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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后看“严打”:社会陷入“打不胜打”怪圈

作者:熊剑锋 赵季文 来源:《凤凰周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点击数: ( 字体: )

 
【导读】“严打”期间的量刑从重从快,暗合了平凡社会传统上的复仇心理,通过对犯罪者施以与他的罪行相比更为严厉的惩罚,使世俗社会得到快感的同时,却毒害着法治社会的基石所在——信任。每一次“严打”过后,总留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违背的些许伤痕。
 
 
 
“严打”期间的“公判大会”
 
  决策的革命因子
 
  “严打”自诞生起,其决策的科学性便受到学界的质疑。最大的异议是,社会治安不好是社会转轨时期的一个相当漫长的社会现象,这种规律不会因为割韭菜式“严打”而消除。
 
  首次祭起“严打”的背景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癫狂之后,960万平方公里滋生着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留存公安部档案的数据统计:“严打”前的1980、1981和1982年的立案数量分别为75万、89万和74万多起。
 
  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回忆,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同他谈话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
 
  邓小平要求:“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1983年8月份开始“严打”之后,在短期内立案数量确实开始下滑,1983年到1985年的立案数量分别为61万、51万和54万起。但是仅仅在短短三年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这一上升势头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严打的1996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作为对“文革”特殊后遗症的清理,1983年的“严打”是有必要的,但1996年之后的“严打”就没有必要。
 
  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的研究表明: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主要的代价之一。
 
  刘仁文表示,1996年后随着社会整个开放度的加大,社会流动性的增加,社会治安恶化是必然的代价,“从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可以看出来,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上升是一个比较明显和相当漫长的现象,客观规律不可能通过一两次‘严打’来扭转这个问题。”
 
  结果,1996年“严打”之后犯罪率再次上升,证明了刘仁文当初大胆的预言——社会治安还会恶化。
 
  “严打”陷入怪圈,除未能透视社会体制基因外,也在于政策出台的本身充满了经验主义的色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曲新久认为,“严打”属于公共政策,一般来说,要严厉打击某种犯罪,政府制定决策时要科学分析判断当时的犯罪情况,考虑如何去做、配备多少人力物力、采取何种方法,如美国“9.11”事件之后打击恐怖主义,对于投入多少情报力量、军队甚至移民政策要做出什么变化,事先都要经过充分科学的讨论和论证。
 
  而1983年“严打”政策的决策过程十分简单,“它是中央特别是个别领导感性认识的结果。彭真说:‘找老民警当顾问,调查调查,情况就清楚了,就可以组织战役了。’”曲新久说。
 
  刘仁文也认为,“严打”决策非常神秘化,其他的经济政策或者社会发展纲要制定的时候,都会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而“严打”决策没有科学性,要遵循犯罪的自身规律,
 
  1996年和2001年的“严打”决策也有一定的偶然性。在刘仁文看来,1996年的“严打”和李沛瑶被害有很大关系、而2001年的“严打”和当年的石家庄爆炸案等案件直接相关。
 
  刘仁文认为,李沛瑶被害是特殊事件,从1996年到2001年的社会治安来看,没有非常显著的证据证明社会治安比以前有很大的恶化。
 
  民众的态度也成为“严打”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之一,复旦大学教授汪明亮指出,民心所向是“严打”政策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在出现多抓一批多杀一批等情况时候,民众大都拍手称快或者为之欢呼。
 
  也有学者从政权权威的角度来解释“严打”的决策机制。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唐皇风认为,每次“严打”的出台都意味着严重刑事犯罪对现有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直接威胁,而社会秩序的存在和维系是政治权威的基础。
 
  根据彼时国家体改委的抽样调查,全国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1993年只有14.5%,1994年为18.3%,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执政党与政府权威的认同。
 
  唐皇风认为,每次“严打”的打击对象都是在当时非常普遍且直接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类型,每次“严打”都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执政党与政府的权威形象,强化了国家机器的象征性资本。每一次“严打”斗争就是一次巩固与强化国家政治权威的仪式与操练,“严打”斗争就成为中国国家权力重要的认同化机制之一。
 
  这种从政治出发、又落实于政治的战役模型、精神昂扬之中,反而疏漏了科学的长远性和社会转型的协同性。
 
  “依法”之虚
 
  “严打”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缩略语,其全称反倒不为人所知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严打”,有一个至今让一些人津津乐道的“亮点”,被认为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上海、天津以及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都有各级干部子弟在“严打”中落网,甚至被处以极刑。
 
  但是,“严打”让人印象更深刻的则是,行动中,“从重从快”之水,溢过了公安机关的抓捕,蔓延到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的量刑领域,形成“严打”的扩大化风潮。
 
  为了配合“严打”从重从快的要求,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迅速审判决定”)。
 
  这两个决定分别从“从快”和“从重”两个维度对当时的刑事法律体系做出了修改,“严打”从此取得了法律依据。
 
  “迅速审判决定”称: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这类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同时禁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这些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和立法意图大相径庭,更与1982年通过的宪法有关规定显得极不协调。
 
  而“严惩决定”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等六种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这被认为是对1979年《刑法》第43条“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重大误读。
 
  1983年通过的还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原定1983年底就收回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权,被彻底下放到地方。这一放,就是24年,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才予以收回。
 
  对于“从重从快”对法制的扭曲,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有着切身的体会。
 
  1983年“严打”开始时,陈兴良还是一个研究生,正好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实习,因为人手不足,被委任为助理审判员,亲身经历了此次“严打”。
 
  陈兴良在其《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一书中回忆,实习结束,他又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参加了“严打”刑事案件的辩护,记得当时担任辩护人的一个盗窃案,收到判决书,第一被告被判15年,第二被告被判处10年。
 
  “没过两天,‘严打’一来,我在法院门口赫然看到布告,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被告被判处死缓,也就是说我收到的这份判决书一夜之间就失效了。”陈兴良写道。
 
  陈兴良认为,尽管在理论上对“依法严打”一再加以强调,但“严打”疾风骤雨席卷而来的时候,其能动性冲破了“依法”的被动性。
 
  当时某知名法学家联合10名法学家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会伤及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多用死刑提出异议。后来这10名学者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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