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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

作者:王曾瑜 来源:《史学集刊》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点击数: ( 字体: )

 
有的学者不赞成将古代地方政治描述得过于黑暗。在十官九贪的基本状况下,地方政治只能以黑暗面为主。这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强调以普选制取代等级授职制,应如何领会,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的本质和特性,应如何认识。依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看来,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都是阶级社会,贪腐是阶级社会的痼疾,一切剥削阶级的通病,只要有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地方政治的贪腐和黑暗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但民主和法治可以大大压缩贪腐滋生的空间。如果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地方政治,居然能够以光明面为主,是不符合史实的。可能有个别时期,如唐朝的贞观之治时,地方政治比较清明,以光明面为主,但只会是罕见的情况。当然,即使是在直接选举制下的地方政治,也未必就一定是以光明面为主。但直接选举制与等级授职制相比,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进步,本质性的进步。按马克思主义的教导,只有用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方能真正大大压缩贪腐滋生的空间,这是中华民族进步的历史必需和必然。
 
  坦率地说,关于地方政治与信息传递的关系,原先并未进入笔者的研究视角。但既然有的学者提出这个问题,也促使笔者进行思考。依笔者个人的看法,在某些突然或紧急的情况下,信息传递的迟速与通塞,对地方政治的行政效率可能有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在一般情况下,信息传递对地方政治的好坏,其作用是相当次要的。自古以来,地方官府对朝廷,地方下级对上级的虚报和瞒报,事实上是家常便饭式的顽疾。这其实不是根源于信息传递不通畅的问题,而是在根源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正如笔者常说,如若不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的理论的制高点出发,去俯瞰和研究制度史,制度史就有可能成为死的制度史。研究中国古代地方政治,正是为了将古代地方政治制度史,写成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至于撰写地方政治史,是否就算是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呢?敬请行家评论。
 
  研究制度,包括地方政治制度,如若只谈纸面上的规定和制度的演变,确是有缺陷的。有的学者提出研究活的制度史的主张,我个人表示赞同。但对于什么是活的制度史,似有不同理解。我的理解比较简单,就是谈制度的实际执行和操作情况。我个人在2001年发表《从台谏制度的运作看宋代的人治》,【143】即有此意图和尝试。当时我确实没有说“活的制度史”这一富有形象性的观念,而此文算不算是活的制度史,也有待大家评议。但若要谈制度的实际执行和操作情况,依我之见,就离不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败,总的说来,与信息传递关系不大。例如前述法外横敛和违法暴敛,从赋税制度史着眼,可否算是活的赋税制度史呢?这与信息传递到底又有多少关系呢?本文所谈的其他问题,也大抵如此。
 
  总之,研究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史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正是贪腐与黑暗,而只怕不是信息传递。
 
  最後,笔者必须强调本文属简单的浅论性和框架性的作品,无疑是抛砖引玉而已。其目的之一,是希望治史者们历朝地方政治的重大课题多加注意和关心,并且产生研究的兴趣。本文的看法正确与否,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本文的论述体系也肯定有缺陷,有待于大家批评、商榷、补充或完善。笔者也得知柏桦先生等对明朝地方政治已经下了很多功夫,有不少成果,只因时间、精力、条件等所限,而未能拜读。笔者更特别希望在宋、明、清三代,能有大部头的、深入的、细致的论述地方政治的专著问世。
 
  (原载《史学集刊》2011年第1期)
 
  【1】《宋会要》职官48之43。
 
  【2】关于大一统观念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参见周良霄先生《皇帝与皇权》(增订本)第十四章(一)大一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3】关于吏部起源和发展,参见张泽咸先生《汉魏六朝时期的吏部运作述略》,载《文史》2007年第1辑。
 
