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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分刁良是“吏治”思维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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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古城,平遥县衙督捕厅(清代的司法综合机构)展览的民国时期的《良民证》,
所谓良民是与刁民相对而言的,都属于漠视人权的旧时代产物。
 
 
  江苏睢宁县创造发明了史无前例的“良民”评级,将每个公民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如被评为“招商引资、平民英雄”获表彰+20分,恶意欠缴电话费-20分。县委书记高调称要“严管民风”,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民分刁良的吏治来源
 
  虽然良民证这东西,是日本人侵略中国的时候才有的。但一直以来,良民和刁民,却基本上是统治者治民的基本判断。大到皇帝,小到比县令还小的巡检和典史,都希望治下之民是良民,都感慨刁民之难治。几乎每个地方都有良民和刁民,大抵是“大多数”和“一小撮”之分。只是各地方的刁民尺度不一,有的地方,打了下乡的衙役才算刁,有的地方,不满了小声嘀咕几句就铁定刁民了。 
 
  在帝制时代,皇帝一般来说,对百姓要客气一点。在更多的时候,他视他们为“子民”,而自己是天下百姓的“大父”,即超越百姓自家父亲之父。而直接治民的州县之官,虽然有父母官的说法,但落实到具体的官僚框架里,州县官却是“牧民之官”。言外之意,百姓在官僚眼里,不过是牛羊而已。所以,所谓良民和刁民,无非是放牧人眼中驯良和调皮捣蛋的牲口。这样的牲口,当然谈不上今天我们所说的权利两个字。
 
  但是,尽管我们说,权利(right)这个词,是晚清时才从外国进口的。但权利概念本身,就包含天赋的意义在内。尽管官员视治理百姓为放牧牛羊,但中国古代的百姓,毕竟不是欧洲封建制下的农奴(即使农奴,也有一些天然的权利),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人,拥有相当多自然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遭受官府的恶意而且连续的侵犯,比如明显违规的横征暴敛,或者贪赃枉法,他们也会反抗。当然,这种反抗如果经过乡绅,通过“正常渠道”,比如御史和其他监察机构,向上反映,上面是认可的。但是,如果这个渠道不灵了,百姓采取其他手段,比如起哄打了衙役,比如聚众集会,或者到官衙示威,甚至打了赃官。那么,无论民众方面理由多么充分,行动多么正义,最终领头的“闹事者”,肯定要受到惩罚,而且是严厉的惩罚。而贪赃惹事的官员,虽然多半也要被惩罚一下,但也有平安无事的。出事罚两头,但重头是百姓领头者,这是千百年来颠扑不破的官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不二法门。 
 
封建王朝时的百姓权利
 
  清初顺治年间的江南哭庙案,拨开其上种种意识形态和文化的迷雾,其实就是一个底层士绅借民众权益受损,利用顺治驾崩为由的维权发泄事件。吴县县令任维初,为补公仓亏空,额外征发,百姓不交,则强力征收,将抗粮不交的人,逮至班房。吴县以金圣叹为首的众秀才,原本就对县令不满,正好借机发泄。于是写了若干揭帖(大小字报),广为散发,还聚众到文庙“哭庙”抗议。在明代,士子哭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抗议方式,凡是士子对当地施政或者考试不公表示不满,就聚众到文庙,去向孔夫子倾诉。但是,当时的清朝江南巡抚朱国治却不想惯着他们。他居然不顾惯例,不问违规的县令,单治闹事的秀才。一口气,抓了18人,把金圣叹等人找了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莫须有的勾结海盗的罪名,治了死罪。 
 
  这个案子,在清朝历史上,是作为酷吏朱国治的劣迹和鳌拜的暴政存在的。但是,抗官的刁民必治这个原则,却是一以贯之的。除了在晚清王朝控制力已经大大减弱的情况下,在清朝历史上,凡是领头抗官的人,无一例外要被严惩。百姓固然有自己天然的权利要维护,但在官府却认为维护权利必须要通过官方的渠道,经官员或者皇帝之手。民众自行维权,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如何的迫不得已,都是无论如何不被允许的。 
 
  王朝是一个礼制体系,以上治下,是礼制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上下尊卑的结构,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律加以强化。尽管这个体系,也承认体系内的官员,有可能贪赃枉法,至上而下地破坏秩序,让小民处于悲苦无告的境地,甚至官逼民反。但却固执地规定,纠正这种错误,只能自上而下进行。如果民众自行维权,无论多么有理,都属于以下犯上,触犯了整个礼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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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鸣 来源:《时代周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