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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文化大革命”中的巴黎公社情结

作者:郑 谦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7日 点击数: ( 字体: )

 
 
新中国成立后一系列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果,现实与对社会主义的平等期望之间的距离似乎越来越大,与此相对应的是毛泽东对官僚主义的批判更为激烈、尖锐。1960年后,毛泽东多次谈到“死官僚主义分子”等概念,提出要从他们手里夺权(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94页)。与此同时,他又多次强调干部要通过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并把这个问题提高到“防止修正主义”的高度。此后,在与苏联共产党的论战中,他又经常提及高薪阶层和特权阶层之类的概念,认为赫鲁晓夫代表了苏联的高薪阶层,这与帝国主义代表的阶层实际上是相同的。著名的《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一文,就认为目前苏联社会上的特权阶层是资产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主要的社会基础。在国内外因素的作用下,1965年初,毛泽东尖锐地提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65页)。“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理论更加完备了:“苏修叛徒集团篡夺了苏联党政大权之后,苏联资产阶级特权阶层大大膨胀了自己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从中形成了一个掌握全部国家机器和支配整个社会财富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即新型的大资产阶级。”《列宁主义,还是社会帝国主义?——纪念伟大列宁诞生一百周年》,《人民日报》1970年4月22日。从“官僚主义”、“死官僚主义分子”、“特权阶层”、“高薪阶层”直到“官僚主义者阶级”、“走资派”以及“官僚垄断资产阶级”,这些概念相互交叉、融合,并越来越直接地与资产阶级、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诸如此类的认识固然反映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发展,但也反映了体制现实与民主预期的深层矛盾,以及面对这种矛盾的焦虑与无奈。
 
当时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未能在干群关系和分配政策中坚持巴黎公社的原则(参见《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等。,因而巴黎公社的经验和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毛泽东激烈地反对官僚、特权的思想和实践,在一般群众中具有很大的认同感和号召力,甚至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其中一些人某种平均主义欲望,激起了巨大的共鸣,从一个方面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提供了群众基础。正是传统体制难以避免的弊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强化了巴黎公社情绪。公社的精神和实践往往成为对抗官僚、特权、不公的思想资源和精神盛宴。
 
实际上,当时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面对着一个世纪性的两难困境,即在落后国家走向现代化初期,利用传统模式实行赶超战略的有效性、不可替代性和克服其结构性弊端的艰巨性。在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前,这种体制缺乏从内部纠错的机制和能力。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卢森堡、托洛茨基特别是德热拉斯、铁托等都程度不同地提出过这个问题,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还很遥远。正是在尚未从体制上认识问题而又急于破解这个世纪性难题时,毛泽东和广大群众——甚至包括西方一些激进的左翼思想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集中于巴黎公社。从这一重因素(即反对官僚主义)来看,公社的经验具有目的性、根本性。
 
从另一重因素来看,巴黎公社的经验则在其方法性、手段性方面。
 
随着八届十中全会后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不断发展,到1965年时,毛泽东关注的重点已不是官僚主义、特权阶层或“官僚主义者阶级”,而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了。“走资派”这个概念虽然多少还有一些官僚主义等的影子(因素),但其核心内容已是反对党内特别是党内上层那些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又由于毛泽东对当时党内这种斗争的形势做了过于严重的估计,认为以往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因而只能采取一种不是依靠各级党的组织,而是依靠大民主的方式直接诉诸群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又从直接选举而不是上级任命、从直接参与而不是依靠党的领导、从建立一种新型政权形式以代替旧的国家机器等方面发挥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以打倒他所认定的“走资派”。从这一方面看,公社经验被用来论证“大民主”的合法性,更侧重于其手段的意义。曾有论者提出“两个‘文革’说”,即一个是群众的、下层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文革”,一个是上层的、反对“走资派”的“文革”。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两个“文革”的源头都直接或间接地存在于毛泽东对“文化大革命”的理解之中。
 
虽然当时多数群众对官僚主义、特权阶层与“走资派”的区分知之甚少,主要还是从追求平等(甚至平均主义)、反特权、反官僚主义的意义上去理解“文化大革命”例如, 1966年10月一份题为《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斗争学说万岁》的大字报说:“现在压迫和剥削人民的是特权阶层,也就是干部阶层,所以走资派成了革命的对象”。而《中国向何处去?》的作者杨曦光直到1967年11月仍然没有严格区分“中国新生资产阶级、特权阶层和官僚机构”与“走资派”。(参见印红标:《失踪者的足迹》第95、107页);虽然上层号召与下层理解中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呈现出一种复杂的交织,但两种意义上的理解都不难在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解释中找到根据。这样,作为目的性、根本性的理解和作为手段性、方法性的理解汇合到一起,形成了“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对公社经验那样狂热的宣传大潮和积极实践。
 
