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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腐措施是否抓住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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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付贪污腐败的办法是扩大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
    
贪污腐败不但是犯罪,也是当今民众都恨之入骨的,但至少在所有的国家,贪污腐败罪尚不是一种违反宪法的重罪(High Crime),可问题是,我们推出的一些规定,却显示了在公民权利上的倒退。而公民权利得来之不易不说,还是我们宪法竭力维护的不容破坏的最高权利。  
 
也许有人说了,这只不过是针对公务人员,对他们就要严格要求。可我们还是应该问一句,如果你有送老婆孩子移民的权利,如果你有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中的佼佼者——公务员为什么要被剥夺这样的权利?难道我们已经把庞大的公务员团体当成了潜在的罪犯在预防?再说,你今天剥夺了公务员的权利,他们明天照样可以剥夺你的权利,而且更狠更彻底。  
 
当然,我们更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剥夺他们的这些权利,是否就能够有效阻止贪污腐败?阻止贪污腐败的办法是否一定要靠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我想,即便剥夺了这些权利,能够暂时有效阻止他们贪污腐败,平息民愤,这种手段也是要不得的,因为它是得不偿失的。作一个不那么恰当的比喻,当初皇上把身边的男人都阉割成太监,防止了他们包养二奶贪污钱财,可结果如何呢。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知道,以上手段对于遏制贪污腐败不可能有任何作用。  
 
我能感觉到有人会对这篇文章拍砖,我的读者也会感到迷茫,但你开口批评我之前回顾一下:你能找到第二个像我这样,在过去三年里至少免费写了几十万字呼吁制止贪污腐败、限制“裸官”转移财产的网友吗?这说明,我不是反对上面的决定,而是担心这种决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更糟糕的反效果。  
 
世界各国反对贪污腐败的经验已经够丰富了,归根结底到一点是什么呢?就是扩大公民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不但不是靠剥夺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反而应该是靠扩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扩大宪法赋予他们的参政、议政、监督政府与公务员的权利。要从制度上入手,从源头上入手,让他们从一开始就无法贪污腐败,就不敢贪污腐败,而不是等到他们贪污腐败了再去对付他们的老婆孩子。  
 
我们当今的一些规定,不但没有赋予公民更大的权利,反而是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去限制同样是作为公民之一部分的“公务员”的个人合法权利(隐私权与家属自由迁徙的权利)。当政府为了平息“民愤”而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对付“贪污腐败”的时候,是不是埋下了比贪污腐败更大的祸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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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恒均 来源:爱思想网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