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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中不为人知的历史真相

作者:腾讯历史 来源:腾讯历史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点击数: ( 字体: )

 
 
1954年,毛泽东在杭州修改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
 
  新中国成立时没有立即制定宪法,而是以《共同纲领》做临时宪法。直到1954年才制定出第一部宪法,即通称的“五四宪法”。
 
  依常理而言,新政权应该尽快制宪,这关系到赋予新政权合法性,以及确定各级政权组织机构的设置。这也是为什么建国伊始即着手制定《共同纲领》的用意之所在。
 
  但问题却在于:何以建国伊始只制定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而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宪法?为什么一直要到建国六年之后,才开始着手制定“五四宪法”?
 
  尤其值得深思的是:在这六年间,斯大林曾三次建议制宪,其如此热衷,是出于什么目的?斯大林头两次建议均并未被中方采纳,又是何缘由?第三次中方终于采纳斯大林的建议,终于启动制宪,背后的推动力又何在?
 
  具体到“五四宪法”本身,其制定的具体过程又是怎样的?这部宪法,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究竟处于一种怎样的地位,应该如何评价?
 
  ●斯大林催促新中国制定宪法,其动机究竟何在?
 
  新中国“过渡时期”不急于制定正式的宪法
 
  从各国的制宪历史来看,政权确立后就应准备起草宪法,制定宪法并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国家的政权体系。而宪法的制定涉及制宪机构的合法性,按照制宪伦理,合法的制宪权应属于国民议会,而在新中国,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但1949年建国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具备,于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后的两三年,经济逐渐复苏,社会日趋稳定,新生政权已经巩固。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共同纲领》已经不适合过渡时期的政权需要。宪政学者蔡定剑先生在其《宪法精解》一书中解读道:
 
  “《共同纲领》是个建国纲领,它规定的一套政治、经济制度主要适应建立新政权的需要,不适应国家正规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政治体制上,《共同纲领》规定的政权性质,是一个由各阶级、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在《共同纲领》下,国家还没有一个正式通过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而是由政治协商会议暂时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尽管如此,新中国却并没有急于立宪,决定在过渡时期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打算在进入社会主义后才制宪。
 
  立即制宪,会面临一个“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的困局
 
  为什么新中国在过渡时期不急于制宪?
 
  据历史学者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分析:“新中国作为成熟的国家形态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按苏联的模式,是不应该存在“资产阶级”的,而将中国既存的承认资本家、富农的存在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过渡时期也只能如此),似乎对于中国向社会主义前进的过程,会有某些法理上的麻烦。刘少奇在另一封给毛泽东的信中,比较明确地说出了这个意思,“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订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
 
  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刘受毛泽东之托,写信给斯大林,说明新中国为何不急于制定宪法。信中说:“因为中国目前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在群众和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中共中央认为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一个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
 
  斯大林1952年建议新中国制宪,以完成向“一党政府”的转变
 
  斯大林对中共的制宪思路有所异议。1952年,斯大林提出三条理由劝说新中国尽快制定宪法,一是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所谓泄密问题,他认为中国现在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所以“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三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换。
 
  刘少奇将斯大林的建议直接向毛泽东和中央作了汇报。中央在经过酝酿讨论之后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2年新中国为何积极采纳了斯大林的“尽快制宪”建议
 
  这已是斯大林第三次敦促新中国制宪——第一次是1949年刘少奇秘密访苏联之时,第二次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首次访苏之时。前两次建议均未引起中共的共鸣,何以1952年却获得了新中国的积极响应?
 
  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如此解释:“真正打动了毛泽东,让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张的,还是斯大林所谈的最后一点,这的确是最具诱惑力的一个建议。这个建议妙就妙在通过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选举,可以将还稍微有点“民主协商”味道的联合政府,改换成为一党政府,而变成一党政府之后,再在组织政府的时候“给其他党派以恩惠。”由此,民主人士被从权力结构中排除,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点缀,却又必须对共产党感恩戴德。”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进行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斯大林三次敦促新中国制宪,其实是害怕中国走上“南斯拉夫道路”
 
  斯大林如此热衷于敦促新中国尽快制定宪法,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站在斯大林的角度,其目的何在?
 
  据张鸣《制宪仪式背后的曲衷——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一文分析:“他(斯大林)真正想要的其实就是中国政府体制的一党政府转换,也就是向苏联体制的转换。斯大林最担心的还是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尽管在中苏蜜月期间,针对苏联的民族情绪已经被压制到了极点),而中国的非党知识分子,恰恰是最容易产生民族主义的温床(鉴于俄国人自清末以来,对中国有着分量太重的不良记录,所以完全消除针对俄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并非易事),中共建国前后,反对“一边倒”的声音多来自民主人士,对此,斯大林当然是清楚的。所以,在斯大林眼里,中国充斥了民主人士的“联合政府”,作为某种一时的权宜安排当然并无不可,但长期存在下去(至少按中共的时间表已经太长了),不能说不是一种有可能导致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隐患。最大可能地消除各种隐患,彻底断掉中国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显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要中国制宪的背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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