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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民主,为人民服务就成了最大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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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 1944 年曾指出,“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 ……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1945 7 月,在与黄炎培的著名“窑洞对”中,毛泽东如是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当时的认识是正确的,顺应了历史潮流。民主,是人类文明的选择;民主,更是大势所趋。

   

然而,中国人总是在玩“擦边球民主”。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民主专政”开始代替“民主”。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民主”的第一个擦边球,从而在民主概念上,进行了模糊。在真正的“民主”面前,是没有“反动派”的,恰恰相反,“民主”则需要“反动派”。紧接着的历史是“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民主”则进一步倒退。一系列的政治运动直至“文化大革命”达到高潮,中国对于民主,被弄得面目全非。 1976 年毛泽东去世,继任者华国锋仍提出“两个凡是”,进一步发挥中国“人治”传统政治。“人治”,实质就是个人独裁,与民主背道而驰;而“民主”和“专政”放在一起,就只能是“人治”的专制,每个人(哪怕是国家主席),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被专政的对象。

   

1978 年开始,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拨乱反正”,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针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存在的弊端,邓小平系统地阐释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集中反映在邓小平的两篇代表作中的,一是 1978 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二是 1980 年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邓小平的讲话包含了如下思想,第一,分析了人治的各种表现,提出了以法制保障民主,防止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制度的现象出现。第二,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领导人说的话为“法”的状况,重视法律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第三,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邓小平着重指出了通过制度建设对领导人进行约束的重要性。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可邓小平所强调的民主,仍然局限在党内。中国特色的“法治”,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的前提条件是“党治”。 1997 9 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解释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共十六大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可见,“党内民主”实质上就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则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所以,中国的“民主”,还徘徊在 100 多年前。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定义民主?美国教育思想家、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曾经指出,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其基本含义是:“在形成调节人们共同生活的价值的过程中,必须每一个成熟的人都要参与,从一般的社会福利的观点看来,从个人的充分发展的观点看来,这一点都是必要的。”杜威认为,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目的,处于人际关系和人格发展的广阔领域之间。他说:“抛弃把民主看作某种制度性的、外在的东西这种习惯,而养成把民主看作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样的习惯,这就是理解到民主是一种道德理想,而在它变成事实的情况下,它就是一个道德事实。这就是理解到,只有当民主真正是一种生活常识时,民主才是一种实在。”杜威还认为,自由是民主赖以得到实现的一个基本原则:“归根到底,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发挥个人潜力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条件”;“使个人获得解放的自由,是社会向更人道、更高尚的目标发展的根本保证。”美国当代著名的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认为,“民主先于哲学”、“民主先于科学”。美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普特南则认为,民主首先是伦理问题,然后才是政治问题,因为民主与“我们应当如何生活?”这个问题密切相关;在他看来,民主概念来源于人们对自己的局限性的承认。人们由于自己能力的局限性,为了顺利地、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就必须按照民主原则,协力合作。美国学者对于民主的理解,具有现实意义,和胡锦涛“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温家宝在 2010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说,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这里,温家宝将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细化成每个公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明晰了民主的概念,确定了检验民主与否的标准。民主,并不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而是成为一种政治伦理,要成为每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习惯。

   

只有公民拥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拥有与官员同等的政治和生活权利,也才有批评与监督政府的自由。在公民权利下,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党政官员,也才能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点,周恩来也曾在 1944 年指出,“实行宪政……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由此可见,假若我们不能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源,即,美国第 16 任总统林肯所说, “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那么,不仅“为人民服务”就成了最大谎言?而且,就一定会“人亡政息”,就一定会“从这个地球上消亡”。

   

   

   

   

(该文所表述的内容为作者本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及《百家讲坛》杂志官网的观点和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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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 剑 来源:作者博客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