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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权力为杨乃武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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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二年,福建龙溪县令朱履中向闽浙总督汪志伊、福建巡抚王绍兰举报布政使李赓芸贪赃索贿。恰巧汪志伊与李赓芸素有嫌隙,意欲借此好好修理他一下,便上奏将李赓芸解职质讯,命福州知府涂以辀主审。涂一心想要讨好总督,辞色俱厉逼令李认罪,李不堪受辱,竟在狱中自尽。事情闹大了,朝廷派侍郎熙昌、副都御史王引之来福建调查。很快查明:李赓芸是操守清廉、百姓拥戴的良吏,冤案系朱履中栽赃诬告、汪志伊固执苛求、涂以辀勒供凌逼所造成。于是,李赓芸获平反;汪志伊被削职,永不叙用;涂以辀、朱履中充军黑龙江;巡抚王绍兰也因附和该案而遭革职。
 
此案还有段尾声,比较耐人寻味—侍郎熙昌等向嘉庆皇帝奏请旌表李赓芸,但皇帝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李赓芸身为朝廷命官,而“大员缘事逮问,当静俟国法;若此心皦然、横遭冤枉,亦应据实控告,朝廷必为昭雪;乃效匹夫沟渎之谅,殊为褊急,不应特予旌扬。”意思是说,以死自证清白,那是山野匹夫的行为,李赓芸效法这种“沟渎之谅”,岂不是置公信于不顾、陷朝廷于不义?哪能旌表?
 
但假如李赓芸不自杀,这桩冤案能不能获得平反呢?进而言之,当一桩冤案发生之后,通过正式渠道“据实控告”,朝廷真的可以“必为昭雪”吗?李赓芸案牵涉到副省级干部,自然受朝廷重视,那假如是老百姓含冤受屈呢?
 
当然,按照清代司法体制,帝国对于地方官员滥用权力、冤屈良民的可能性,是层层设防的。县官的完全裁决权只限于“自理词讼”,即一般民事纠纷;对重大刑事案,知县只有初审权,而无权定案。初审完结后,知县必须将案犯与卷宗移交上一级衙门,由知府二审,这一程序叫“审转”。二审之后,又要呈报按察司,再由督抚汇案咨结。杀头等大罪还必须经督抚重审,再上报中央刑部核准,并由皇帝最后定谳。从理论上说,如果案子有“情罪不符、引律错误”之处,每一级复核的衙门都可以驳回复审,或提审案犯,以防止出现冤案。
 
另一方面,如果被问罪者认为官府审判不公,其亲属或家人也可以到上级衙门申诉。如果府、道、司、院等地方衙门均无法申冤,法律还允许他们进京上访,向步军统领衙门、刑部和都察院投递诉状,彼时称为“部控”。如果“部控”也不得昭雪,还有最后一个申诉渠道:“叩阍”,即拦圣驾告御状。不过,一介草民碰上皇帝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清稗类钞》这样记述:“叩阍极难,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时,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即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以至于京城有一些“丐流”之辈,干脆以代人叩阍为业,他们了解圣驾动向,且收费也并不高,算是弥补了正式制度之不足。
 
帝国既有严密的审转制度,又有击鼓鸣冤与部控、叩阍等正式申冤渠道,那么,按道理来说,大清子民总不至于告状无门、冤不得雪了吧,也难怪嘉庆皇帝会将话说得那么满。然而,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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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 钩 来源:《百家讲坛》(红版)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