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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治国”造成中国政治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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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邓小平这种语重心长的提醒,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194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注7这种发端于抗战时期的党权高于一切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解放战争时期继续实行,并一直沿用至1949年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革命党成了执政党,本应逐渐健全法制,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然而,最高领导层已经形成的“以党治国”观念不但没有克服,反而进一步强化。特别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继而在和1958年召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之后,在政法机关突出强调党的“绝对领导”,更使“党化国家”成为定型。它的最集中的表现,是毛泽东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其时,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这些论断,就是“以党治国”论的极端表现。这种主张使党权无限膨胀,任意毁弃法制,最终导致滥施专政,政治清洗不断,国无宁日,亿万人民身受其害,也使执政党自身的形象受到严重损伤。
 
  三、“以党治国”的实际运行
 
  “以党治国”并非毛泽东个人的主张,而是党内高层的共识,当时主管和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都曾讲过类似的话,指导政法机关按照党的意志去执法。下面,我们来看看“以党治国”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
 
  (一)执政党不受法律的约束
 
  1955年1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来看,他认为法律是由党领导制定的,明确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上。这种观点与“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理念相距甚远。实行的结果,就是导致在“反右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意破坏法制,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二)政法机关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作党的驯服工具
 
  有关这方面的文件和指示非常之多,下面引述几例:
 
  1955年7月间,张鼎丞和梁国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强调说:“必须告诉检察院的同志不准闹自由主义,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密,就是和党闹独立性。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在党内可以讲清楚,对外,就要讲这些案子都是经过检察院批的,都由我负责。这样才对。不然,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要受党纪的制裁。”刘少奇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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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一夫 来源:《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