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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辛亥百年:从世界演变看中国改革路线图

作者:周瑞金 来源:《炎黄春秋》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点击数: ( 字体: )

 

中国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图为一居民小区。
 
  第二,构建一个合理稳定的社会结构。主要是推进城镇化,转移农业剩余人口,壮大中产阶层。实现非农产值比重占到85%以上,城镇人口占总人口50%~60%以上(目前我国为46%左右,一年增1%,约10年左右达到56%指标,发达国家达80%以上),非农从业人员上升到70%以上。这样,年收入在6万~18万元(月均5000元至15000元)的中等收入水平即中产阶层的人数,可提高到占总人口的40%~60%(目前我国占20%左右)。有专家提出,我们如果能培养出7000万高级技工队伍,就能解决这中产阶层问题。这就形成了一个“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这样的社会结构才是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础。中产阶层既是推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主体,也是现代文化承载的主体,壮大中产阶层就可以大大缓解贫富悬殊的问题。
 
  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一定要解决一个什么样的城镇化问题。欧洲、日本、美国的城镇化,是保护农民本有的土地和生产生活方式,帮助农民做好医疗服务、生产服务,在村镇的生活便利与美观艺术设计上,在宗教文化艺术精神生活上,在环境保护和行业自律上,给予良好的设计与保护。而不是搞乡村城市化,农业工业化,消费城市化,环境污染化。而我国有些地方的城镇化,大批农民被改变生存基础与生活方式之后,土地问题解决不好往往成为矛盾焦点,粮食安全问题也存在较大风险。大批农民作为城镇化居民,会要求与城里人平等待遇,如果得不到满足容易成为乱源。
 
  第三,要培育一个“三元构架”的成熟的公民社会。首先是政府公权力这一元要归位,不搞全能主义,统包整个经济社会事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政府主要政务是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既是社会体制改革,又是政治体制改革。
 
  其次,要从制度上保障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的适度发展,放宽对民间组织的管制。有活力的宗教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与其充分合作。在不可预知的危机到来时,社会便会显示出强韧的弹性,社会结构就会更加牢固。所以,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发育,保障基层的自治权利。比如乡村自治、社区自治等,社会问题让社会民众来管理,形成广大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社会自治制度。按照发达国家的统计,每百人就有一个社会组织,而我们国家有13亿人口,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5万个,备案的社会组织25万个,实际存在300万个左右,即使如此也只有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但这些社会组织已覆盖我国社会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体系。仅6万多个行业协会就联系企业会员2000多万,4万多学术团体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专业协会联系1000多万家。中国各种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志愿组织、维权组织、慈善组织等这些社会组织还要进一步发展,政府要推动、协助、保护这些社会组织的发展,而不要视为对立的、异己的力量。目前对社会组织还是制约大于鼓励,重要法律法规并不完备。中央一再强调社会管理创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那就要转变原来对社会组织从管制为主变为培育和鼓励为主,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鼓励他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此外,以公有制、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的市场一元,要充分保证其资源配置的权利,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分开。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靠经济手段,而不是强化行政手段,防止以宏观调控为名干涉微观经济,让创造财富的市场主体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把社会自治权利和市场资源配置的权利落实好,使社会三元构架各得其所,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和谐的公民社会。
 
  社会体制改革,需要建立起一系列制度,来确保社会改革成果。当前急需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制度,这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本途径。建立这个制度要配合建立信息获取机制——保证公众知情权,即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的权利,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在第一时间就能保护自身权益;利益凝聚机制——以一定组织形式为载体,把公众中分散的、散射的要求凝聚和提炼起来,达到提供政府决策的层次;诉求表达机制——让公众有利益表达的渠道和环节,如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表达机会。还要设置相关制度使利益各方通过大众媒体等方式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施加压力机制——当今利益分化,有了强势与弱势之分,强势群体拥有资源多,为自己争利益的手段也多。而弱势群体必须有特殊的施加压力机制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对这种施加压力机制需要用法律法治加以规范;利益协商机制——在利益诉求明确基础上,矛盾各方按法律渠道和程序进行对话与谈判,协商公平有效地自行解决利益纠纷,政府无需事事介入,既减行政,又节约社会成本。目前急需建立和完善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在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调解和仲裁必不可免,应该鼓励成立民间仲裁机构,大量的纠纷应该交给民间仲裁机构处理。中国古代民间纠纷,一般是族长或乡里有德行威望的人给予仲裁(做主),其次是找里正,再次才是告到衙门。民间仲裁无法解决,才由政府和司法机构介入,担任最后仲裁角色,这是矛盾终止机制,类似于法院的终审裁定一样。
 
  五、政治体制改革要坚决而谨慎地推进
 
  经过经济体制为重点的改革阶段,现在的社会矛盾暴露很多,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预示着,如果不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不解决民众关注的民生问题的话,就会影响到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本身。同时,在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如果不经由社会体制改革,而突出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基础、公民素质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政治体制改革很可能落空,甚至带来政局动荡,最终损害我们的事业。
 
  在基本完成社会体制改革之后,我们有条件用25年左右时间推动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改革,努力建设经济富强、宪政民主的国家,建设法治文明、自由发展的社会。中华民族的复兴,不仅体现在经济总量的增长上,还要体现在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上,以及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上,要建立一个大家都有幸福感和满意度的和谐社会,人人能享受充分的政治自由和民主,人权和私人产权得到充分保护,社会真正进入一个民主、和谐、幸福、法治的发展阶段。这应该是21世纪中叶实现的目标。这样就跟邓小平提出的发展“三步走”战略配合协调起来了。
 
  改革30年多来,我们丧失几次政治体制改革的好机会。但30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两大成就,即党与国家领导人形成年龄、届别的定期规范的交接班制度;网络媒体日益成为推进民主政治的平台,这些成就意义重大,为我们未来的改革做了必要的准备。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和社会民主问题,也即解决党政职能分开、权力过度集中、缺少监督的问题。具体来说,要改变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调整执政党与民意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的相互监督作用。执政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起来,提倡竞争性选举,从党中央到乡镇委员会实行较大差额的民主选举。协商民主与直接民主互动,监督和制衡体制健全完善,党内民主风气活跃,社会思想文化更加多元,舆论更加自由开放。党管军队、管干部、管舆论,如何管得科学、管得民主、管得依法,要有新的规范和制度。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人大、政协、民族区域自治、社会基层自治)的改革要配合推进。总之,通过改革建立现代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制度,改变传统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保证既能体现党的领导,又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都统一在依法治国、宪法民主之下。也就是说执政党应当遵循民主政治的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必定会迎来新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政治体制改革,是自己改自己,共产党改共产党,政府改政府,官员改官员,所以相对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改革而言更困难一点,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要有自我改革的决心和献身精神。
 
  经过“三步走”改革路线图,到建党100周年的时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社会体制改革也接近完成。到新中国建国100周年的时候,我国经济总量有望超过美国,政治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这个时候,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历史任务可以说真正实现了,“中国模式”也可以光耀世界了。
 
(作者为《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本文刊登于《炎黄春秋》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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