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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州民变”看乾隆如何应对大规模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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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继位后,一直沿用前朝定例。乾隆十三年(1748年)六月,江西巡抚开泰奏报江西建昌府宜黄县关帝会案,乾隆帝谕示其查办会党结盟案件的原则:“办理此等事件,首以镇静不扰为要,必赴机速而见事明,奸民一无漏网,无辜不致株连则得矣。若存息事之见,亦成酿祸之由,权其轻重,酌以宽严。”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福建巡抚定长认为结会树党之恶习,“诚为一切奸宄不法之根源”,而现行律例中无“结会树党治罪之专条”,奏请予以修订。后刑部定例,对结会树党者“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入伙者,照为首例问拟”。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乾隆帝因广东揭阳县年仅22岁的陈阿高纠众40余人歃血订盟结拜兄弟,仅判拟绞候,“殊觉颟顸失当”,“自当另定例条,以示创惩”。刑部寻奏:“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卷951)此规定首次明确以人数多寡论罪行轻重,并着重突出了对不序齿结拜的判处,因为年少为首者在群体中极具号召力,其结盟具有更强的政治倾向,势必引起统治者的不安。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林爽文起义爆发,乾隆帝下令追查天地会根源。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台湾彰化县张标、谢志复兴天地会,乾隆帝谕令“遇有台湾地方结会拜盟等案,似此情节重大者,均著加等治罪”。
 
秘密宗教始于东汉张角五斗米道,明嘉靖、万历朝开始兴盛。秘密宗教主要流行于民间,其教义有别于正统宗教,内容驳杂,缺乏系统性,正统宗教将其称为“附佛法外道”、“邪教”。“邪教”一词也广为历朝封建统治者所引用。雍正帝指出,所谓邪教者,“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苟不绝其根株,必致蔓延日甚”。(卷21)
 
乾隆时期苏州巡抚陈大受将邪教描述为“非僧非道,并不出家,设立教名,哄诱愚顽持斋念佛,烧香膜拜,夜聚晓散”之组织。清政府打击邪教的主要措施有:(1)严定刑律,取缔、镇压邪教。面对日趋活跃的邪教,清朝统治者“立法严以正之”,《大清律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对“禁止师巫邪术”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2)制定查办邪教案的方针。乾隆帝认为地方官应于平时注意预防,消弭事端。办案中,要坚持“宽严得中,轻重合宜”的办案原则,督抚对于办案官员,要“随时留心查察,毋骫法以长奸,毋张皇以滋事,斯为宁谥地方之道”,(卷343)处置案犯要彻底,“一有踪迹,务令绝其根株”。(卷667)(3)对案件、案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民间邪教众多,但类型不一,处置方法亦应有所不同。乾隆四年(1739年)十二月,湖广总督班第奏请对不同邪教案犯区别处理。如实系白莲教等邪教者,“自当严拿党羽按拟;如仅借名诓骗香钱,似应分别首从,酌量枷责完诘,交保约束;或系外来之人,递籍收管。被诱人等,免其深求,庶杜挠累”。(卷107)(4)采用灵活多样的侦破手段。清朝当局在破获邪教过程中,绞尽脑汁,曾使用了派人到邪教中充当卧底等许多办法。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贵州总督张广泗派吕瑛打入邪教内部,最终成功破获了云南大乘教案。(5)严明在事官员奖惩制度。为督促官员实力查禁邪教,清政府规定将失察邪教地方官予以降调。乾隆十四年(1749年),吏部又加大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罚力度,“嗣后除地方官给奸民告示例革职者,上司照例议处外,若地方例降一级调用者,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地方官例降二级调用者,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个月”。(卷341)(6)加强对流徒案犯的管理。清政府对邪教案处理是相当严厉的,除首犯按律重治其罪外,即“情罪似乎稍轻,而有附助之形迹者,亦当充发,以散党羽”。(卷270)(7)采取有效化导措施。清政府还希望通过案例宣传教育,减少邪教案的发生。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八月,河南巡抚叶存仁因“豫省民朴而愚,最易惑者莫甚于邪教,托于行善,动以获福。民不知为犯法之事,而转惜邪教陷于刑辟之人”,令地方官张贴禁邪告示,加强对民众的警示教育。(8)加重对旗人信教的惩处。盛京将军弘晌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的邪教大普查中,拿获信教“旗人二十八名”,乾隆帝对此甚为恼怒,命将人犯“从重究治,不得仅照民人倡教之例问拟”。(卷980)
 
