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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当代中国社会暴力的制度基础

作者:郑永年 来源:联合早报网站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点击数: ( 字体: )

 
对司法破坏导致社会信任流失
 
  在邓小平时代,执政党对法制的重视可以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岁月,执政党领导具有强大的政治意志来确立和发展中国的法制。19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执政党也是这样做的。无论是党的最高领导人还是人大系统都经常强调法治。中国没有法治传统,法治因此是个目标,它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建成的。在建设法治过程中,政治和政策环境非常重要,无论对官员还是社会成员,法治教育可说是要天天讲、月月讲和年年讲。但最近这些年来,各级政府对法治的强调消失了,重点转移到了其它政策目标,包括“和谐社会”、“社会正义”、“维稳”等等。尽管这些目标和法治并不矛盾,这些目标的达成最重要的还是法治,但一旦政治和政策的重心转移到了其它方面,法治就遭冷落和忽视。在很多方面,实践已经表明,一旦失去了法治建设,这些其它目标不仅没有能够实现,反而会走向反面。
 
  在对法治强调得不够的同时,对司法的破坏趋向严重。司法的政治化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权势阶层使用各种方法来逃避司法,社会和人民对司法也失去最为基本的信任。一旦当一件事情发生,人民不会诉诸于法律,而是会寻求其它政治方式,例如找领导人、走关系等,其中也包括暴力。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司法是社会和国家、人民和政府之间最为宝贵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两者可以在司法这个中间地带协商、讨价还价。一旦失去这个地带,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马上会演变成为直接的对立关系。一个严酷的现实是,这些年来,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最终演变成为暴力,不管是政府官员对老百姓的暴力还是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暴力。
 
  在这些政治和法制大环境下,人们还可以更进一步,从一些具体的制度因素寻找公权力的暴力行为根源。
 
  国家垄断暴力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标志性特征。尽管中国从法理上说也是这样,但在实际层面则不然。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已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近年来,随着社会暴力行为的增多,国家的暴力机器也在多元化,就是说倾向于设置越来越多的暴力机关来应对社会暴力。城管是一例。近年来所设置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维稳办”也是一例。不过,多元化必然导致分散化。一旦缺少协调,就很容易导致暴力的滥用。例如,这些年城管制度已经出现了多少问题,就是没有人去解决,没有其他的制度去制衡它。
 
  与多元化同时存在的现象,就是暴力机器的分权化。如果多元化指的是同一政府层面的不同暴力机构,分权化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制定政策,但执行政策的是各级政府。因此,暴力机器的使用处于分权状态。地方政府负有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地方稳定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重中之重。尽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持地方稳定,但一旦稳定被视为是头等大事,地方官员就会倾向于随意使用甚至滥用暴力机器。
 
国家暴力私有化的隐患
 
  这里,一个相关的现象就是法制的地方化。法制最能体现现代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在大多数国家,法的权力大多由中央或者联邦政府垄断,尤其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只在涉及到地方事务的领域具有法的权力。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力,但中央(联邦)法高于地方法,地方法要服从于国家法。尽管中国从理论上说属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政府拥有着实际上远较其它政治体系更大的法律权力。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就中央和地方关系来说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即没有和地方政权独立开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影响法律的实施,司法因此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
 
  一种更为严重,也是最令人担忧的现象是国家暴力的变相“私有化”。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和黑势力的勾结,借用黑势力来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拆迁方面,地方政府、发展商往往勾结在一起,“雇佣”黑社会势力来为“拆迁”清除障碍,而黑社会所用的暴力手段无奇不有。实际上,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成为普遍的现象。近年来,有另外一个现象已经受到各方面的关注,那就是“黑监狱”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竟然容许一些社会利益群体建立“黑监狱”,来应对上访的社会成员。
 
  社会暴力行为在迅速增加。暴力的增加无疑损害社会秩序。任其发展,就会摧毁整个社会秩序。显然,政府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唯一合法组织,有责任来遏制、控制和管理暴力。如果这一目标不可实现,和谐社会无从谈起。要走上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在政府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事情要做。
 
  首先是要给社会松绑,造就成熟的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中国这样的大国,如果社会不能发展出自主组织,什么都需要依靠政府,那么政府负担就会不堪重负。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的负担。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是不需要政府,而是说政府要把传统上很大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本身,让社会发展出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公民社会建设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来规制社会,管理社会。
 
  其次是大力强化法制和法治建设。政府要规制社会和管理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最有效的方式。这里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要用法制来管理体现公权力的暴力机器及其使用。如果暴力机器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最主要手段,而且法律失去了对暴力机器本身的管理和控制能力,那么必然会导致无穷的政治后果。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文章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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