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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社保”网外的贫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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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与时俱进地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农民工具有不稳定性,打工只是权宜之计,随着年龄的增长或工作性质的变化,他们随时可能“走人”。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仍秉承计划经济时代思维,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换岗后很难转移、保持养老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力费钱费精神。15年的缴费期对经济紧张、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来说太过漫长,“稳定不动”的养老保险金对“移动频繁”的农民工,反倒成为一种累赘和负担。
 
媒体广泛关注过的农民工易承芳的经历便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平均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还不到她11年个人和用工单位共同交纳的12.6万元的一半。广东另一位来自湖南益阳的农民工叫张贤德,他2007年在广东佛山市顺德打工,2008年秋天“跳槽”到中山市火炬高薪技术开发区打工。两处不同的工作地点相距不过30公里,但由于地跨两市,他的社保关系就是转不过来,无奈之下,他索性办了退保手续,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2000多元取出来,买了一台手机。
 
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颁布了,似乎恼人的养老保险不能跟人走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了,然而,这个“办法”中的一些办法很难被农民工叫好,如规定单位缴纳的保费只能按12%转移。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工资额度的20%,但转移时只能转移12%,这个大幅度打折扣的转移“办法”只会伤农民工的心!又如《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很多人其中主要是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可是,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往往存在的很大差距,在打工所在地按照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却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如此“办法”,农民工能说“好”吗?
 
农民工的收入本来就不高,月收入从五六百元到八九上千元,每月缴百元左右的养老金个人支付部分并不是一个小数,生活的压力让他们更关心能拿多少钱回家,对于15年以后的生活没有太多考虑,所以他们宁愿放弃社保,乃至单位买了也宁愿退掉,以便多拿点现钱回家养家糊口。这是多么心酸和无奈的选择! 
 
歧视性政策损害了人的基本权益
 
国家人事部门曾出台过这样一个规定:“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项规定,使得有过罪错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不能享受完整的社保权益——“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意味着单位不为其缴纳判刑前或开除前工作年限的社保金,要参保就得由他们自己全额缴纳社保金。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并非是一种奖励和通常意义上的福利,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制度,而且我国的社保正在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前行。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都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对象,都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由是而论,单位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不是你想不想买的问题,而是非买不可的问题。有的职工虽然受过刑事处罚并被单位开除,但他在受刑事处罚和被开除之前及之后都是合法公民,不能说他过去的工龄就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了。工龄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不是用所谓的“政策规定”可以让它消失的,只因单位过去没缴费,便“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无异于取消了他的工龄,也就取消了他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不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许多事业单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才开始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启动后,每位合法公民的每个工作时间段,都很自然地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认可。因为在劳动法中,退休金和工龄是紧密挂钩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工作了,就应该享有工龄及与工龄挂钩的社会保险和退休金,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的工龄是属于不能和养老保险挂钩的工龄。规定“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不啻于将社会保障变成了一种“中原逐鹿,捷足先得”或“先下手为强”的法则,以至于后来者便只能望着吃剩的宴席面壁嘘叹了!何况被判刑或被开除的职工1995年以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其本人的过错,而是由整个国家的社保改革进程所决定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不是至今还没有启动社保改革吗?缴费有先有后,先缴的缴了就缴了,后缴的补上就行了,规定“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和劳动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何况一个人被判刑后便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员,他们理应得到人道主义光芒的照拂;理应和一般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
 
从2005年起,我国就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1%,劳动人口与老年人的比例是3:1,也就是三个人养活一个老人,还不包括孩子。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4亿多。这个现实,意味着我们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人人都有了基本保障,便人人都有了安全感,这不但能释放中国巨大的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能大大提高中国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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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麓山居士 来源:博客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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