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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后的迷误看中国民主之路

作者:袁伟时 来源:《公法评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点击数: ( 字体: )

 
 
  有的史家认为,国民党成立前后滥收党员,削弱了它的战斗力,这是导致民主共和制不能巩固的重要原因。窃以为对此事要作全面的分析。
 
  首先,不能用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作为观察其他政党的规范。这些政党从组织形式去考察,大体有两个类型:一是所谓“干部党”,通常只有党务干部在做研究和宣传政策、联络和筹款等活动;一般成员没有严格的入党手续。另一是“群众党”,自下而上地组织,有特定的社会群体(如职工或工商业者)为主要的社会基础;即使有入党手续,也极为简单。两者通常都以通过选举执掌政权为自己的活动中心(即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怪胎——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类型的政党也是通过选举上台的)。因此,政治纲领和当前各种重大问题的对策才是这些组织的生命线。各自以自己的主张和推销这些主张的能力去赢得选民的信任。这些政党实际上是政治家、政客(这是一物多名,实质并无差别)或其他有志安邦治国和做官谋生等吃政治饭的人,谋求赢取公民支持,贯彻主张,施展抱负的组织形式。严密的组织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这些政党面对的是公民取向的不确定性,而这正是督促吃政治饭的人进取,和推动社会更加自由、民主、开放的必不可少的机制。如果一次授权,即可长期垄断,必然导致国家的封闭,实行极权主义,乃至干出各种疯狂勾当。德、意、日的法西斯政治就是其中典型。所以,国民党成为比较松散的民主的政治组织,不过是现代政党的常规,不值得大惊小怪。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利大于弊的积极步骤。
 
  在组建国民党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一些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以政治思想的分野为基础,硬拉当权的政府官员入党,拼凑所谓“政党内阁”。
 
  当时数以百计的政治团体,纲领和政策相同或接近的比比皆是,一人跨越几党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伍廷芳是共和政体的坚定支持者。但他既是与国民党对立的共和党和后来的进步党的理事(理事长是黎元洪);又是国民共进会的会长,国民公党的名誉总理(这两个组织后来都与同盟会合并,组成国民党)。同时参加对立的两派尚且不以为怪,交叉参加同一倾向的各党更司空见惯。这反映当时的政治领域存在“咸与维新”的某种浑沌状态。面对这一状况,如能确切认定“普及政治思想,作育从政人才,确为当今急务”,坚定不移地传播和捍卫自由、民主思想,不失为争取与联合各方力量、推进民主政治的大好时机。
 
  不过,如果不以培植自由、民主思想为基础,不清醒地考察政治分野,为追求表面的影响而降格以求,不但给世人留下丧失原则的恶劣印象,且为反民主势力张目。当时,建立民主政制的主要阻力来自袁世凯及其追随者。但国民党的有些领袖居然把长期追随袁世凯的前清官僚、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和各部总长等所谓“国务员”拉入国民党,然后心满意足地宣称已组成了“国民党内阁”。 黄兴甚至“并挽袁(世凯)为国民党领袖。袁遣杨度入党,觇虚实。杨以变更政党内阁主义为条件;吾党难之。杨不入党;袁亦罢入党议。”出面办这件事的是黄兴,但得到孙文的首肯和支持。孙文曾志得意满地说:“黄克强抵京后,主张政党内阁,调和各派意见,袁总统均甚赞成。余出京时,邀国务员加入国民党之议始起。今阅报,国务员已入加本党。是今日内阁,已为国民党内阁,民党与政府之调和,可谓跻于成功。嗣后国民党同志,当以全力赞助政府及袁总统。”这种麻痹斗志的声音,与当时严格批评监督政府的舆论颇不协调。
 
  尤令国民党尴尬的是有些“国务员”坚持独立人格,坚决拒绝了这种错误做法。当时的报纸曾广为报导:“黄克强此次来京……曾力劝教育总长范源濂君加入国民党,措词颇为激烈。略谓:此次鄙人北来,专为调和意见而来。尤以国务员一律加入国民党,为调和之先声,且符政党内阁之主张……现在各国务员均先加入,公如固执,将来破坏吾政策者,实君一人。吾不得已,惟有立离北京耳。范乃婉词却之。”“财政总长周学熙语人云:‘财政总长地位为一时的,周学熙三字为永久的,因一时之地位令永久之个人入党,昧良无耻,莫逾于此。’故对黄兴强招入党之举,坚拒到底。”强人所难,竟招致这样的结果,自然是孙文、黄兴始料不及的。
 
