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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甘心卖国,还是被迫妥协?

作者:杨津涛 来源:《百家讲坛》(蓝版)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点击数: ( 字体: )

不签约就开战
 
5月7日,日本先行让步,但同时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来日再议外,“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覆,如到期不接到满足答覆,则帝国政府将执行必要之手段”,是为“五七通牒”。所谓“必要之手段”,显然是指战争。日本为迫使中国就范,一方面利用流亡日本的中国革命党人威胁北京政府,另一方面派出陆军直趋沈阳、济南,海军前往渤海游弋。
 
战争阴云陡然笼罩中国,袁世凯即刻召集政府要员商议对策。会上诸人大都主和,唯有陆军总长段祺瑞态度强硬:“这样迁就,何能立国?我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当时段祺瑞已秘密行动,准备对日一战。袁世凯长叹道:“段总长说的很对,但也要审时度势,量力而行。倘若日本不撤回第五号,我肯定会赞同段总长的意见。只是现在既已撤回,议决的各项条款,虽然也损及中国权益,所幸尚不是亡国条件。因此,希望大家记住此次是暂时屈服于最后通牒,以此为奇耻大辱。如果此后还不知振作,朝鲜之鉴不远。”段祺瑞依旧不改初衷:“民国初建,就承认如此卖国条约,如果其他列强都要效仿日本,该怎么办?”袁世凯说:“我岂愿意屈辱承认?但是对比中日国力,不得不委曲求全。两国力量的比较,您应该最明白。”段祺瑞遂无言。
 
据参加会议的梁士诒后来回忆,当时“袁总统悲愤陈词,衣沾涕泪。与会者或怨愤填胸,或神气惨沮”。众人之无奈,由此可见。
 
唐德刚先生在《袁氏当国》中说到袁世凯的处境时,引用了“九•一八”后蒋介石的自述:“可战而不战,以亡其国,政府之罪也。不可战而战,以亡其国,亦政府之罪也。”想一想当时的处境,刚经历了晚清变乱的中国,怎么可能是崛起东邻的对手?
 
5月9日,“二十一条”签订,袁世凯对在京官员说,“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5月9日为“国耻日”,正是袁世凯颁令全国的。
 
签约的消息传出后,全国哗然,各界纷纷声讨政府卖国。为向国人阐释苦衷,袁世凯在5月26日发布大总统申令,说明政府之所以部分同意日本的无理要求,只是不愿重蹈晚清覆辙而已。
 
袁世凯还命人撰写《中日交涉失败史》一书,印刷五万册,寄存在山东模范监狱。他说:“这一次我们吃了一个大亏,将来有一天我们翻了身,这部书就可以公开发行,让世人知道日本人的罪恶了。”可惜袁世凯最终没能见到中国战胜日本的一天。
 
孙中山趁机滋事
 
日本以最后通牒压迫中国之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做什么呢?
 
黄兴、李烈钧、陈炯明、柏文蔚,这些因发动“二次革命”而被袁世凯严厉通缉的“罪犯”们,听说日本的无理要求后,提出“暂停革命,一致对日”,纷纷离开日本,准备与政府同仇敌忾。
 
而将国民党改组为中华革命党的孙中山呢,他看到了“机遇”,若不趁此袁世凯焦头烂额之时,举兵一战,岂不坐失良机?
 
孙中山要回国、要夺权,可手里一无所有,怎么办?只有找日本人借钱了。后人在日本外务省的档案馆里发现了这样一封信:作为帮助“扫除中国的邪恶政府”的回报,“当中国需要雇佣军事参谋的时候,就将给日本军官以优先权;中国的陆军和海军,将使用日本的枪械、弹药和装备;在中央的地方政府内,当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时候,中国将给日本以优先权;将要建立一个日中银行,并在两国的重要城市设置分支机构;中国将首先向日本寻求有关开放矿藏、铁路建设和沿海贸易所需要的外国资金;日本将帮助中国改善政治的和军事的制度,帮助中国更改已规定的海关、治外法权等条约”。包括袁世凯誓死不从的第五号内容在内,孙中山答应了比“二十一条”更为苛刻的卖国条件。
 
如果你对此无法相信的话,那么看看高崇民的回忆:“孙中山为换取推翻袁世凯,主张把东三省让给日本。我在日本留学东京时,亲耳听到中山这种错误主张,表示坚决反对,黄兴当时也反对。”
 
5月29日,袁世凯下令取缔革命党,指革命党“私与外人订结密约,或结托外国,捣乱本国,或以本国人民之权利,抵借巨款,垂首下心,奉献他族”。客观地说,袁世凯所言都是事实,基本没有诬陷的成分。
 
“还算得体”的外交
 
袁世凯因为签“二十一条”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很少有人再去深究那背后的细节。其实,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谈判,日本因各方压力自行取消了意图灭亡中国的第五号要求,而且其他条目中的内容也多有删除。最终,所谓“二十一条”其实只签了12条。
 
签是签了,但是袁世凯不会那么规规矩矩地照办。比如,他曾与人说:“购地租地,我叫日本人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日本人一走出附属地,就要遇到生命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也只是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问不问,那权力却在我手里。其他各条,我也都有破坏的办法。”
 
袁世凯死后,北京历届政府都拒绝承认“二十一条”的有效性,因为此系日本强加给中国的单方面条约,不合国际准则,而且未获中国国会和政府的正式同意。一战结束后,在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中国都要求改订“二十一条”,甚至全部废除。
 
所以,“二十一条”不但在事实上未曾真正实行,就是在名义上也从来都不曾合法过。
 
值得关注的,还有胶州湾。谈判伊始,中方即向日本提出,待条约签订,日方当归还胶州湾给中国。“五七通牒”的附加说明中还说,“中国政府如能承认此次最后通牒要求之各项,则日本政府……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二十一条”签订后,中国如约收回了胶州湾。
 
众所周知,“弱国无外交”,当时的中国,面对日本能够据理力争,最终迫使其让步,将损失减到最小,这虽然不能说是袁世凯政府吹嘘的“外交胜利”,但至少没有失败。对于“二十一条”的谈判,唐德刚先生说中国政府应付“还算得体”,此评价当是公允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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