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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

作者:王曾瑜 来源:《史学集刊》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点击数: ( 字体: )

 
 
  《清稗类钞·胥役类》载清後期郭嵩焘之说:“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他所说“历代”的“共天下”,也未必确切,而确实反映了清朝胥吏之权势,绝不可小视。正如清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12“谚语:‘清官不出吏人手。’非官愚而吏智也,官不久任,而吏多积年故耳。”情况其实与宋朝相似。
 
  (二)狼狈为奸和尔虞我诈:在地方各级官场的官员上、下级之间,官与吏,吏与吏之间之间必然存在着狼狈为奸和尔虞我诈两种似乎是相反的情况,却都是出自他们的私利。北宋强至《送陳郎泗州得替》诗说,“公洁廉之声,尤重时论”,“历选临淮守,多闻政术偏。若柔非似水,即是急如弦。下吏或弄法,属僚时窃权。邀权沸钟鼓,市誉饰庖笾”。【75】虽是描写一个清官知州,却也反映了上述两方面的各种问题。
 
  欧阳修《归田录》卷2记载了一个官场笑话:“钱昆少卿者,家世馀杭人也,杭人嗜蟹,昆尝求补外郡,人问其所欲何州,昆曰:‘但得有螃蟹,无通判处则可矣。’”余靖所写通判毛应佺的墓铭说:“监郡之职(通判)与刺史(知州)权均而势逼,固禄位者率以将迎守意,临事不自可否,屏气低首,趋府如幕吏。吏持案牍立前,山叠波委,搦管署纸尾,不敢议其是非。及狷者为之,则刚而犯上,相持短长。缺士大夫之行者多矣。”【76】都是反映了当时通判与知州、知军之间经常发生的迎合或龃龉。江应辰记载在南宋前期,“岭南帅守、监司相为敌雠,屡起大狱。其僚各为曹朋,以相倾轧”。【77】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蔡杭《冒役》说,“当职入境阅词,诉配吏者以千计,则一路之为民害者可知也”。“推原其由,皆贪官暴吏与之志同气合,容纵冒役。所以行案贴写,半是黥徒,攫拿吞噬,本无餍足。既经徒配,愈无顾藉,吮民膏血,甚於豺虎。前後监司非不严禁,往往官吏视为具文,名曰罢逐,暗行存留”。反映了官与吏的互相勾结,而地方各级官员对於上司的指令,也照样有阳奉阴违,“视为具文”的情况。
 
  明朝中叶,何瑭在《周侍御佥宪河南序》中说:“南畿、河南各有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而兵备政令,皆与之相关。此四人之性行,未必皆同,方圆枘凿,一有龃龉,非惟动相掣肘,事不可行,而谤议往往由之以起。”【78】王立道著《重守令议》中说:“县统之州若府,州若府又统之藩臬,又皆有监司焉。其所施设,或相掣肘,至于奔走承望颜色,尤不能下意,此尤非也。”【79】反映了当时地方政务常见的“一有龃龉”,“动相掣肘,事不可行”的情况。
 
  (三)按儒家伦理规范的上、下级关系:论述古代地方政治中的上、下级关系,也不能排除儒家伦理的因素,以及按儒家伦理规范的上、下级关系的情况。如北宋“吕公绰,神宗时知永兴军,待僚属谦恭,遇吏民仁厚”。【80】黄庭坚记述狄遵礼历任州县官,“待僚属尽敬,见其一长保荐,不以疑似小过轻绝之”。【81】南宋袁甫介绍名儒真德秀说,“长官之待僚属,政欲己出,权畏下移,能用其所长者鲜矣”。“真公之帅长沙也,待僚属之意,真如子弟朋友,条为四事,庸示劝勉”。【82】
 
  前述南宋初高登反对为秦桧建生祠,敢于违抗上司胡舜陟,则是提供了下级勇于按儒家伦理办事的另一方面的实例。明朝弘治时,吴廷举“除顺德知县,上官属修中贵人先祠,廷举不可。市舶中官市葛,以二葛与之,曰:‘非产也。’中官大怒,御史汪宗器亦恶廷举,曰:‘彼専抗上官,市名耳!’”【83】
 
