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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到底是谁?——与易中天先生商榷

作者:蜀中大虫 来源:中国思想论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5日 点击数: ( 字体: )

 
 
近日读到易中天先生与秋风先生商榷的一篇文章,题目叫《这样的“孔子”不离奇吗?》。事情的起因是,秋风先生在其《你可能不认识的孔子》一文中试图以自由主义去重新理解和阐释孔子,可在易先生看来这是站不住脚的。对此易先生有针对性地讲了三条反驳理由:一是封建宗法制下的君臣关系并不是契约关系,只是政治妥协的产物;二是古代政治的“自由空间”是实力妥协的结果,并非拜儒家礼治所赐,只有法治才是自由的真正保障;三是孔子学说并没有开启平等的大门,在君臣关系上讲的是对等而非平等。
 
契约、自由、平等皆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秋风先生试图以此来诠释孔子思想,虽是出于好意,但作为思想描述或有不准确之处。因为这不光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描述,更包含着强烈的价值判断。毋庸讳言,孔子肯定不是自由主义者。在事实判断这一点上,无疑易先生比秋风先生的理解更准确。但在价值判断上,秋风先生却比易先生的态度更具温情。换言之,在对待孔子和儒家的问题上,同为自由主义的信徒,易先生与秋风先生相比较,虽长于“同情之了解”,却短于“了解之同情”。同情者未必了解,而了解者又未必同情,这恰是今天我们许多人在对待孔子和儒家态度上的矛盾现象。
 
  说孔子不是自由主义者,作为事实这是没错的;但因此判定孔子的思想不如自由主义高明,这就未必正确了。不同于自由主义不等于不如于自由主义。我们可以接受易先生对秋风先生的事实反驳,却不能同意他由此而来的价值判断。现代学术讲究价值中立,因此,契约、权利也好,自由、平等也罢,都不应该成为判断思想高低的先入为主的普适标准。与其用自由主义的概念来比量孔子的思想,不如放下各种主义的成见,虚壹而静,以孔子解释孔子,以中国理解中国。以此视野再来看孔子,在与易先生一样的事实基础上,我们或许可以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先来看一下关于契约抑或妥协的问题。显而易见,秋风先生所言之契约关系乃是“社会契约论”意义上的抽象契约,而易先生却将之理解成具体之合同契约,这第一步就对错了枪口。前者乃是关于国家产生的政治哲学,后者不过是一般的法律合约。而君臣关系无疑属于政治关系,非普通的法律关系;即便放在大法学的范畴里看,也是属于公法领域,而非私法领域。而且,作为现代国家哲学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而非历史事实。对于现实中的公民个体来说,所谓的自由选择只是抽象自由,而非现实的自由选择。所以易先生用实证的“自由选择”标准来反驳秋风先生的契约论无异于关公战秦琼。若以这种自由选择为判断标准,易先生是否也要否定掉人民主权理论的契约性呢?
 
  在契约与自由选择关系上的理论—现实混搭,注定了易先生反驳的似是而非。不过先别忙着收官,且让我们顺着易先生的思路将错就错地看下去。
 
  在易先生看来,先秦儒家宗法封建制下的君臣关系既然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毋宁说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这里易先生似乎把契约与妥协绝然地对立了起来。殊不知,社会契约本身也是妥协的产物。按照天赋人权的学说,上帝或自然把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这就是人类原初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不足以保障人权的实现,这才有国家的产生。个人让渡出部分权力以组成主权国家,但国家公权力既可以保护人权,也可能破坏人权,成为专制压迫的邪恶力量。所以在自由主义看来国家是恶的,但却又是必不可少的恶。如此来看,这组建国家的社会契约又何尝不是权衡利弊之后妥协的产物呢?
 
  再者,政治本来就是一门妥协的艺术,它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折冲,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调和。中国古人将秉持国政叫做调和鼎鼐,而西方民主政治的利益博弈、党派斗争又有哪一个不是妥协的结果呢?易先生瞧不起妥协,难道还要颂扬那毫无妥协精神、不断革命的乌托邦理想和斗争哲学吗?
 
  其实,易先生推崇契约也好,鄙视妥协也罢,无非是想借这种区别来贬低封建主义的孔子,抬高自由主义的契约论。在易先生看来,社会契约论乃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在价值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孔子的君臣关系及其整个三级分权的封建体系不过是实力原则主导下的“排排坐,吃果果”,是“黑社会的坐地分赃”,在价值上当然便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了。然而究其实,前者不过是西方学者虚无缥缈的理论假设,易先生却信之不疑;后者是孔老夫子仁义忠恕的淑世赤诚,易先生却疑之不信,可奈何?
 
  再者说,契约论真的如易先生以为的那样高明神圣吗?说白了契约论卑之无甚高论,虽然理论外表装潢的很华丽时尚,但其实质不过是资本主义经济上的产权理论在政治领域的投影罢了。诸位不信,且听我道来。在资产阶级眼中,国家是什么?无非是一份庞大的企业资产,是一个股份制的有限公司,所谓政治上的主权在民其实也就是经济上的股权在民。股民通过集资组建公司,公民则通过让权组建国家。国家的议会也就是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国家的政府(内阁)也就是公司董事会,国家的元首相当于公司董事长,而内阁总理则是CEO、总经理。作为散户的股民(公民)虽然名义上是公司的主人,实际上不过普通员工而已,公司的管理权(执政权)主要还是被作为大股东的资产阶级所掌控。这才是契约论的本质,所谓的自由选择对于广大的公民个体来说不过是一次“被自由”而已。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之虚伪性的批判可谓击中要害。
 
  契约论背后有着深刻的自然法学说背景,契约得以可能的前提便是自然权利学说,而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概念又来自于对自然正义(natural right)概念的歪曲和偷换。与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相比,契约不过是利益算计之后工具理性的人为选择罢了。前者出于天(自然),而后者来自人(自由),而自然法要高于人为法。恰如易先生自己所说的:“请问,父子是契约关系吗?当然不是!父子关系是可以选择的吗?当然不能!那么,以此为基础的君臣关系,难道就可选择?当然也不能。……君臣关系,几乎刚一生下来就规定好了,根本就没得选。”君臣关系天生注定、不可选择,恰说明它是自然关系,而非人为的契约关系;它合乎自然法,高于作为契约的人为法。正是基于此,儒家才把君臣关系视为伦理关系中的五常之一。而以契约论来解释君臣关系,毋宁是降低了其原来的自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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