人”不仅是复制封建社会的等级区别,而且把这种区别用一种特定的现代政党意识形态来推向极端。
 
阶级斗争的核心就是仇恨和暴力,阶级斗争的仇恨和暴力本来是用来对付“敌人”的,但是,它的对象却随时在变化并扩大,以致许多本来是“我们”的“自己人”也变成了这种仇恨和暴力的牺牲者。在敌我斗争中形成了所谓的“无产阶级”道德:阶级站队、六亲不认、残酷斗争、损人利己、相互戒备、告密诬陷、出卖背叛、结党拉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极端功利主义。这些不仅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手段,而且最终也成为对付“自己人”的常用伎俩。道德文化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为具体的社会人际关系,红色耻—惧文化也不例外,它的规范逻辑是,只要为了保全自己,只要是针对“敌人”,就可以行使任何手段,既不必考虑普遍道义(罪感),也无须在意礼义廉耻(耻感)。既然在“我们”这个人群中,人人都如此行事,自然也就不必为这样的行事方式感到羞耻。相反,在“我们”当中,规范的行为是以成功论英雄,只要成功,无论使用了什么卑鄙手段,都是正当的,令人羡慕的,值得仿效的。
 
在“阶级斗争”中,一个人被当作“好人”还是“坏人”的一员,经常是纯属偶然、难以预测、莫名其妙,是当事人自己无法掌控的。出生在“地富反坏右”的家庭里,有“有问题”的亲朋好友、被牵连在什么坏的人事关系之中、无意间说错了什么话、得罪了什么人,都似乎冥冥之中自有定数,受控于神秘不可知的命运。任何一件细小的事情,都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生存的恐惧被“阶级斗争”的政治恐惧极端放大,因为“阶级斗争”的政治惩罚是极端残酷无情,而且无休无止的。
 
就算一个“坏人”不被判刑、处决,不被发配到“夹边沟”、“北大荒”这样的地方去“劳动改造”,单单用“羞耻”来惩罚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羞耻”与“罪”的惩罚方式是不同的,而红色文化中又有特别残酷的“羞耻”惩罚方式。法治的“罪感”惩罚是把“犯错者”与社会隔离开来(送进监狱),但是,人治的“耻辱”惩罚却是尽可能地把“犯错者”暴露在社会之中,强迫他公开蒙羞。“犯错者”被公开打上污秽的烙印,戴上地富反坏右的“帽子”,定上黑五类的成分,交由“人民”管制。“文革”的时候,更是发展出各种极端残忍的革命羞辱表演:戴高帽、挂牌、剪阴阳头、坐“喷气式飞机”揪斗、游街示众、当众殴打。激烈的大面积公开羞辱对整个社会起到了钝化羞辱感的反教育作用。那些因强烈感觉羞辱而不能忍受的,往往会以自杀来逃脱或洗刷耻辱。那些苟活于世的则对耻辱发展出一种自我保护的机能,强迫和训练自己淡化对耻辱的感觉,而终于变得不再把耻辱当一回事,甚至索性抛开耻辱而变得无耻。在广大的人群中,对丢脸的事不再觉得丢脸,一切发生的事情和行为都因此而变得无是非区别,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
 
培养、鼓励和利用无耻,这样的红色“羞耻”文化是在“惧怕”的协助配合下获得绝对优势的。人们因恐惧为所欲为的权力和害怕自己行为的不意后果而有所禁忌和约束,这本是原始社会道德规范的特征,但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以变化了的形式继续存在。在被“惧怕”左右的社会里,人们惧怕的是他们觉得自己无法用人的理智去把握的种种“威力”(或“权力”),这种威力因无法用理智去理解而显得格外诡异、可怕、高高在上、神秘莫测,因此而成为迷信、谄媚和盲目崇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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