1968年革委会基本成立后,在自认为解决了“走资派”的问题后,毛泽东又把侧重点转到公社经验作为目的性的一面上去了。这样,上层的理解与下层的理解又趋于同一。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反击“右倾翻案风”,毛泽东再次把侧重点放在反对“走资派”方面。1969年他在党的九届一中全会上的发言中对“修正主义”的概括,更多的是在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论断,而他在1970年与斯诺谈话时,更是把“四大”等同于反官僚主义(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第36~37、175页)。到1973年时,他甚至说:“我的目的是想烧一烧官僚主义,但不要烧糊了”(《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654页),如此等等。正是对公社经验的这些新解释,使其既满足了发动群众造反和夺权的需要,又满足了夺权后建立新社会的需要。
 
当然,诸如此类的解释、运用不可能解决传统社会主义的结构性矛盾。但这种失败的探索和实践,却从反面为破解“世纪难题”准备了有利的主客观条件。
 
(二)如何寻求民主、公平、正义
 
如果进一步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便不难发现,“文化大革命”中那些有关民主、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与当代世界范围现代化过程中的民粹主义思潮有颇多相似之处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把民粹主义等同于19世纪俄国的民粹主义。。尽管民粹主义至今仍是一个没有统一定义、模糊而无法确定的概念,但它概括的对象、思潮却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反复出现。例如:主张直接民主、大众参与、平民政治、道德至上、精神万能,贬低知识和知识精英、对人民主权的极端崇拜、反对代议制度和精英政治,政治上的简单化倾向,激进的民主理想,极端的平民化倾向,内在的反市场化和反现代化倾向,如此等等。这些主张往往是对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种种弊端的极端反应或矫正。它们或许在批判、抵制这些弊端方面不乏深刻之处和道德高度,但在提供解决方案时却因不同程度的空想色彩而乏善可陈。“文化大革命”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不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曲折,都要注意提防民粹主义、激进主义的诱惑,不论它穿着怎样“革命”、“正义”的外衣。
 
(三)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
 
巴黎公社是19世纪国际工人运动的高峰。公社社员在起义中表现出来的自己解放自己的首创精神和大无畏的献身精神,他们通过起义夺取政权以及建立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的种种尝试,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第一次被无产阶级的勇气和智慧所震撼,为此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英勇的三月十八日运动是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社会革命的曙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1页)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对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未来革命的天才预见,指导着几代无产阶级革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显然,公社与《法兰西内战》不应对“文化大革命”错误负责,因为“文化大革命”对它们的解释、宣传和运用已经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带有浓厚的教条主义、实用主义色彩。不顾时代、民族的巨大差异,希望照搬公社的具体做法来破解当代社会主义的“世纪难题”,是不可能成功的。
 
除了教条主义外,还有对经典作家著作的误读。正如当时顾准慨叹的那样:现在人们读《法兰西内战》,对《法兰西内战》究竟说了些什么,历史渊源如何,并不去深究,甚至一概不知道。至于拿它跟现实生活对照一下,用批判的眼光来观察它究竟行不行得通,当然是无从谈起了。参见《顾准文集》第247页。实际上,“公社”一词原出于欧洲中世纪,意为实行自治的城镇。法国大革命后一些激进派曾主张在法国恢复公社制度。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把自己实验的基层组织称为“公社”,当时欧洲其他一些共产主义派别也都使用过“公社”这个概念。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也曾把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称为“公社”如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描绘共产主义社会概况的几段话中,有两个地方提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叫做公社。(另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760~761页)但巴黎公社起义者大多不信仰共产主义,也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巴黎公社——笔者注)不过是在例外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3页)。他们把自己的政权称为“公社”,并不是在共产主义的意义上,而只是在城市自治的传统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对此,恩格斯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公社是旧的、法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的坟墓,而同时对法国来说又是新的国际共产主义的摇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28页)如果“文化大革命”中那些热情呼唤公社原则的人们能多一些世界史知识,多一些对经典著作的全面理解,或许就会少一些狂热,多一些理性。
 
在当时,对巴黎公社经验、对《法兰西内战》的这种误读和教条化运用,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此后对列宁有关小生产论述的反复学习和全国范围内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激烈批判。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态度,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动和维持的思想根源之一。“文化大革命”的巴黎公社情结告诉我们,不仅要正确地学习和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原意,更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当代化,用公社的首创精神义无反顾地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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