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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坛之上的国家:中国人现在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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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期间我出差在外,很遗憾没有看到国庆60周年阅兵的转播。不过,从以后一遍遍重播的电视新闻里,我还是大概了解到了它的盛况。在我们所熟悉的“群众反响”类新闻中,有一个片段让我印象深刻:一位50岁左右的女士激动而自豪地对着电视镜头说:“看到国家这么强大,我们老百姓什么都不怕了!”
 
如果这位女士的感慨是由衷的、并且确实代表了许多国人心声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对“我们老百姓”来说,中国当下最需要“怕”的,依然是潜在的外部侵略和内部叛乱。因为国家通过阅兵所展示的“强大”,是军力的强大,而军队的功能无非是抵御外辱和平定内乱。
 
在一个更为宽泛的层面上,我非常相信这位女士的确说中了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自觉意识或潜意识里的心理。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历史向我们每个人展示的是一幅无尽的内忧外患、河山破碎、积贫积弱、封闭落后的悲惨画卷,这段刻骨铭心的血泪史自然而然地将全体中国人引向这样一条似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没有国家的强大,就不会有任何个人的幸福。而当这个真理被许多历史真实与宣传教育一再强化以后,“国家”这个东西就渐渐地被供上了国人顶礼膜拜的神坛,它也成为一个多世纪里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义无反顾地抛头颅、洒热血的崇高精神依托。
 
然而今天,当“国家富强”的百年梦想第一次那么近在咫尺,或者按照不久前逝世的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的说法,穿越“历史三峡”的曙光第一次如此真切地闪现在这一代中国人面前的时候,我却觉得,我们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国家”这个神圣图腾。容我用一个问句来开启我们的讨论:国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需要国家?
 
根据我有限肤浅的阅读和思考,古今中外,能够在逻辑上自圆其说的国家观有两种,我按照时间顺序分别将它们称为“前现代国家观”和“现代国家观”。
 
无论是在儒家中国还是在基督教欧洲,现代以前,国家都是实现某种道德理想的手段。国家存在的理由,在中国,是为了在普天下推行和实现儒家的“王道”理想;在欧洲,则是为了在大地上建立上帝的秩序。因此,在正统的儒家史观中,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这些开疆辟土的勇武君主都不是什么值得称颂的“圣王”,因为哪怕占领了再多的土地,他们之所行皆非礼乐仁道;而在基督教的历史上,如果君士坦丁大帝能够被封圣,绝非因为他铸就了一个统一强盛的罗马帝国,而是因为他率领后者皈依了世上的唯一真神。
 
当然,不同的文化有截然不同的道德理想,它们还经常是冲突和对立的。但每一个宗教(或儒家这样具有强大宗教功能的思想体系)都毫不犹豫地认为,它们自己的道德理想源自于超越尘世之外的某个终极本体,因而是普适和永恒的。它在儒家体系中是“天”,在基督教神学中则是上帝。既然如此,前现代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及权力施行的规范当然也都来源于它,这就是所谓“君权神授”,中国的最高统治者索性被称为“天子”。根据这种国家观,虽然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天(上帝)赋予的,但如果他不能很好地遵从上天确立的道德理想,甚至倒行逆施,那么就会遭到上天的责罚。儒家和基督教学说都认为,人民有不服从和反抗暴君统治的正当权利,必要时甚至可以推翻他。在儒家话语中,这叫做“天命”的转易。所以孟子曾经说过:“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
 
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瓦解了欧洲的宗教绝对性以及建立在此之上的前现代国家观,并建构了一种“现代国家观”。随着以后几百年里欧洲列强的扩张,它也逐步扩展到全球。依据这种现代国家观,国家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必要手段。这里的所谓个人权利,包括安全、财产、自由等许多方面,简言之,即只要不危害到其他人,每个人都可以不受强迫地自由追求自己认为的幸福生活。在这种新的观念里,国家是一群人自愿订立的一份契约。根据这份契约,公民向国家让渡一定的天赋权利(例如行使武力自卫),以换取国家对每个契约签定者权利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需要得到保护的公民权利虽然亦不乏道德内容,但却显然不是道德取向的,其核心是利益。
 
这当然就从源头上彻底颠覆了以往的国家观,因为在这种契约论之下,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及权力施行的规范来源于那些自愿订立契约的人,也就是公民或人民。既然这样,现代国家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就都必须是人民推举出来,在人民的授权下行使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完成人民交给他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当然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假如他不能完成上述使命,则人民可以通过包括革命在内的各种手段终止旧的契约,并重新订立新的契约。在实践中,现代国家几乎全都采取定期选举的政府形式,以至于国家领导人不管称职还是不称职,到了期限都得走人。
 
由此来看,前现代的国家观也可称为“道德国家观”或“神权(天命)国家观”,而现代的国家观也可称为“权利国家观”或“契约国家观”。事实上,神道与人道,也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本质区别。
 
除了这两种国家观念以外,近代以后还诞生了另一种在世界上产生过深远影响的独特的国家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念。它认为,国家是实现某种“阶级利益”的工具。在它看来,前现代的“道德理想”与现代的“公民权利”,都不具有普世价值,它们说到底都是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的体现。而国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和实现这种特殊的阶级利益。可以看得出来,这种国家观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之间存在着一目了然的亲缘关系,后者认为,国家是实现民族价值的工具。但如果仔细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黑格尔国家理论是前现代国家观的一个变种,因为在他那里,所谓“民族”,实际上是一种诗意化的道德理想;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则是现代的权利或契约国家观的一个变种,因为“阶级”是以经济利益而非道德来界定的,道德归根结底只是生产关系的精神投射物。不同之处在于:它指出,所谓权利和契约仅仅是一部分人的“特权”,并非虚伪的资产阶级宣称的那样包含了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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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季冰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