  【4】《春明梦馀录》卷48。
 
  【5】《事物纪原》卷4《堂除》。
 
  【6】《历代名臣奏议》卷67郑介夫奏。
 
  【7】《史记》卷30《平准书》。
 
  【8】《後汉书》卷33《朱浮传》。
 
  【9】《後汉书》卷61《左雄传》。
 
  【10】《晋书》卷34《杜预传》。
 
  【11】《通典》卷14。
 
  【12】《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
 
  【13】《隋书》卷2《高祖纪》,卷28《百官志》。
 
  【14】《旧唐书》卷81《刘祥道传》。
 
  【15】《旧唐书》卷98《卢怀慎传》。
 
  【16】《唐会要》卷69《丞簿尉》。
 
  【17】《全唐文》卷66。
 
  【18】《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癸亥,《文潞公集》卷29《奏知州通判理任》。
 
  【19】《图书编》卷83《皇明百官述》。
 
  【20】《欽定大清?典》卷6《考察》。
 
  【21】《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20《言御臣上殿札子》,《长编》卷194嘉祐六年七月壬寅。
 
  【22】《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9《财计》。
 
  【23】《後汉书》卷60《蔡邕传》。
 
  【24】《太平御览》卷429《公平》引《晋纪》。
 
  【25】《宋书》卷55《傅隆传》,卷58《王球传》。
 
  【26】《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27】《宋会要》刑法1之28,2之84。
 
  【28】《宋会要》刑法2之33。
 
  【29】《永乐大典》卷14620《吏部条法》。
 
  【30】《正德明会典》卷2《吏部》。
 
  【31】关于任期制和回避制,参见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二节和第四节,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韦庆远、柏桦先生《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第十三章第二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郭崧义先生《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十卷第十章第一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
 
  【32】《晋书》卷24《职官志》。
 
  【33】《宋书》卷59《何偃传》。
 
  【34】《全唐文》卷465《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三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
 
  【35】《宋史》卷160《选举志》。《山堂群书考索》後集卷15引《长编》的记载更为原始。
 
  【36】《宋书》卷52《袁豹传》。
 
  【37】《隋书》卷66《房彦谦传》。
 
  【38】《历代名臣奏议》卷159。
 
  【39】本文限于篇幅,关于古代监察制度的较详论述,参见贾玉英先生等《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
 
  【40】《宋史》卷276《张观传》,卷287《王嗣宗传》,《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甲辰。《宋史·王嗣宗传》误作“河州”,应以《长编》为准,当时河州尚未入宋之版图。
 
  【41】《南史》卷71《儒林传论》。
 
  【42】《新唐书》卷118《李渤传》。
 
  【43】《新唐书》卷150《常兖传》。
 
  【44】《都官集》卷4《上英宗皇帝书二》。
 
  【45】《文定集》卷7《廷试策》。
 
  【46】《宋朝名臣奏议》卷111李常《上神宗论王广渊和买抑配取息》。
 
  【47】《宋史》卷329《王广渊传》。
 
  【48】《宾退录》卷1。
 
  【49】《宋史》卷380《萧振传》,《南轩先生文集》卷38《王司谏墓志铭》,《历代名臣奏议》卷83欧阳澈上书。
 
  【50】《宋史》卷354《蔡薿传》。
 
  【51】参见韦庆远先生《张居正和明朝中後期政局》第二章第一节,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52】《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後汉书志》第28《百官志》注,《宋书》卷40《百官志》。
 
  【53】《文苑英华》卷422《元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
 
  【54】《宋会要》食货70之20。
 
  【55】《要录》卷141绍兴十一年八月甲申。
 
  【56】《容斋续笔》卷1《戒石铭》。
 
  【57】《世宗宪皇帝圣训》卷1。
 
  【58】《世宗宪皇帝圣训》卷28,《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33。
 
  【59】《三朝北盟会编》,以後简称《会编》,卷191。
 
  【60】《宋史》卷22《徽宗纪》宣和元年。
 
  【61】《宋刑统》卷2。
 
  【62】参见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四节,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先生《宋代法制研究》第四章第三节,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
 