  宋仁宗时,庞籍任河东路经略安抚使、兼知并州。司马光“从庞籍辟,通判并州”,他建议“筑二堡,以制夏人”。“麟(州)将郭恩勇且狂,引兵夜渡河,不设备,没于敌”。庞籍遂遭御史弹劾。庞籍“以筑堡之议,光实与焉,恐并获罪,乃留徼光之书”。司马光“惭怍,守阙上书,具言其状”,“乞独坐其罪”,“自请斧钺之诛。朝廷不许”。庞籍“又上奏引咎自归,乞矜免光罪,光卒不坐”。司马光“无所自容”,而庞籍“待之如故,终身不复言”。【84】上、下级争相承担失败的责任,都表现了儒者的风度。
 
  从史料上看,此类记载并不少见,但此种上、下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等级授职制下,也只能是支流,而非主流。
 
叁、地方官府与豪强大族
 
  史实证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的政体,固然是植根于阶级社会,却并非只能与中国古代的租佃制经济结成互为依存的关系,此种政体完全是可以适用于若干个剥削经济成份。一般说来,经济上的剥削阶级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必然是一体,但也不能绝对化,剥削与统治毕竟是两个不同范畴。两者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的千姿百态的差异。就个别人而论,有的是先上升为新的剥削阶级,再上升为新的统治阶级,有的是先上升为新的统治阶级,再利用权势,成为新的剥削阶级。
 
  在中国自秦汉以降的古代,皇权似乎是高高耸立在全体庶民之上,如宋太宗说:“朕今收拾天下遗利,以赡军国,以济穷困,若豪户猾民望吾毫髪之惠,不可得也。”【85】但是,宋代的所谓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86】其实就是官户加上富有的吏户,构成了宋朝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尽管宋朝针对形势户,还设立催督赋税的专法,然而宋太宗的统治基础,实际上还不是当时的形势户。对历朝地方官府而言,必须以经济上的剥削阶级,如地主阶级等,作为其统治基础,而绝无例外。
 
  中国自秦汉以降,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体,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不允许出现可与中央对抗的地方豪强势力。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徙天下豪富於咸阳十二万户”。【87】西汉时,“济南瞷氏宗人三百馀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於是景帝乃拜(郅)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瞷氏首恶,馀皆股栗。居岁馀,郡中不拾遗。旁十馀郡守畏都如大府”。【88】汉武帝时,张汤“承上指”,即按汉武帝的旨意,“鉏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89】西汉规定刺史监察地方政治的六条,其中两条与豪强有关,“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90】汉昭帝时,田延年“出为河东太守,选拔尹翁归等以为爪牙,诛鉏豪强,奸邪不敢发”。【91】汉宣帝时,杜延年“召拜为北地太守。延年以故九卿外为边吏,治郡不进,上以玺书让延年。延年乃选用良吏,捕击豪强,郡中清静”。【92】
 
  古代有所谓“武断乡曲”一词。北宋时,“抚州民李甲、饶英恃财武断乡曲,县莫能制。甲从子詈县令,人告甲语斥乘舆”。知州王彬“按治之,索其家得所藏兵械,又得服器有龙凤饰,甲坐大逆弃市。并按英尝强取人孥,配岭南,州里肃然”。【93】南宋高登任静江府古县令,“豪民秦琥武断乡曲,持吏短长,号‘秦大虫’,邑大夫以下为其所屈。登至,颇革,而登喜其迁善,补处学职。它日,琥有请属,登谢却之,琥怒,谋中以危法。会有诉琥侵贷学钱者,登呼至,面数琥,声气俱厉,叱下,白郡及诸司置之法,忿而死,一郡快之”。【94】这些是地方官惩治“武断乡曲”的豪强的实例。中国古代不少记载叙述和赞扬清官的德政,就往往不乏“摧抑豪强”,【95】“豪强敛迹”【96】之类。
 
