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百家讲坛官方网站>> 百家聚焦>>正文内容
“文景之治”的黑暗: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阅读

“文景之治”的黑暗: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点击数: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演讲者小传
 
  韩兆琦,1933年出生,天津市静海人。195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1962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其后长期担任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中国《史记》研究会名誉会长。几十年来,曾先后出版《史记通论》、《史记题评》等二十余部专著。
 
 
  读历史读到《史记》、《汉书》的《文帝本纪》时,的确有一种很温暖、很开心的感觉,看来此后历代对“文景之治”所做出的那些赞誉的言论、那些歌颂的诗文、那些搬演不休的说书唱戏的确不是偶然。
 
  但,这是否就是历史的全貌呢?
 
鼓励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救济鳏寡孤独穷困之人
 
  在这方面,文帝、景帝都做了很多工作。文帝二年正月下诏表示:我要亲自耕种一块示范田,以给全国农民做表率,收获的粮食用来祭祀祖先。文帝十三年二月又下诏表示:我要为全国农民做表率,我用我亲自生产的粮食作为祭祀祖先的供品;用皇后亲自养蚕织出的布制作祭祀大典的礼服,要订出一套相应的礼仪,形成制度。景帝在其三年(公元154年)的正月也下诏说:“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识其终始。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这是根据晁错《论贵粟疏》的精神下达的命令。
 
  文帝于其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说:农业是立国之本,没有农业谁也不能活。有些人舍本逐本,荒废田园,我今天率领文武百官从事农业活动,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向。我命令减免全国农民今年租税的一半。汉代从刘邦时起规定农民“十五税一”,也就是收十五斗交一斗。文帝减免一半,就是“三十税一”了。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六月,文帝又下诏说:要免除全国农民的一切税收。这倒是破天荒的事。人们会问,作为一个封建的农业国,如果所有农民都不交税,那这个国家的统治者靠什么生活呢?原来当时的皇帝宫廷、国家政权的各个部门,以及全国各级的官僚机构,都管有相当数量的奴隶,这些奴隶可以为它们开发山林湖海,可以为它们经商赚钱来供它们使用;除此之外就是向全国的手工业者、全国的大小商人收取租税,以及铸造钱币等等。统治者是不愁没有收入来源的。
 
  文帝、景帝时期在国家遇到灾荒时,都及时地采取过一些救急的办法,如《汉书文帝纪》在后六年记载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民”;景帝在其元年正月下诏“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这是一项很好的措施。当时人口稀少,全国也过不去两三千万人,而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土地多的是,那些受灾的地区,那些贫瘠土地上的穷人,何不趁机换到一个水土肥沃的地方生活呢?只要国家给他们稍加指点、安排,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文帝、景帝还都对鳏寡孤独这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予以关怀,文帝在其元年下诏,对鳏寡孤独进行接济。十三年又下诏“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
 
  文、景时期又特别关心老人。在朝廷的督促下,各县各道都制定了体恤老人的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出了对八十以上的老人如何关照,对九十以上的老人如何关照;而且要求县令、县长亲自过问这些事情,要责令县丞、县尉或啬夫、令史亲自把这些东西送上门去;各郡国的太守与诸侯相要派人巡视检查。
 
  一个高高在上的封建皇帝,竟能如此充满感情地想到并如此细致具体地布置解决问题,真令两千年后的读者仍感到心头热乎乎的。
 
  “罪疑者予民”虽只五个字,但涉及了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当一个人犯罪的证据不清楚,存在疑问时都只能按无罪处理。
 
在减轻刑罚,坚持依法办事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个时代的司法好坏要看两个方面,其一是看实行的“法典”本身是不过严或过宽;其二是看当时的执法队伍是不是能够严格地“奉法循理”,严格地依照法律条文办事。二者当中尤其以后者更为难办。《史记》、《汉书》中都有《循吏列传》与《酷吏列传》,二者之间的区别都不在于法典本身的宽严,而在于是不是“奉法循理”、照章办事。文、景时期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其一,文帝、景帝都废止了一些残暴的刑法。如文帝二年(公元178),废除了惩治“诽谤、妖言”的命令,又废除了“株连灭族”。
 
  接着文帝于其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又因为缇莹上书请求自己降身为奴以换赎其父淳于意的肉刑,文帝很受感动。汉文帝下令把它废除了包括宫刑、劓刑、断左右脚等在内的“肉刑”,改用别的办法予以惩治,从主观动机上应该说是好事。
 
  汉景帝在其中元年(公元149年)下令废止把人剁成碎块的“磔”刑,而改为“弃市”。把人剁成碎块也是从秦朝传下来的酷刑,一直用到汉初;“弃市”就是把犯人拉到市场杀头或者腰斩,汉景帝的这项变更显然是很好的。
 
  其二,是文、景时期都在整顿司法队伍,提倡“奉法循理”、惩治违法乱纪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司马迁在《史记》中歌颂了文帝时期的一位优秀执法官员张释之。张释之的执法一方面是不避权贵,大公无私。当皇太子与其弟梁王乘车闯司马门,犯了禁令的时候,张释之毫不留情地将他们扣押了起来。直到皇太后出面求情,汉文帝亲自为儿子道歉,张释之才释放了他们。当汉文帝捉到了一个违反戒严令,冲撞了皇帝车驾的农民,想让张释之判他死刑的时候,张释之依据法令条款将他判成了罚款等等。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张释之宁可得罪皇帝,也决不随着皇帝的心意而枉法以徇其私。而汉文帝竟也接受了张释之的意见,同意了张释之的做法,这是很不容易的。司马迁在这里歌颂张释之,是和在《酷吏列传》批判武帝时代张汤、赵禹那种一味看着武帝脸色行事的执法相互对照的。
 
  《汉书刑法志》写文帝时期的司法还有所谓“罪疑者予民”。这“罪疑者予民”虽只五个字,但涉及了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当一个人犯罪的证据不清楚,存在疑问时,是按照有罪对待,还是按照无罪对待呢?中国两千多年的司法都是取前者。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被刑拘,他就立刻成了罪人,剩下的事情就是千方百计的让他自己“承认”了。而汉文帝居然能“罪疑者予民”,也就是凡不能定案的都只能按无罪处理。“罪疑者予民”,与“罪疑从轻” 是一个意思,这就很接近现代社会的文明司法了。
 
  文帝、景帝还都在整顿司法队伍、平反冤假错案、严查与惩办官员犯罪等方面做了工作。此外还严令禁止各级长官接受所辖地区、所管部门的请客、送礼,以及相互提供各种赚钱获利的方便之门等等。
 
  读历史读到《史记》、《汉书》的《文帝本纪》时,的确有一种很温暖、很开心的感觉,看来此后历代对“文景之治”所做出的那些赞誉的言论、那些歌颂的诗文、那些搬演不休的说书唱戏的确不是偶然,的确有值得后人认真研究、学习的东西。
 
  裁掉一部分御林军,皇宫里的马匹留下够用的就行了,剩余的都补充到驿站上去;放松对山林湖水的管制,允许百姓去开采捕捞。
 
 


共3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4199个字符
作者:韩兆琦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