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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曾干过的几件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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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系方面。
 
1.中国首次地方选举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选举(属于袁世凯所管辖的直隶)。
 
2.袁世凯是中国警察制度的创始人。义和团事件后,规定中国不准在天津地区驻军。袁世凯训练3000警察进驻这个地区,维护了主权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会治安,应该说是社会管理体系的一个进步,在建立和推广这个制度上,袁世凯功不可没。
 
3.袁世凯在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
 
4.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为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做出重要贡献。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
 
5.他推行军民分治,规定督军不得兼任省长,一再下令军警不得干预政治,为削弱地方军阀的权力、防止国家分裂起到重要作用。
 
六、在经济领域,发展工商企业也用力很勤,成绩显著,有的至今仍在继续发挥作用。
 
1.袁世凯发起和筹建了中国人今天仍热情传颂的京张铁路(詹天佑修的那条),在这条铁路的决策、资金筹措,包括决定用中国人和中国资金修建等等方面,袁世凯起了重要作用。
 
2.民国后,为鼓励制造业和加工业各民营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保息制度。投资第一年开始,即可获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摊还。开办厂矿的手续简化;有的税收也降低了。例如,采矿税就从原来25%降至10.15‰,从而促进了矿山开采。
 
3.改革厘金制度。到处设卡,征收厘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十分不利于经济发展。袁世凯政府没有彻底废除,但对颇为大宗的土布免征厘金,亦不失为做了一件好事。
 
4.纠正清政府混淆垄断与专利的错误,取消创办企业动辄给予专营权若干年的规定,专利只给予真正的发明创新,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
 
5.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民国三四年间(1914年、1915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约计每年可余二千万”。
 
6.整顿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乱发的纸币(如广东),统一铸造银币(袁大头),奠立了统一币制的基础。
 
7.创办或改革邮传、无线电报、招商轮船局,创办了中国第一个电灯厂,使电灯走入中国百姓生活,第一个自来水厂,第一辆电车等等。
 
七、创立了中国近代化军队。
 
袁世凯在小站练兵时,就是要在中国建立一支近代化的陆军,不仅在武器装备上的近代化,同时在军事编制、后勤保障、兵种划分向西方学习,创建了一支近代陆军,设立一大批军事学堂,大力北洋军事指挥人才,实行西方军队的演练方法,实行征兵制,提高了军队战斗力。
 
八、创立了近代司法体系。
 
袁世凯依靠各地商会,充分听取工商业家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完善了市场机制,粗略统计,袁世凯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法令八十多件。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这些科目设计很有意思,如果主科加上外语、电脑两门,用来考选今日中国的高级文官,我们的官僚机构一定大不一样,必将对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大有裨益。顺便说说,有些朋友老觉得废掉科举有点可惜。冷静想想,除了现代社会职业分化,为知识阶层开辟了远非科举这座独木桥可比的众多上升途径外,即使以官吏选拔来说,这样的文官考试不是更高明吗?
 
1912年4月3日,参议院正式通过《新法律未颁行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规定所有前清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要求法制局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注或签改后,交由参议院议决公布施行。然参议院旋即宣告迁往北京,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尚有一批行政法令的颁布,以推行其政治主张和社会改革,如保护人民财产、提倡保护并发展工商业、募集军需公债、维持地方治安、禁止私自招兵募饷、禁烟、禁赌、禁止买卖人口、剪辫、劝禁缠足、禁止刑讯体罚等文。1914年1月公布《公司条例》,3月公布《商人通例》,明定于9月1日同时施行。7月公布《商业注册规则》。12月公布《证券交易所法》,1915年5月公布《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1921年3月又公布《物品交易所条例》。1915年,法律编查会参照德国、日本法制,修订《破产法草案》,此外,还颁布有一些民事特别法规,如《商事公继处章程》、《铁路收用土地章程》、《验契条例》、《契税条例》、《公司保息条例》、《所得税条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征收田赋考成条例》、《征收厘税考成条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会计师暂行章程》、《征收所得税考成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北京政府时期,还颁布大量刑事特别法规作为刑律补充,并赋予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如《大赦罪犯令》、《大赦令》、《管束条例》、《吗啡治罪条例》、《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办赈犯罪惩治暂行条例》、《违令罚法》、《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惩治盗匪法》、《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私盐治罪法》、《科刑标准条例》等。军队刑事法规有《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年4月,司法部呈准援用清末草拟《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修订为《民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各节》,并于5月分别刊发京外司法衙门遵照。1915年3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先后对《民事诉讼律草案》适用部分进行修正或增加。1915年8月、1918年5月及1919年4月,司法部为满足审判需要,先后对《刑事诉讼律草案》适用部分进行修正或增加。1914年4月,司法部呈准颁行《民事非常上告条例》,同时以部令颁布《地方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9月又颁发《私诉暂行规则》。  
 
 
(该文所表述的内容为作者本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及《百家讲坛》杂志官网的观点和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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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钦欣 来源:价值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