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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杀怀孕的动物,中国古代如何重视生态保护

作者:王子今 来源:《求是》2010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2日 点击数:

 
中国古来就十分重视天人关系,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认真整理、总结和研究我国古代有关敬重生命、爱护环境和珍视资源的文化思想与观念,继承这份宝贵的遗产,特别是汲取其中积极、合理的成分,对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月令》与相关礼俗
 
秦国宰相吕不韦尽管是个有争议的历史人物,但他招揽天下之士编成《吕氏春秋》,却是对传承中国古代文化作出的突出贡献。《吕氏春秋》有《十二纪》。有人问其中的思想要点,吕不韦明确回答,就是要调整天、地、人的关系,使之和谐,要点则在于无为而行。《吕氏春秋》的《十二纪》系统地介绍了一年十二个月的天象规律、物候特征、生产程序以及应当分别注意的诸多事项。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例如,孟春之月,要祭祀山林川泽之神,所献祭品不得用雌性禽兽,当月还禁止伐树,不得毁坏鸟巢,不得杀害怀孕的动物和幼小动物,不得取禽类的卵。仲春之月,禁止破坏水源,也禁止焚烧山林。季春之月,禁止用弓箭、网罗、毒药等各种形式猎杀禽兽,也不许伐取桑树和柘树。此外,又有孟夏之月不许进行大规模的围猎,仲夏之月不许烧炭,季夏之月禁止砍伐山林等规定。成书于先秦秦汉时期的《逸周书》的《周月》、《时训》、《月令》等篇,以及《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等,也有相近的内容。
 
以《月令》指导政策,可能在西汉中期以后更为明确。《汉书·宣帝纪》记录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六月诏,其中宣布春夏两季不得破坏鸟巢,探取鸟卵,射击飞鸟,这正是《月令》所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禁令。大致成书于西汉中晚期的《焦氏易林》有“秋冬探巢”的文字,说明春夏两季不得破坏鸟巢的制度确实得以实行。《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因气候失常,“风雨不时”,诏令行政部门认真监察,不许违犯“四时之禁”。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十一月,因地震雨涝,诏书严厉责问百官为什么不遵行“时禁”。唐代学者颜师古解释说,所谓“时禁”,就是《月令》中所规定严令禁止的内容。近年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有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如“孟春月令”有“禁止伐木”的条文,又解释说,直到八月,大小树木都不得砍伐,待秋后“草木零落”时才可以有选择地砍伐。当月又有不许破坏鸟巢的禁令,规定甚至空巢也不许毁坏。破坏空巢的禁令执行到夏季。如果巢中有鸟和鸟卵,则全年都禁止破坏。又规定,只要是不伤害人类的蛇虫,在九月之前都不得杀害。不许杀害怀孕有胎的动物,则是全年“常禁”。不得杀害幼鸟的规定,也同样是全年“尽十二月常禁”。保护幼弱走兽的禁令,则执行至九月底。这篇文字的日期为“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时在公元5年,是明确作为太皇太后的诏书颁布的。书写在墙壁上,是为了扩大宣传,使有关内容为众人所知。
 
《明史·职官志三》说到“荐新,循《月令》献其品物”的制度。太平天国文献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内容:“特命史官作《月令》,钦将天历记分明;每年节气通记录,草木萌芽在何辰。”这说明《月令》作为一种文化存在,确实有久远的历史影响。当然,其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受到重视的程度可能是不同的。
 
唐诗的绿色意境
 
古人的文字遗存中,常常体现出亲近自然的情趣,也透露出对自然生态的爱心。唐人李章《春游吟》有“初春遍芳甸,千里霭盈瞩;美人摘新英,步步玩春绿”的诗句,体现出对“春绿”的欣赏。又如韩愈《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写道:“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这其实说的也是“春绿”。元稹《早春寻李校书》写道:“款款春风淡淡云”,“江弄琼花散绿纹。”“今朝何事偏相觅?撩乱芳情最是君。”能够“撩乱芳情”,使诗人满心欢悦的,正是春光绿色。
 
其实,唐人诗作中对“绿”的赞美,并不仅仅表现为对“春”的热情,往往还深含着一种对自然的亲和之心和爱重之情。孙逖的“河边淑气迎芳草,林下轻风待落梅”,王维的“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柳宗元的“泉回浅石依高柳,径转垂藤间绿筠”,温庭筠的“野船着岸偎春草,水鸟带波飞夕阳”,许浑的“紫芝翳翳多青草,白石苍苍半绿苔”,雍陶的“新水乱侵青草路,残烟犹傍绿杨村”等,这些写景抒情的名句,都把自然生机的丰满和轻盈,充实和鲜丽,萌动和生长,描绘得十分活泼新鲜。没有对自然的细致观察和深入理解,笔端不可能生出如此生动的文字。而在这种观察和理解的背后,是对自然的倾心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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