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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清官”比贪官还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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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不相信官吏会舍己为君
 
然而重要的是:假如君主知道真相,他就能奖廉惩贪么?从儒家观点看应当是的,因为民为邦本嘛。但如果法家来看待此事,他很可能怀疑你“洁己沽誉”、“市恩于民以彰君非”。其实这个逻辑倒也十分明白:虽然在理想状态下“我”(官吏自己)、君(上司)、民(下属)三者利益应当一致,但倘若三者利益不幸有悖又当如何?儒家(无论实际做不做得到,起码理想如此)从“从道不从君”、“民贵君轻”的观念出发,认为应当舍己为民不惜违君,法家却认为绝对应当为君违民。然而实际上法家从性恶论出发又并不相信官吏真的会舍己为君(如同不相信他们会舍己为民一样),只认定他们是利己而为君用,因而“为君违民”在逻辑上就只能理解成“为己害民”。“为已害民”既是理所当然,“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清流又被视为“无益”有害,“儒表法里”对吏德的影响由此不难想见。
 
儒家相信道德说教忽视制度防范,并且推崇小圈子和“特殊主义”,这当然不利于改善吏治。法家针对性地强调分权、监视等制度并且以普遍主义打破小圈子,这本来似乎有利于改善吏治。但是如上所述,法家这两个政策的出发点却并不是民权本位的,而是君权本位的,因而主要考虑的不是行政正义而是行政安全。这就决定了那些制度设置和普遍性原则不仅对奖廉惩贪作用有限,而且还有反作用。
 
明儒黄宗羲对此曾有一针见血之论,他说法家之“法”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一姓之私囊的立法,它根本不考虑臣民的权利,“使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这样的立法使利益随权力而集中,“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这自然导致为追逐利益而窃权、篡权的风气,“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于是君主只能“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黄宗羲批判的就是法家式的“性恶论”、权术御臣论和法家式的“法治”。作为专制制度下只做不说(韩非说出来了,这恐怕也正是他后来不得善终的原因)的一种“厚黑学”,它与现代民主政治下的人性局限论、权力制衡与法治理念完全是相反的。正是它导致了“清官可怕”的阴暗心理,更导致了海瑞、东林式的清流清议无法立足而贪官污吏则横行于世的社会现实。
 
在“儒表法里”状态下,“法家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比那种书本上的、往往只说不做的儒家传统大得多。更何况两个因素使它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第一是我们国家在“文革”灾难中曾专门搞过多年的“批儒扬法”,大规模普及韩非学说。这在法家那一套通常是只做不说的中国历史上恐怕是前所未有的,它与“文革”之初关于“清官可怕”的公开宣传相呼应,造成极坏的影响。其流变至今便形成那种鼓吹依靠家奴消灭清流的“雍正”主义。第二是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某些人(文艺作品)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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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 晖 来源:凤凰网历史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