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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红色政权”的执政经验与教训

作者:张千帆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点击数: ( 字体: )

 
 
“红色政权”要在一个民主体制下长期执政,必须保证其所作所为符合多数民意。
 
如果说广大农民拥护的“土改”,使印共得以三十多年稳坐西孟“江山”,那么在工业发展的新格局下,其能否继续执政,关键取决于农民这些年来享受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印共被冲昏了头,以至不能及时调整政策方向,迟早会在选票箱前输掉政权。
 
 
(向春/图)
 
大凡知道点印度历史的人,不会对加尔各答这个城市没印象。1946年,印度建国前夕发生了穆斯林分离主义运动,这个城市的种族骚乱曾造成一万多人死亡。
 
带着对这段历史的兴趣,我来到加尔各答的西邦法律科学大学参加“宪政多元化”年会。一下飞机,就对来接我的博士提到这段历史。他告诉我,加尔各答的族群关系还算平和,尤其是从1977年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派)执政以来。印共在印度不算大党,无缘问鼎联邦政权,不过曾在印度的两三个邦成功获得过议会多数,而在这个加尔各答作为首府的西孟加拉邦最为成功,至今已实现长达33年无间断的连续执政。在邦议会的二百三十多名议员中,共产党议员多达一百九十多名,可以说是印度“红色政权”的稳固堡垒。
 
这么一说,顿时激发了我的“亲近感”和好奇心,忍不住问了他一连串问题,想了解西孟邦的“红色政权”是如何长期执政的。
 
印共长期执政秘诀:保护农民土地利益
 
印共在西孟的长期执政秘诀无他,归根结底在于“土改”政策落实得比较彻底,深得该邦农民的拥护。
 
土地制度一直是困扰印度社会的老问题,始作俑者是英国殖民统治者。英殖民者为了征税便利有效,制定了《永居法》,索性将土地所有权交给了包税人(音译“柴明达”),产生了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极少数大地主和中介,以及一大批靠租用耕地谋生的农民。
 
如此不负责任的做法加上印度传统的种姓制度,造成土地资源分配的极大不公。由于耕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或长期租用权,缺乏和地主与中介讨价还价的能力,在交易过程中受到盘剥压榨,被迫交纳很高的租金。绝大多数农民不仅很穷,也没有能力或动力增加产量、维护不属于自己的耕地。1940年代后期的独立运动中,国大党吸引农民支持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希望通过保障广大租户的权利,一举解决印度土地制度的双重问题:土地分配不公和农业低产量。在广大农民和社会其他阶层支持下,国大党领导的印度独立运动取得了胜利。
 
然而,这不等于英国殖民者留下的土地制度烂摊子能得到及时改革。平心而论,在这个至少当时穷人居多的国家实行民主政治,必然意味着执政者是代表社会下层的左翼政权,而国大党本身就是一个立场相当“左”的政党。这从其主导制定通过的1950年印度宪法前言就能窥豹一斑:“印度是主权、社会主义、世俗、民主共和国,并对所有公民保障正义、自由、平等、博爱”;印度最高法院还曾根据其中的“社会主义”一词,要求政府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
 
国大党执政后,政府开始土地改革,剥夺了拥有一万英亩以上的大地主土地,但改革的主要得益者却并非广大农民,而是地位仅次于大地主的富农。
 
由于土改牵一发动全身,很快在既得利益掣肘下陷于停顿。印度联邦宪法规定,土地改革主要是各邦的权限。联邦政府只是为土地改革提供一般政策框架,但具体实施须通过各邦立法展开,而各邦改革力度差异极大。不少邦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执行联邦“土改”并不热心,对钻联邦政策漏洞的行为则听之任之,如任由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登记在亲属名下,以规避有关土地占有量上限的法律规定。
 
到今天,一般人都认为印度“土改”总体上是一场失败的改革;统计显示,高达43%的农户仅拥有不到半英亩的土地。国大党并未能兑现当初雄心勃勃的承诺,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到1969年8月,仅西孟邦就出现了346起抢占土地事件。
 
在这种情势下,印共登上了西孟的政治舞台。1977年,印共通过土地改革的政治承诺争取广大农民支持,一举赢得了邦议会多数议席,并于次年进行著名的“永佃行动”(Operation Barga),禁止地主驱逐租户,租用权成为可以世代继承的永佃权,同时规定租户获得相当比例的庄稼产出:如果地主提供非劳力投入,租户获得一半产出;如果租户提供非劳力投入,租户获得3/4的产出。最后,如果地主决定出售土地,租户还有购买土地的优先权。“永佃行动”产生了150万“分成农户”(share croppers),其永佃权和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
 
调查表明,这项行动通过更加公平的土地使用权分配提高了效率,改善了该地区的农业产出,从而为印共在该邦长期执政打下了牢固的政绩基础。
 
财产权“出宪”,独立司法撤退
 
当然,西孟土地改革的成功是以清除宪法——更准确地说,司法——障碍为前提的。土地改革显然触动了私有财产权,印度司法不会袖手旁观。这倒不是说印度法官保守,尽管司法精英偏向保守是十分自然常见的现象。印度法院之所以在“土改”问题上显得保守,是因为印度司法是宪法的积极守护者,因而实施宪法中“左”的规定它就显得“左”(譬如将“社会主义”解释为提供基本福利),实施宪法中“右”的规定它就显得右,印度宪法原先将财产权规定为“基本权利”,既有此“尚方宝剑”在手,法院当然拼力死守,从而和政府发生激烈冲突。
 
英国殖民者虽然给印度留下了极糟糕的土地制度,但也让印度继承了相当地道的普通法传统,法官享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独立性。
 
印度目前有一个最高法院、19个高等法院以及上百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规定所有地方法院的资格、条件、待遇并决定法官升降,地方法官的任免也由高等法院而非地方政府控制。法官待遇可以修改,但不得减少。和其他国家相比,印度法官的工资不算高,不过在印度却属于工资最高的公务员,且待遇优越,由国家提供高等公寓、仆人、汽车和司机。每年的司法预算由最高法院合并各高等法院的提案后提交国会,不经国会讨论就获得通过;在这个问题上,国会可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橡皮图章”。
 
法官任职得到充分保障。印度宪法规定,除非行为不端或失去行为能力,法官不得受到罢免。国会十分之一成员联署才能投票提出罢免动议,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审查罢免主张;然后国会两院成员多数和2/3表决多数通过决议,才能罢免法官。罢免程序设计得如此复杂,以至迄今只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遭到罢免,高等法院法官的罢免也同样困难。
 
总的来说,虽然地方法院腐败现象时有听闻,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还是相当廉洁的,至少判决质量很高。例如在2010年9月底的一项围绕清真寺的高度敏感的案件中,高等法院判决书竟达好几千页。判决书的长度未必和质量成正比,但是起码体现了印度高级法官的法学素养。
 
独立的司法精英当然不会甘做“花瓶”,会通过各种适当场合彰显自己的作用,其中包括积极适用宪法并保障公民权利。虽然印度宪法规定了一些具体司法审查权,却没有在一般意义上授权司法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宪法本身的法律效力,但这在印度却从来不是问题。根据宪法第245条,受制于宪法规定,议会有权制定立法,可见宪法控制着议会立法的效力,而宪法从来是法官说了算;他们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是全面和最终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立法或行政部门都受其约束。尤其是宪法第13条规定,任何剥夺基本权利的法案一律无效;第32条规定: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剥夺或限制,都可以向最高法院寻求救济;第226条接着规定:高等法院有权撤销剥夺基本权利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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