  另一偏差也是由他们两人造成的。1912年9月25日,《政府公报》民国元年第149号公布了袁世凯、孙文、黄兴、黎元洪《协商订定内政大纲八条》:“一、立国取统一制度。二、主持是非善恶之真公道,以正民俗。三、暂时收束武备,先储备海陆军人才。四、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厂,以厚民生。五、提倡资助国民实业,先着手于农 、林、工、商。六、军事、外交、财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权主义,其余斟酌各省情形 ,兼采地方分权主义。七、迅速整理财政。八、竭力调和党见,维持秩序,为承认之根本。”正如当时上海《时报》所说:“八政见之最要者为外资输入与集权限制之两条。”对这八条稍加考量,不难发现它有一大特点:没有显示民主共和制度的特点。如果把它放在清帝国最后10年的新政时期,当时的朝廷和包括袁世凯在内的中央和地方大臣也会欣然接受。
 
  与国民党既定的政纲相比较,被孙文抛弃的恰恰是为民主共和制度奠立牢固基础的部分。一 是只字未提国民党孜孜以求的政党内阁和议会制度。《国民党宣言》曾尖锐地提出:“夫共和立宪国之政治,在理未有不以政党为其中心势力,而其共和立宪犹可信者。而今仍不然,则中国虽谓为无共和立宪国之实质焉可也。嗟乎!兴言及此,我国人其尚不知所以自反乎?我国人之有志从事于政党者,其尚不知所以自处之道乎?”二是忽略了国民党五条政纲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发展地方自治”。提出这一条为的是“将以练国民之能力,养共和之基础,补中央之所未逮也。”而其终极目的则是“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要是说孙文在公开场合还说点“尊重议院” 之类的话,与袁世凯的13次会谈中,则根本没有把这一重要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
 
  后来,孙文曾自我辩解,仿佛民国建立后,他是行约法之治,实行地方自治的提倡者,只因 “后知后觉”的国民党其他领导人反对,才无法实行,并导致革命的失败。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乃于民国建元之初,予则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实行三民主义,而吾党之士期期以为不可……此予之所以萌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所谓“革命方略”就是夺取政权后至实行宪政之前,要有一个实行“训政”的过渡时期,“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人民,实行地方自治。惜当时同志不明其故,不行予之主张。”如此说来,在民国元年,他不愧是实行地方自治,推进民主政治的先行者。
 
  不过,这些事后的辩解,迄今无法找到足于证实的可靠史料。反证倒有不少。首先,“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的根本原因是财政支绌;说其中包含着革命领袖之间路线斗争的玄机,纯属信口开河。其次,当时他反复宣扬的是一民(民生)主义,更具体点则是修20万里铁路,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巩固,实际上已排除在他视野之外。再次,当议及政治时,他满脑子都是中央集权。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一天,向海内外宣布五条“政务之方针”,依次是“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 “财政之统一”,居然矢口不谈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巩固。念念不忘的是铁路和中央集权 ,难怪在与袁世凯商定施政大纲时有意无意地置诸脑后的,恰恰是民主政治体制和发展地方自治的内容。
 
  要是说这些辩解有什么价值的话,那就是证明孙文急于表白,他是致力于推进民主共和制度建设的伟大政治领袖,而不是厌弃政治沉迷于铁路的实业主义者。这倒成了宋教仁等人的纲领比较符合实际的又一佐证。无论怎样辩解,综合以上情况,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孙文当时提出的纲领和实际行动,都与中国历史行程对一个政治家的要求不相符合。这是他在辛亥革命后的一个重大迷误。
 
  在张振武、宋教仁两大案件中进退失据
 
  20世纪中国的一大问题是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努力一再受挫。继清末立宪运动后,理应随辛亥革命而至的民主共和制度也是昙花一现。有的史家甚至据此推出一个结论:议会制民主根本不适合中国;民初的政争特别是宋教仁案宣告了议会民主在中国的破产。
 
  其实,这两大案件没有发展成为推动中国公民提高自由、民主、法治意识,巩固民主政治制度的坚韧、持久的斗争,是孙文等人认识错误、处置不当的恶果,而与议会和民主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风马牛不相及。
 
  张振武案发生在1912年8月。张氏是武昌起义的领导人之一,曾任湖北军政府的军务部副部长。副总统黎元洪推荐他出任大总统顾问(张拒绝)、东省屯垦使、蒙古调查员等职,暗地里却于1919年8月13日密电袁世凯,要求“将张振武立予正法。其随行方维……并乞一律处决 ”。理由是:“虽为有功,乃怙权结党,桀骜自恣。赴沪购枪,吞蚀巨款。当武昌二次蠢动之时,人心皇皇,振武暗煽将校团乘机思逞。幸该团员深明大义,不为所惑……大总统有蒙古调查员之命。振武抵京后,复要求发巨款,设专局,一言未遂,潜行归鄂。飞扬跋扈,可见一斑。近更蛊惑军士,勾结土匪,破坏共和,昌谋不轨……冒政党之名义,以遂其影射之谋;借报馆之揄扬,以掩其凶横之迹。”于是,袁世凯和陆军部长段祺瑞下令,于8月15晚将张振武及随行的湖北将校团团长方维逮捕,16日凌晨1点在军政执法处枪决。
 
