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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崛起,必须告别革命外交—专访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唐启华

作者:唐启华 赵灵敏 来源:《南风窗》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1日 点击数: ( 字体: )

 
《南风窗》:但无论如何,这一时期的外交还是丧失了很多国家权益呀?比如巴黎和会,中国是战胜国,但在山东问题的交涉上依然失败了。
 
唐启华:外交的基础是国家实力。清末民初正值帝国主义外交高潮,弱肉强食被视为天经地义,中国赖列强均势,免于瓜分已属万幸;加以列强在华条约利益一致,中外实力差距太大。在这种情况下的外交,要全面挽救颓势是不可能的,只能寻求局部的突破,力求不丧失新的权利,或将已失权利加以严格限制。哈佛大学教授柯伟林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外交相当不简单,在内乱不断的情况下,居然将清朝遗留下来的版图,大致维持完整,是不可忽视的成就。
 
巴黎和会上山东问题交涉的失败,是因为当时日美之争,美国以牺牲中国为代价,对日本做的让步。中国最终没有在对德合约上签字,第一次对列强说“不”,而且日本最终也没有获得山东的统治权。除此之外,中国在巴黎和会上还是有很多外交成就的。中国签署了对奥合约、对匈牙利合约、对保加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战胜国姿态出现于国际社会。顾维钧代表中国还签署了国际航空专约,使中国与其他国家具有同样的领空权。加入国联是中国加入形成中的国际社会的开端,中国当时缴纳会费所占的比例是今天中国联合国会费的3倍。入选国联行政院意味着中国具有处理世界问题的资格,王宠惠还成为入选国际法院法官的第一个中国人。
 
当然,北洋时期的外交有功有过,但我们不能只看到以前的坏,看不到它的好,更不能只强调今天的成就和过去的失误,不能自己让步就是顾全大局,别人让步就是丧权辱国,不能有双重标准。
 
被“废约”遮蔽的“修约”
 
《南风窗》:在近代中国人的脑海里,没有比“不平等条约”更能激起强烈的民族情绪。您怎样看待“废除不平等条约”这一口号?
 
唐启华:近代中国与世界接触以来,饱尝屈辱与挫折,“不平等条约”可称得上最明显的伤痕。1920年代以来“反帝废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等爱国宣传,开始深入人心,自此是谁“废除不平等条约”终结百年国耻,与政权的合法性密切相关。
 
国民政府受惠于五卅之后反帝反军阀激情,于大革命之后取得政权,强调其始终致力于废约,并在抗战期间,签订《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等,废除“不平等条约”,但贬抑轴心国交还特权给汪精卫政权之重要性。中共则贬抑国民政府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成果,指出尚有许多未收回的权利,强调是中共最先提出废约主张,并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奋斗;1949年建国之后,彻底扫除帝国主义势力及影响,解除了套在中华民族身上“不平等条约”的锁链。最后,香港,澳门回归,才算真正终结百年国耻。
 
事实上,“不平等条约”负载了百年民族悲情,政治意涵浓厚,其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就意味着对条约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与挑战,进而主张“废除”之,但太过强调“不平等条约”在道德上的瑕疵,及“废约”在道德上的优越性,会有自相矛盾之处。清政府也曾在外国享有条约特权,如在朝鲜有专管租界3处,另外在甑南浦等公共租界中也有中国租界,并享有领事裁判权。《马关条约》之前,中国和日本互享领事裁判权等。
 
应该说,“废约”的主要作用是对内的,与现实政治密切相关。丰富精彩的“修约”历程与成果,被“废约”观念所遮蔽,致使几代外交官的努力被遗忘,中国外交的诸多特色和发展历程被忽视扭曲,无法总结成果,平心理解过去。
 
《南风窗》:那么,“修约”和“废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唐启华:摆脱条约束缚是举国一致的目标,“修约”和“废约”都是达成目标的手段。“修约”循法律途径,依据法理要求改订平等条约;若对手国坚持不肯修订旧约,则可诉诸革命及民意,走政治路线“废约”,摆脱旧约束缚,目的仍在重订平等新约。“修约”和“废约”两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可以视环境、时事及本身环境,做不同的选择或交互运用。“条约必须信守”是历史悠久的西方法律传统,条约可以修改,但修改条约不应否定“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但1925年五卅惨案之后,国共两党力主“反帝废约”,强调废除与修改为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将“修约”定义为与帝国主义妥协投降的卖国行为,认为只有“废约”才能解除束缚,摆脱半殖民地位。自此,“修约”与“废约”成了泾渭分明不能调和的两条路线,是否主张无条件“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爱国主义和反革命、好与坏的分水岭。“修约”在国人心目中已根深蒂固成为负面名词。
 
《南风窗》:在“修约”方面,北洋政府做了哪些努力?成效如何?
 
唐启华:当时北京政府虽然衰微,但仍是被各国承认的中央政府,在国际上代表中国。1919年以后,其“修约”朝有约国、战败国及无约国三个方向发展:对有约国,在巴黎和会上要求舍弃势力范围等7项特权,虽大会未予受理,但已系中国首次明确表达对条约束缚的不满;对战败国,要求废除旧约重订平等新约,得到允准。1921年5月签订的《中德协约》是第一个明文规范无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各款的平等新约,也得到了独一无二的战争赔款;对无约国,1919年春北京政府颁令,与无约国谈判时坚持平等互惠不再给予特权,即使谈判不成,也不愿迁就。12月,北京政府与玻利维亚订约建交,开创完全平等互惠条约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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