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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衰败、信任危机和中国的社会暴力化

作者:郑永年 来源:联合早报网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5日 点击数: (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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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中国发生的很多事件表明,中国社会正在面临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人已经把此称之为中国社会的“全民不信任运动”。就在浙江的“钱运会”案刚刚向人们昭示,老百姓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不信任,已经到了何等程度的时候,春节前夕上海又闹出“医闹伤人”事件,而很多人对此前发生的“杨佳”事件仍然记忆犹新。这些事件从表面上看,好像都是个别事件,而中国官方和媒体也总是乐意把它们称之为“突发事件”,但实际上,从这些年来所发生的那么多、每每被定义为“突发恶性”的事件来看,每一个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是具有必然性的。如果继续把这样的事件简单地视为是“突发事件”,只会是自欺欺人。
 
  把它们说成是“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它们的发生是偶然的,没有必然性。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政治说辞,官方可以推卸责任,也同时可以掩盖制度层面的一些严重缺陷。不过,这种认知或者误知非常有害。如果看不到这些事件发生的必然性,最终只会导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预感到这类事件的必然性。人们知道会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发生在自己身上,也可以发生在他人身上,不知道的只是,什么时刻会发生,以及事件会以什么形式发生,是个体暴力、集体暴力还是其他形式。
 
缺乏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卫”
 
  正是对这种情形的高度不确定性,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为一个“自卫”社会。体现在各个层面。在个体层面,人人自卫,谁也不信任谁,互相欺诈,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急速提高。集体层面,一个村子不信任另一个村子,一个组织不信任另一个组织,一个社会群体不信任另一个社会群体,一个地区的人不信任另一个区域的人。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出现依靠筑城墙来求得自我保护。国家层面,政府本来是社会秩序的提供者,但政府本身也在自卫。很多党政官员整天呆在坚固的“城墙”里面,与社会隔绝,但同时恐惧于社会暴力,因此只能依靠暴力机器(例如维稳)来控制社会局面,以免伤害到自己。
 
  各个社会角色的“自卫”是理性的,因为它是人们针对“不安全”环境恐惧的产物。不过,这种理性只能导向最终的不理性,即越来越甚的不安全。
 
  中国社会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如何产生的?这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因素。但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社会不公”。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基本社会正义和公正,也就不会有社会信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高速经济成长、使数亿人摆脱贫穷的辉煌成就的同时,却彻底失败于提供基本社会公平和公正。尤其在新世纪初以来,各级政府在GDP主义主导下以破坏社会的方式,来取得继续的高速经济增长。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政府本身,不但没有起到维系社会和整合社会的作用,反而加速着社会的解体。针对这些方面,笔者已经在本栏多次论说。本文主要想从司法的角度,来看看社会的信任危机甚至暴力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同时,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一旦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司法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介入,来保证基本的公正。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一旦失去,而各个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得到解决,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这种对抗和暴力关系尤其容易发生在弱势社会群体和强势社会群体之间,例如人民对政府官员、雇员对雇主、个人对集体等等。
 
  也就是说,司法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中国成为廉价品
 
对执政者来说,司法更是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司法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不难观察到,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藐视法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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