  中国古代所谓“武断乡曲”的豪强,其实就是黑社会势力,其特点往往是必须违法犯禁。宋人张方平说:“今内地州縣人不習兵,但財力相雄,富役貧,强暴寡,其兼并豪猾之民,居常猶吞噬貧弱,為鄉邑害。”【97】朱熹任南康军知军时,其《乞禁保甲擅关集札子》说:
 
  “乡里豪右,平居挟财恃力,已不可制。一旦藉此尺寸之权,妄以关集教阅为名,聚众弄兵,凌弱暴寡,拒捍官司,何所不至。如本军都昌县刘邦逵等,只缘刘彦才争竞,闻得官司追呼,遂于盛夏,辄行关集,鸣锣持仗,过都越保,欲以报复怨仇,抗御捕吏。向非托于保甲之名,安敢公然如此。熹除已将刘邦逵等依相殴报冤为名,结集徒党立社法等第决配、编管外,仍具利害申使司。欲望台慈详酌,特赐行下,约束施行。”【98】
 
  他也是对“乡里豪右”断然实施镇压措施。但豪强的背景相当复杂。如前所述,宋朝有“形势户”的法定户名,为地主阶级当权派。但形势户不能与黑社会势力完全划等号,形势户中的相当部份肯定是黑社会势力的主要组成部份,但并非形势户之外就没有“武断乡曲”的豪强。元朝也常有“豪强武断,以乱吏治,民甚苦之”【99】的记载。明朝孙绪的《七谣赠璞冈赵明府·慑暴谣》写道,在河间府一带,“豪强横行街市,武断乡曲,甚至酗酒,直至县庭,捽胥吏,出不逊语,令据案噤不敢发言,已七、八年”。【100】
 
  宋朝的举人仅是贡举的人选,一般只有参加一次省试的资格,不够做官的资格,唯有科举入第,方可入仕。但“豪右往往多有官荫及得解进士”。【10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举人豪横虐民取财》记载,举人谭一夔为一方“豪横”,“贷之钱物,则利上纽利,准折产业以还”。即使宋代的举人地位不及後世,而其中也不乏“豪右”之辈。金朝有的举人或可当吏。【102】元仁宗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赐会试下第举人七十以上从七流官致仕,六十以上府、州教授,馀并授山长、学正,後勿援例”。但後来还是援例。【103】明清的举人则是终身制。明朝则有了举人的资格,就可以授官。如“司马恂,字恂如,浙江山阴人。正统末,由举人擢刑科给事中,累迁少詹事。宪宗立,命兼国子祭酒,卒,赠礼部左侍郎”。【104】此种由举人入仕的优待,在宋代本是不可思议的事。再如严嵩子严世蕃卖官,“举人潘鸿业以二千二百金得知州”。【105】明朝马文升上奏说:“切见今之守令,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往往多得其人,由监生除授者鲜有能称其职。”【106】清朝沿袭明制。雍正皇帝说:“文职官员内除捐纳出身,而年老庸劣者外,其由进士、举人正途出身人员,自幼读书,初选知县,即以才力不及革退,亦为可悯。”【107】“正途”一词,说明了举人在清代的社会地位。
 
  明清时代,不仅是举人,连监生等都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与官员构成了明清地主阶级的一个特殊阶层,或称缙绅。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申举贡生员免派杂差之例”,【108】明清的缙绅在赋役方面也享有一定的特权。顾炎武《生员论上》说:
 
  “国家之所以设生员者,何哉?盖以收天下之才俊子弟,养之于庠序之中,使之成德达材,明先王之道,通当世之务,出为公卿大夫,与天子分猷共治者也。今则不然,合天下之生员,县以三百计,不下五十万人……一得为此,则免于编氓之苦,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故今之愿为生员者,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已。以十分之七计,而保身家之生员殆有三十五万人,此与设科之初意悖,而非国家之益也……今之生员以关节得者,十且七、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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