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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错案不能终身追责

作者:凤凰自由谈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点击数: ( 字体: )

导语:4月5日,河南省高院出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规定7种错案将终身追责法官。不少媒体和网民都为河南高院的这个举动连声叫好,然而表面看似美好,背后却问题连连。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影响。
 
错案既出,要么担心被问责而联手阻止案件平反,要么即便案子翻过来,相关责任人却依然身居高位,无忧无扰。河南高院此次开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药方,有其值得理解的现实处境,以及改善司法形象的良善愿望,却依然存在不少可堪忧虑的制度疑窦须要厘清。
 
各种因素或明或暗侵蚀司法公正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既然法官要对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那么就应当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这既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职业伦理,也是促使法官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内在动力。在时下特殊的司法背景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法官更容易受到某种暗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错案责任的板子只打到法官身上显然有失公允。
 
一些现实中对司法的强势干扰,往往采取非书面、无痕迹的变异方式进行,不仅事后难以取证,也让当事法官可能百口莫辩,成为牺牲品。更遑论不少错案本就源自司法行政化的长官意志,而错案追责亦沿袭着行政化的启动方式与惩处思路(甚至直接内含党纪处分),有悖于司法权力区别于行政权的专有属性,且自上而下径自下达的处罚,也似有超越上下级法院间“监督与被监督”法律关系的定位。
 
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让法官无法起到主导作用
 
现行宪法的相关描述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非法官个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主审法官作为案件的实际责任人,往往在案件审理、定性中无法起到主导作用。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审委会、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氛围、甚至政法委主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诸多因素的左右,或明或暗,侵蚀着司法的纯粹与公正。甚至在此次追责规定的例外条款中,径自含有“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存在,审委会意志,以及其他外在于法院而存在的干扰力量,均可顺势委身(或托声)于审委会,并在事后轻松规避刑责。
 
因此,要真正体现“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问责宗旨,就必须明确和细化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认定,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庭长、审判委员,甚至主管院长的责任。尤其是对二审的最后裁定,更需明确其监督一审的“把关”责任。要通过责任细化,避免权责不明和法不责众的问责尴尬。
 
法官最终仅是纸面上的案件责任人
 
河南高院有负责人用“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来概括此番问责的核心要义,但关键之所在,于当下的司法环境中,真正掌控和行使司法审判权力的主体,呈现着“纸上一回事,实际另一回事”的窘态。
 
作为司法流程中的一环而存在的法院审判权,其对错案的判断与掌控还受制于侦查、公诉等诸环节的影响,正常、健康的司法环境下,可以生产基于法律与良知的裁断,即便是公安、检察程序中出现问题,仅以司法专业的纯粹裁判亦不难辨识与抵抗。但在联合办案积弊、所谓“兄弟单位”流俗等复杂因素掺杂后,乱象横生。事实上,不少错案并非法官能力有限,眼拙而不识,实乃明知有错却不得不判,明知有违法律却难抵权力干扰。
 
诸种情形交相作用之下,法官仅是纸面上的案件责任人,现有追责规定所可能忽略的,便是真正操纵司法的人、机构和势力。
 
“上一级法院的法官们,在没有这项制度以前,认为案子判得不对他就改,判得不清他就发回去,但有了错案追究制度后,他们反倒不能不顾及同行的利益了。”一位法律业内人士就用这种微妙关系撰文形容错案和追责法官。
 
纠正错案的目的只有一个——归还正义
 
无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是至今还没有说法的聂树斌案,纠正他们的错案的核心要义是要将正义归还他们,而非一定得处分多少个当年的法官。况且,以赵作海案来说,审讯程序中存在严刑逼供的情况,一个杀人案件仅仅用了差不多一个月的事件就走完了所有的程序,这恐怕不是一两个法官的责任,更多的还是“限期破案”、“从重从快”的压力。
 
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国率先取消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代之。这意味着,评判法官的依据,不再是其审判结果是否被上级法院否定,而是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违法行为。因为纠正错案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法官,而是正义重新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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