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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赎罪到替罪:四类分子阶层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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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当今大多数年青的一代来说,并不清楚四类分子是何物。然而这是一个人数以千万计,实际受影响的人口超过一亿人的庞大社会群体,是一个从1949年到1984年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了35年的特殊社会阶层。一般地说,四类分子指的是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其实在1957年到1979年的22年间,四类分子是加上右派分子,被简称为“五类分子”。由于今天大部分文献习惯称四类分子,因此本文也采用四类分子这一称呼。虽然本文用的是四类分子这一最流行的提法,但是从社会事实出发,论文中的内容涉及到的是“五类分子”。
 
一、引言
 
  写这篇论文的动机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
 
  20世纪70年代初期,笔者在一个没有公路,偏僻贫困的山村插队。刚到农村时,农民住房的墙壁上还遗留着文革初期“红海洋”(到处刷毛泽东的语录)的成绩,凡是墙上写着“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据这条语录就可以知道,这一户人家不是地主就是富农。
 
  后来农民告诉笔者说,解放前村里的几户地主富农只是生活相对好一些的富裕农民,平常自己也劳动,只是到收获季节要收那些出租土地的地租。因此一般农民,甚至农村干部平常与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过不去。笔者曾经听一位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私下说村里的干部政治觉悟低,在农民婚嫁的宴席上与地主同桌,甚至于让家族内辈位高的地主坐上座。不过一般农民对这些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好感,一位农民告诉笔者说,有一个地主特别吝啬,用农民的原话说就是“煮菜时盐都不得舍不得多放一粒”。
 
  有一年春耕季节,恰好有一个赶集的日子,许多农民不下田去赶集,引起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愤怒。去赶集的人中恰好有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地主,尽管老地主早就不能参加生产队的劳动,但是路线教育工作队认定是老地主煽动农民去赶集,破坏春耕生产。第二天晚上,生产大队召开大会批斗老地主,老地主站在大队礼堂舞台的一角接受批判,中途老地主支撑不住,由地主的儿子代替他站在台上接受了一个多小时的批判(由于老地主身体不好,平常对四类分子的训话和劳役大多数由他的儿子代替,而这种做法当年农村是相当普遍,以至于中共中央的一个文件中曾经批评这种作法)。批判老地主的效果显著,农民的出工率迅速上升。其实在集体化的年代,农民对集体生产没有积极性,不出工去赶集与老地主完全无关,工作队只是拿老地主来杀鸡吓猴,也因此这件事情给笔者很深刻的印象。
 
  在某种意义上说,笔者所见到的事情只是这些人命运的一个缩影。今天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件事情和其它类似问题,对了解中国文化与社会结构会 有所帮助,同时也可以为当代中国社会研究弥补一点不足。
 
  不过由于四类分子阶层的特殊性,特别是完全中国特色的社会阶层,因此很难从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得到理论上的启迪。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四类分子阶层这种情况,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前苏联与东欧地区,并没有四类分子阶层,相反,他们强调的是消灭阶级。在20世纪3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后,苏联没有制造出一个社会异类阶层,反而是宣布消灭了剥削阶级,农民的分化已经结束。不过有研究者指出,在前苏联这些人及其后代是得不到信任的,属于“不可靠”的人。同时也因为国内对这一阶层的研究很少,目前见到的文献大多数是一些痛苦的回忆之类文章,因此本文只是初步的探索,谈不上有什么理论上的深入讨论。
 
二、作为贱民阶层的四类分子
 
  笔者开始认为,以自己的经历来说,四类分子似乎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概念,然而随着资料收集与分析,发现这是一个让人糊涂的概念,因此不得不对相关概念作一些梳理,否则无法进一步讨论。
 
  (一)几个基本概念
 
  在讨论四类分子阶层之前,有几个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需要澄清。
 
按官方语言,成份与出生的含义如下:
 