  这件屠杀革命功臣的事件,立即激起轩然大波,舆论和各界人士纷纷声讨;参议院参议员一再质询;迫使袁世凯公布了黎元洪的密电。中国同盟会本部决定革去黎元洪的协理一职,并将他开除出盟。
 
  对袁、黎的倒行逆施揭露最为淋漓尽致的是湖北20位参议员的联名质询。他们一一批驳强加给张振武的五项罪名:
 
  1.“起义期间,振武赴沪购枪,已由都督会同军政各界,开特别会议,根据清单逐一核销 ,当时并无异言……乃事逾数月,忽翻前案,死者含冤,闻者酸鼻。”
 
  2.“质问张振武武昌二次蠢动,原系少数军人,被京、汉、保及苏州兵变之影响,意图劫财之所为。是时振武甫自沪归……闻此警耗,即奔走各处,晓以大义,始未酿成巨祸。此事武汉妇孺犹能言之,何得谓为乘机思逞。”
 
  3.“质问张振武近来蛊惑军士,勾结土匪,破坏共和之罪。湖北自光复以后,秩序帖然,洎后编余散兵,被裁游卒,小有滋扰,旋经弹压,得以无事。初无所谓土匪,更无所谓勾结 。且振武军官一职,解任已久,其于各营士兵,既无统带之权,安有操纵之术。谓为蛊惑,究何证据。”
 
  4.“质问张振武要求发巨款、设专局之罪……请款设局,亦办法中所应有……此而为罪,致罹刑辟,则盈庭衮衮,谁宜生者!”
 
  5.“质问张振武冒政党、藉报馆之罪……不行政党政治,人民之意力何从表现?言论自由,亦系约法明定,报馆之臧否,自有法定之权。此而为罪,则今之政党诸人及姓名之在报纸者 ,多于繁星,试问政府将任之乎,抑聚而歼之乎?”
 
  在批驳了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后,他们更义正辞严地说这是维护法治和破坏法治之争。张振武即使真是有罪“亦当捕送审判厅,供证具完,公开定谳,始得宣告处刑。”张氏退役已久“ 何以须用军法”?“军法会议亦必各官齐集,及一干人证到案,经审问、辩诉、判决之程序 ,始得执行刑罚。何夤夜邀袭,旋捕旋杀!”“共和国全赖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杀人,命令不能生杀人。惟司法官乃能执法律以生杀人,大总统不能出命令以生杀人。”“约法所载大总统有特赦之权,并无特杀之权。盖有罪者,大总统可以特权生之,无罪者,无论何人,不得以特权死之。”可偏偏“大总统、副总统乃口衔宪章,意为生杀……无可缄默,不能不一 探其究竟也。”
 
  这是一场民主、法治与专制的较量。这场较量不是孤立的。就在张振武案发生前夕,黎元洪即以宣扬无政府主义为由查封曾坚决支持革命、反对清帝国的《大江报》。他发出通缉该报负责人的电报:“查有《大江报》,出版以来,专取无政府主义……废婚姻之制度,灭父子之大伦,无国家,无家族,无宗教,无男女……实属大逆不道,悖谬已极……着军警即行查封 。该报主笔何海鸣、凌大同等,现尚在逃,应请一体严缉,就地正法!”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不以言论本身正确与否为条件。任何时候都会有错误或偏激的言论,但是否错误和偏激不应由官员裁定,而应由公民在自由阅读中自行判断。同时,只要言论不依仗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强制推行,确保多元的自由争辩,不但不会威胁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反而会推动公民在自由思考中逐步成熟。黎元洪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下令封报已属荒唐,更为荒谬绝伦的竟明目张胆地宣布捉到该报负责人后要“就在正法!”
 
  此事立即遭到《民立报》、《民权报》等七家报纸强烈反对。他们联名给黎元洪发出公开电 :“公封《大江报》,拘社员,并通电全国,严缉何海鸣、凌大同就地正法,虽野蛮专制时代亦无此怪剧。公任民国副总统,乃竟违背国宪,蔑视人权,天下后世将谓之何?乞速取消全案。”
 
  当时执掌各级政府实权的大都是前清文官、武将。袁世凯、黎元洪、段祺瑞处理张振武案的行为方式,在传统的宗法专制政治文化中,习以为常,毫不奇怪。不过,在民主共和制度下,这可是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对这些已在号称民主共和制度下执政,而塞满脑子的仍是中世纪专制主义思想的大小官员,在当时力量对比下,根本不可能全予铲除、替换 。唯一正确的办法是遵循法定途径,通过各级议会监督、质询、弹劾……再加上新闻舆论持续不懈地揭露、批评,各界人士用各种方式不断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到约束、牵制和教育,争取其中多数能逐步纳入新制度的运作轨道,少数则依法得到制裁。
 
  因此,当时以湖北20位参议员为代表的质询和《民立报》等报刊的报导和评论,体现着保卫民主和法治的正义斗争。头脑清醒的坚持民主主义的政治家必然坚决参与和组织发动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这一类斗争。民主共和制度能否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类斗争的广度、深度和策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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