(四)民变中的临变对策。清政府在对民变的镇压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周密且行之有效的临变对策。主要表现在:(1)建立民变的预防与快速反应机制。清政府历来注意防患于未然,并力图将民变扼杀于萌芽状态。所谓“与其查办于事后,不若豫防于临时也”。(卷436)然而此种事情,“原不能保其必无”,乾隆帝认为对于各种民变的处理,“惟在各督抚于发觉之始,即责成属员严行根缉,俾无倖免,方足以消乱萌而儆奸慝。若查办稍踈,任其兔脱偷生,或致潜滋党类,则累及良民贻害地方,其所关系甚重”。[28]有许多民变是因为政府的取缔和抓捕激变而成的,对于此类案件,除了事先保密外,最重要的是提前做好预案,以应付突发事件。特别是要及时制定军事部署方案,迅速集结附近精锐部队,形成围剿之势。河州事变中乾隆帝所作的预案,就是一个相当周密的军事部署。(2)对案件定性并制定处理方针。乾隆帝对重大民变均从速定性,并从叛逆、谋反等高度严令地方官查拿。定性有利于地方官掌握查处力度,并能约束官员的办案行为,不致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乾隆帝要求督抚大员在处置性质严重的民变时,“当镇静详慎”,(卷666)分清轻重缓急,先搜捕要犯,并按罪行大小分别从重从快处理,避免案犯任意扳引攀扯,加重社会动荡。对于次要之犯要不动声色,待事件稍微平息后,再严行访查究办。(3)案发后的查拿措施。包括: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邻州县、省份,一体协查,以达到缩小案犯藏匿区域,迅速捕获逃犯的目的;督抚等高级官员亲临坐镇指挥,相机行事,一方面可以提高士气,一方面又可以避免贻误事机;在全面搜捕的同时,圈定重点区域与重点人群;许以自首,分化瓦解;发布告示,晓谕查拿案犯因由,并申明军纪,严禁扰民,安定人心;开列案犯年貌单,重金悬赏,遍处通缉;广布眼目,乔装密访;编查保甲,按册点验等。
 
(五)民变的善后措施。清政府通常在平息民变之后,分析引发案件的各种因素,并制定严密的善后对策,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其主要对策有:(1)加强防范。在案发地疏于设防处添设汛隘,建立多级巡查制度,通过多级巡查,尽量避免或及早发觉异常情况;编查保甲;根据案发原因修订刑律,加重对特定犯罪的惩处力度;将“最易藏奸”的深山密岭勒石封禁;收缴民间武器。(2)安定民居,恢复社会生产。如舒赫德在平定王伦案后,拟定善后事宜六条:搜集流亡、酌给房价、酌给口粮、恳恩缓征、逆产入官、借给牛具。这些措施在大乱之后,都能起到相当大的稳定社会的作用。(3)选调能吏充实地方。大的民变之后,往往人心不稳,经济凋敝,百业待兴,政府必须调用有才干的官员来完成社会复苏工作。(4)加强对流徒案犯的控制。流徒案犯往往对发配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秘密社会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秘密社会的传播速度和地域。遣发地“聚集匪类多人”,“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卷16)有鉴于此,乾隆帝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传谕地方,“毋令其彼此群集,勾结生事。如有不遵约束者,量其所犯轻重,随事查办,俾之共知凛畏,杜防未形。庶足以儆奸宄而资绥靖”。(卷823)
 
五、小结
 
总体来说,乾隆朝的民变尚未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加之当时社会处在全盛时期,政府的控制能力和调节能力相对较强,社会处于比较安定的状态。以乾隆帝为首的封建统治者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行政能力,其制定的一套相对系统而完备的政府对策,无论从当时的历史实际还是现在的研究角度来看,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使乾隆朝民变仅限于局部地区,多数被消弭在萌芽之中,或在极短时间内即被平定,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清朝统治。后被白莲教大起义搞得焦头烂额的嘉庆帝曾说:“我皇考临御六十年,天威远震,武功十全,凡出师征讨,即荒徼部落,无不立奏荡平。若内地乱民,如王伦、田五等偶作不靖,不过数月之间,即就殄灭。从未有经历数年之久,糜饷至数千万两之多,而尚未蒇功者。”(卷37)此言亦可佐证乾隆朝民变中政府对策的相对成功。鉴于清朝本身的制度原因,乾隆帝及其后继者无法消弭日趋严重的民变,他们所能做到的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民变的规模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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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佐良 来源:《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