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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治正确”是如何产生的?

作者:林 达 来源:共识网书摘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点击数: ( 字体: )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一个颇为流行的新名词儿,叫做“政治正确”。我们都知道,在现代汉语里,“政治”可是个“大词儿”,而“政治正确”更是多多少少和官方的政治意识形态有点儿关系。所以,当大家风闻美国这个出了名的强调言论自由国家,如今也出现“政治正确”的时候,就多少会产生一点殊途同归的感觉。那么,究竟什么是美国的“政治正确”呢?
 
  要准确把握这个美国式的“政治正确”并不十分容易。首先,我们几乎无法通过字面去理解。因为在美国找不到这样一个东西,可以和我们习惯称之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概念相对应。美国确实有一个上下一致的东西,那就是对宪法的认同,不过宪法里都是具体的规则,鲜有什么意识形态理论。在美国,假如一定要寻找和我们的意识形态多少有点相似的东西,那么它的主流宗教,即基督教新教,大概可以算作一宗。但是由于宪法规定必须政教分离,因此,不论政府来推行哪一种宗教,即使是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都是违宪的。其次,我们谈到“政治”,多多少少涉及官方的提倡和号召,于是,提到“政治正确”,就让人想到它的反面,即非“政治正确”的言论就成为官方禁忌。可是,美国所谓的“政治正确”却和政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所以,“政治正确”这个术语,先不论它在美国的实际含义是什么,翻成中文到了国内,难免望文生义,也就容易出现误解。
 
  美国的“政治正确”,和我们通过字面所看到的结论完全不同,它是另一码子事儿。
 
  “政治正确”这个术语是九十年代才开始在美国流行并引起人们的注意,又由于它产生于民间,流行于校园,要追根溯源也不容易。但是根据它的一般主张和围绕着它的争执,却不难看出它扎根于从六十年代开始,并且广泛地改变了美国社会面貌的民权运动。
 
  美国民权运动不仅在当时风起云涌,内容丰富,场面壮观,而且对此后的美国社会也影响深远。它的核心是思想的质疑和精神的解放,所以出现了很多反传统、反文化乃至反社会的现象。但是一些“反”字当头,尤其是“反过头”的事件,往往只是暂时的,犹如闪电骤雨。待到雨过天晴,留下来的东西才是民权运动的成果。这个成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感受到的就是“反歧视”。这是美国人以他们“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理念,在现代社会对自己作出进一步反省的结果。
 
  “歧视”这个词,在英语原文中和我们的中文理解并不完全一样。英语“歧视”的意思是“区别对待”。任何社会都有差别存在,有贫富差别,男女差别,体力智能的差别,出身的差别,教育的差别,宗教信仰的差别,政治倾向的差别等等,不一而足。在美国,还有一个普遍而重要的差别是种族肤色的差别。如果在社会生活中一些影响人们生活的场合,比如入学、雇佣、提升、解雇、买卖、居住、司法审判等等场合,某一方,尤其是有权力的一方,在作出决定时参考了前述差别,而这种差别和决定标准并没有直接的合理关系,这就是“区别对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歧视”了。
 
  现代文明社会,大概人人都说反歧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区别对待”那就太多了。尽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区别对待”,是否“歧视”则确实可以是主观的。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就是从精神上、理智上、舆论上确立了反对不合理、不人道的“区别对待”,它在法律上的成果就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从1964年开始的一系列民权法,这些法案明确规定了不得歧视的社会生活领域,从而给民权运动的精神成果签下了法律保障。运动再热闹也会过去,但是过去之后大家都要按法律过日子了。这样的后果才是不可等闲视之的。
 
  例如妇女运动是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别处一样,美国妇女在历史上的政治地位也是低于男子的。直到三十年代后,她们才争到了和男子一样的选举权。在历史上,人们曾觉得妇女没有选举权是自然的,一家一户只要派一个男子去选举就可以了,难道妻子会和丈夫有不同的政治主张么?然而时代不同了,今天不给妻子一张选票就显然是不公平了。但是,得到平等的选举权还远没有解决妇女被歧视的问题。
 
  “区别对待妇女”是一个传统的历史局限。妇女经历着许多额外困难,也遭受历史悠久、人们见多不怪的“区别对待”。最常见的,男人三十多岁找工作正是好时候,而同年龄的女人可能怀孕生育,抚养孩子,就不容易找到工作。1964年联邦民权法规定,不得歧视妇女的范围包括雇佣、招生、提升。规定涵盖了稍有规模的民间企业,这在美国很不平常,因为美国人历来反对政府干预私营企业。谁也不敢说歧视妇女的问题就因此解决了,但至少保障了妇女的基本权益。此后雇主要拒绝一个挺着大肚子来应聘的孕妇,会比拒绝一个男子更顾虑重重。因为他必须避免被指控违反民权法。也没有一个雇主敢在招工时问你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有几个孩子,他犯不着招惹民权法。最近,我们认识的一个台湾妇女,就是怀着八个月的身孕,顺顺当当地找到了州政府一个很不错的工作。
 
  肤色种族差别是美国社会最深最普遍最悠久的差别,六,七十年代是美国南方彻底废除种族隔离的地方法律,确立种族平等的法制的年代。1964年民权法以后,“种族的区别对待”成为美国的一大禁忌。由于积重难返,犯忌的人不少,罚得也很凶。德克萨斯石油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它的黑人组织告公司当局在升迁问题上种族歧视,公司一直否认。谁知一个职员悄悄对一个公司高层会议录了音,其中有人对黑人语出不逊。录音带只在法庭上刚一亮,公司立即同意庭外和解,所有黑人员工连加三级工资,耗资上亿。专家说,要是公司不达成和解,让现在的陪审团来判定的话,民权法之下,公司就要被罚惨了。
 
  因此,尽管种族问题如今仍是困扰美国社会的大问题之一,但是,明目张胆“种族歧视”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越是大公司和政府部门,对少数族裔越是客气耐心,谁也不想犯“歧视”这一大忌。
 
  民权法涵盖的范围很广,其特点就是它刻意保护弱者和弱势群体。比如不得歧视妇女、残疾人以及少数族裔等等。这种保护少数和弱者的法律,其出发点不是所谓社会的利益,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一种道德和精神的诉求。一个以大多数人达成一致来统治社会的民主制度,终于到了刻意强调保护这个社会的少数和弱者的阶段,这就是美国社会自六十年代以来取得的最大进步。
 
  例如保护残疾人,既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又有几十年来民众认识上的人道主义深化。美国社会的很多规定和做法,令人叹为观止。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建筑物的无障碍通道,这些已经是起码的设计规范。我有一个年轻朋友,左手受伤后失去部分功能。不仅他上大学是免费的,还有生活补贴。公立学校招生不仅不能歧视,还必须优先招收残疾人。我们家附近一所公立大学,居然有一个盲人报名学习计算机程序设计。为此学校特地添置了昂贵的盲人专用计算机设备,还公费雇佣一个学生照顾他的学习,并为他另外设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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