  本人成份: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根据上述含义,家庭出身是可以追溯到土改前家庭成份,并且随着血缘而向下传递。在文革中因发表《出身论》而被处死的遇罗克把成份与出生分别界定为“出身和成份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老子的成份是儿子的出身。”遇罗克定义的关键就在于想切断出身与成份之间的纽带,也因此打破了当年制度设计中的潜在意图,这可能是导致他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管制:中国大陆创造的一种刑罚,用于处理最轻度的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者。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的刑罚。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入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在法律上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发生过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时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他们劳动。被管制者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由于没有全国性资料,只能就局部资料来说明。例如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2.9%。由于当时有的公社、大队和下乡干部就可决定将一部分人管制起来。有些地方将一些四类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来。河北定县1972年4月,统计登记全县有五类分子7750人,到当年12月就猛增到1.25万人。有一农民1961年被认为参与盗窃判处管制五年,宣判时因 病未到庭,既没有审理也没有宣判,以后再未处理。直到1973年清理专政对象时,发现曾经批准判其管制,才在群众中宣布。宣布后,此农民不服,提出申诉。1975年县公安局以闹翻案为由,下达了戴帽通知书,并告知按原判管制执行。
 
  监督劳动:虽然没有被管制,或者已经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它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谁有权让人受到监督劳动,没有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然而实际这个权力操纵在基层干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语化的政治名词,虽然经常出现在官方的文献当中,但是笔者从没有见到官方的定义。根据社会上对这几个概念的理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异己者,比如中国存在过四类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叛乱分子”等称号;“戴帽”就是被贴上政治异己者的标签,然而谁有权 让人“戴帽”,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异己者的标签,虽然给人“戴帽”的权力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权力却是比较明白的,一般基层是无权给人“摘帽”。尽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种标签,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会地位高于没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还无法真正成为普通民众。
 
  根据上述定义,四类分子中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本人成份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这些人的后代的家庭出身是 地主或者富农,并且往后传递家庭出身。另一类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这些人本人成份比较复杂,可以是贫下中农,也可以是地主富农或者其它成份。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不是成份,他们的亲属被称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家属。
 
  从法理的角度看,本人成份并不等于“分子”,严格意义上说,四类分子是那些被管制的人,至少要监督劳动的人才够格,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本人成份是地主、富农的人,或者曾经是“反革命”的人,尽管没有管制,也不是处于所谓的“监督劳动”状态下的人,依然被视为四类分子。例如1958年青海省的四类分子当中,管制的占22.2%,监督劳动的占26.7%,仅仅是戴帽的占51.1%,成为人数最多的一部分。
 
  (二)四类分子是什么样的人
 
  要搞清四类分子是什么人、有多少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虽然四类分子是一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庞大人群,但是从学术的角度给四类分子阶层一个明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困难主要有几方面:(1)四类分子阶层是一个随着时间改变而有所改变的群体;(2)划分四类分子的标准含糊不清;(3)相关法规执行非常随意,人为因素突出;(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四类分子本来就不是一个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而是一个人为的群体。
 
  (1)四类分子没有一个延续的内涵。
 
要意识到,四类分子的含义实际上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另类阶层,因此是随着不同年代,社会对另类的定义不同,内涵也不断变化。在解放初期,在一些地区,最初只有“三类分子”这一称呼(地主、富农、反革命);后来加上“坏分子”成为四类分子;1957年反右运动后,四类分子的群体中增加了“右派分子”后变成了“五类分子”,今天社会上成为戏谑语言的“黑五类”就源于此。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五类分子”中增加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叛徒、特务”四类,变成了所谓的“黑九类”。文化大革命中后期,“黑九类”这一称呼销声匿迹,到了1979年绝大部分右派得到平反,因此“五类分子”又变成四类分子。由于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依然是阶级敌对的成份,因此今天的论述基本上用四类分子这一称呼,实际上,大部分时间内,“五类分子”的称呼远远超过四类分子。
 
  (2)四类分子的标准不清楚。
 
  标准的含糊性,最突出的体现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耐人寻味的是划定“右派”与给“右派分子摘帽”居然根据的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两段文字。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这一文件,文字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是一个让基层干部可以随意判定右派的文件,以其中划定右派和不划为右派的相应两段话为例: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民主党派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谁来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气氛下,一个人可以根据前者被划成右派,也可以根据后者给予平反。1957年后全国划的55万右派,绝大多数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据多少有些荒唐。
 
  四类分子当中,人数最多的是地主、富农,对于这两类人的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依靠土地改革中划定的成份。由于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结束,跨越了20多年的时间,因此各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标准,差异非常大,实际上也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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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若建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