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把目光转向斯大林时发现,他是通过操纵党的行政机构而获得权力的。因此,他看起来倒像提供了一个“机构产生领袖”(institution producing the leader)的实例。即便如此,领袖和党之间的问题,也像以往一样地存在着。就斯大林而言,由于他对权力的极度贪婪,在这里人们很容易看到暴君与其官僚系统之间普遍斗争的一个特例。当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语境中,也包括了极不情愿同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分享那些巨大而不可分割的道德与知性,因为这些都是属于党的品行。
在以上回顾中人们已看到,斯大林事实上使党的组织走下坡路,不仅仅由于他自己对权力的贪婪和不信任,而且也因为党不能完成斯大林认为时代所要求的任务。十分强调专家统治资格的“社会主义建设”(building of socialism),自然而然地把斯大林引向了强调党的作用的“社会功能”而不是它的道德方面。实际上,党的官僚统治证明它不适合执行这种功能。如果说,毛泽东认为党不够“红”,那么,斯大林则批评党不够“专”。
与孟子不同的是,卢梭则抵制等级制度。他的理想社会是全体公民都像理想的古罗马模式之“自由”、平等的公民一样地参与社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灾难性困境,他们的这种理想立即就陷入进众多的疑惑之中。孟子本人可能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困境,也就是卢梭说的那种“那些由于不知道什么对自己有利,从而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大众,怎样才能完成像制定法律制度一样如此广大和艰巨的事实呢?”但卢梭清楚地意识到,君主、地方官以及一切统治者(“执行者”)与人民一样都是凡俗肉身。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卢梭引进了在紧要关头出现的非凡之“大立法者”。因为罕见的天才能够制定一套教育人民趋善从良之系统的基本法律。卢梭毕竟是西方条文主义的继承者,并且最终相信法制(the rule of law)。正是“法”自身在形成“公意”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雅各宾党人那里,“立法者”和“执政者”之间尖锐的区差异被打破了,罗伯斯庇尔必须代表既是“立法”又是“行政”的“公意”。到了列宁主义那里,党的守宪性和法制性(constitutionality and legality)还保留着微弱的形式。然而,在这里我们察觉到了,卢梭的思想原本意图与运用其学说所产生之意外结果之间,创造出巨大的矛盾。这使卢梭的学说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
当转到孟子所描绘的著名圣王尧、舜、禹上时,我们发现在“立法者”与“君主”之间并不存在差别。在创造或昭示神圣社会制度形式的意义上,这些神话人物是“立法者”,但是他们同时又是高居于其所创立的体制之上的积极的社会统治者。这里的机构体制,只不过是他们扩展其“精神—道德”影响的简单渠道而已。按照孟子的阐释,儒家传统基本上不具有反体制主义的性质。甚至在孟子看来,圣王和君子的美德必须凭借制度机构才能得以传播,只有在礼制(the rules of propriety)的框架中才能实现其客观的表达。这样,在孟子那里并不是制度机构铸造了圣王和人们的德性,而是圣王和君子通过机构彰显出他们道德力量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