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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价值:从文化源头处回应“中国路径”问题

作者:崔大华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点击数: ( 字体: )

  儒学是以伦理道德思想为其特质的观念体系。儒学以此特质模塑、建构了一种生活方式,为这种生活方式提供了不竭的人生意义源泉,在世界文化舞台上展现出独具特色的儒家文化。这可以被视为是。
 
儒学思想特质的形成
 
  在儒家学说中,伦理道德观念处于可衍生、可诠释其它思想观念的核心地位。儒学这一特质或特色的形成,主要因为孔子儒学是在继承和进一步完成殷周之际和西周时期所发生的两个重要的观念变迁而确立的。
 
  其一,宗教观念的突破。宗教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粗线条地划为从原始宗教到成熟宗教。原始宗教表达的主要是对超越性存在(神灵)之异己的、对立的恐惧情感和心理状态,成熟宗教则是对超越性存在增加了融入性的、皈依的神圣情感;原始宗教以祭祀为特征,成熟宗教则以有独特内涵的信仰为标志——所谓祭祀,是可以最终作出将人与超越性存在连接起来之解释的那种动作行为。在我国古代殷周时期,殷墟甲骨文卜辞记事显示,殷商统治者无事不卜,无日不祭,虔信人之命运和世间一切皆由在人之上的、异己的“帝”、鬼神决定,原始宗教观念是非常浓厚强烈的。周国原是臣服于殷商的边陲小邦,但最后居然战胜了国力强于自己、文化高于自己的宗主国。殷周之际这一巨大的政治变迁,引起了西周贵族的深刻反思,激发了道德意识的觉醒,认为夏、殷两朝的灭亡,并不是上帝、鬼神的意志,而是他们自己胡作非为、丧失道德品行的结果。这个最重要的历史经验被西周贵族表述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左传·僖公五年》)。从夏、殷的灭亡中,西周统治者产生了治理国家、维持统治要“敬德”、“保民”的一系列道德观念。中国古代思想发展的主流路线由此转向了道德的方向,而从原始宗教向成熟宗教演进的方向则被阻塞、中断了。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孔子儒学继承了周人的突破宗教观念的道德觉醒,并进一步巩固了西周以来疏离宗教而倚重道德治理国家民众的思想传统。孔子儒学将由殷人“帝”转变而来的“天”(“天道”、“天命”)理解为、诠释为某种非人格的、无异己性的超越性存在,将“鬼神”理解为、诠释为“气”的某种存在状态或性能,有人格性却无超越性。换言之,孔子儒学中的祭祀对象(天、鬼神等),并不具有一般宗教信仰对象所同时具有的那种超越性、人格性、异己性的品质,并不是宗教信仰的“外在超越”的对象,而是可作道德理性分析、被认知或体知的“内在超越”的对象,或非超越的自然性的对象。孔子儒学还认为,“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唯贤者能尽祭之义”(《礼记·祭统》),“祭祀不祈”(《礼器》),即是说,祭祀行为并不是如宗教仪轨、祈祷那样,为了沟通人与信仰的“外在超越”对象间的联系而有所企求;而只是人对于天地、祖先恩德之衷心思念、感激的道德感情的表达。显言之,孔子儒学对祭祀行为也作了非宗教性的道德的理解和诠释。总之,孔子儒学对祭祀对象和祭祀行为所作非宗教性的解释,巩固了西周以来精神观念层面上的道德走向,形成了与宗教有区别的儒家思想的道德特质。
 
  其二,宗法观念的蜕变。宗法制度是指西周形成的以嫡(正室所生之子)、庶(众妾所生之子)的血缘关系和亲疏差序为原则来传继国家政治权力和家族财富的制度。宗法制度建构的主要社会结构关系是君统和宗统,即天子(周王)、诸侯(国君)权位的嫡长子继承系统(“君统”)和诸侯庶子或一般家族世代传继的嫡系(大宗)和庶族(小宗)的宗族谱系(“宗统”)。可见,西周的宗法制度在天子与诸侯间、诸侯与其下的大夫、士间政治身份的尊卑高低,在大宗与小宗间人与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都特别鲜明。对这种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尊卑、亲疏的差序,作出典章制度的、行为举止的内蕴着合理性和文明性的规范,就是“礼”。
 
  西周的宗法制度并不是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实施的,而只是在有封国(诸侯)、有采邑(大夫)、有禄田(士)的贵族阶级中实行的,没有封禄田产的庶民百姓是不能分享有“礼”的文明生活的。随着春秋时期不断发生着的诸如“三后之姓,于今为庶”(《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世家贵族“降在皂隶”(《左传·昭公三年》)那样的社会阶级变迁,西周的这种宗法制度和观念在孔子儒学中有了重要的蜕变。首先,“礼”的实施范围被扩展到士以下的庶民阶层。孔子说:“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论语·卫灵公》),“道之政,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即认为就治理民众百姓的方法手段而言,道德礼义是最好的;就文明的生活而言,“礼”也是庶民大众所需要的、应该分享的。孔子说“有教无类”(《卫灵公》),孟子也说“教(民)以人伦”(《孟子·滕文公》),都是主张要将以仁义道德为内涵的“礼”的教育、“礼”的伦理生活推展到所有社会成员中去。其次,在孔子儒学中,西周宗法观念中的权位尊卑意识被淡化,伦理秩序中的义务责任意识被凸显。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说“圣人与我同类”(《孟子·告子上》),都强调人在人格上的平等。《礼记》所说“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十种“人义”中(《礼运》),不同伦理角色都有自己的道德责任定位;孟子甚至说“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更显示出在孔子儒学看来,宗法制度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尽管有君臣、父子、夫妇等处在不同伦理位置上的尊卑的不同,但应承担双向的、等值的伦理义务责任却是相同的。总之,孔子儒学是在继承、巩固和发展了殷周之际的原始宗教观念被突破、西周时代的宗法观念随伦理性因素增强而蜕变中,形成了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特质;正是以这种特质,儒学获得了社会认同,建构了一种以伦理道德自觉,而不是以宗教信仰或法律强制为社会控制之主导的儒家文化。在世界文化舞台上,特别是在诸多宗教文化的背景映衬下,儒家文化以此显现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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