  【63】《宗忠简公集》卷7《遗事》,《历代名臣奏议》卷85宗泽奏,《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7建炎元年七月丁未,卷10建炎元年十一月辛卯,卷16建炎二年七月癸未朔。《遗事》载宗泽“奉诏,即出八人,纵之”,今据《要录》的考证。
 
  【64】《要录》卷16建炎二年七月甲辰。
 
  【65】《金史》卷54《选举志》。
 
  【66】《宋史》卷424《洪天锡传》。
 
  【67】《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0《答潘谦之》。
 
  【68】《明史》卷164《邹缉传》。
 
  【69】《朱文公文集》卷19《乞褒录高登状》,《宋史》卷399《高登传》。
 
  【70】《真文忠公文集》卷6《申尚书省乞将本司措置俸给颁行诸路》。
 
  【71】《长编》卷4乾德元年正月。
 
  【72】《姑溪居士後集》卷19《胡叔微行状》。
 
  【73】《水心别集》卷14《吏胥》。
 
  【74】《诚斋集》卷122。
 
  【75】《祠部集》卷11。
 
  【76】《武溪集》卷20《宋故国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铭》。
 
  【77】《文定集》卷20《黄公墓志铭》。
 
  【78】《柏斋集》卷3。
 
  【79】《具茨集·文集》卷2。
 
  【80】《乾隆陕西通志》卷51引《雍大记》。
 
  【81】《豫章黄先生文集》卷22《朝议大夫致仕狄公墓志铭》。
 
  【82】《蒙斋集》卷15《跋长沙幕府四箴》。
 
  【83】《明史》卷201《吴廷举传》。
 
  【84】《宋史》卷336《司马光传》,《长编》卷186嘉祐二年十一月戊戌,《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18《论屈野河西修堡状》,《论屈野河西修堡第二状》卷76《太子太保庞公墓志铭》。
 
  【85】《长编》卷37至道元年五月癸亥。
 
  【86】《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税租簿》,卷48《簿帐欺弊》,共计三条。三条记载各有错字,引文进行了互校。据《宋史》卷38《宁宗纪》,此书编成于嘉泰二年(公元1202年)八月,颂布于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七月,离南宋开国和亡国各七十多年。
 
  【87】《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88】《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89】《汉书》卷59《张汤传》。
 
  【90】《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後汉书志》第28《百官志》注,《宋书》卷40《百官志》。
 
  【91】《汉书》卷90《酷吏传》。
 
  【92】《汉书》卷60《杜延年传》。
 
  【93】《宋史》卷304《王彬传》。
 
  【94】《宋史》卷399《高登传》。
 
  【95】《南涧甲乙稿》卷9《应诏举所知状》。
 
  【96】《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51《大元国故卫辉路监郡塔必公神道碑铭并序》,卷58《大元故正议大夫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并序)》。
 
  【97】《乐全集》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
 
  【98】《朱文公文集》卷20。
 
  【99】《滋溪文稿》卷11《皇元赠集贤直学士赵惠肃侯神道碑铭》。
 
  【100】《沙溪集》卷18。
 
  【101】《宋会要》食货21之6。
 
  【102】《金史》卷53《选举志》,卷97《李完传》,卷104《纳坦谋嘉传》。
 
  【103】《元史》卷25《仁宗纪》。又《元史》卷81《选举志》载,泰定时,也有类似优待。《元史》卷41《顺帝纪》至正三年:“监察御史成遵等言:‘可用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试不中者,与终场举人同。’”卷46《顺帝纪》至正二十三年:“诏授江南下第及後期举人为路、府、州儒学教授。”
 
  【104】《明史》卷152《司马恂传》。
 
  【105】《明史》卷210《邹应龙传》。
 
  【106】《马端肃奏议》卷2《巡抚事》。
 
  【107】《世宗憲皇帝上諭内閣》卷2。
 
  【108】《皇朝文献通考》卷25。
 
  【109】《亭林文集》卷1。
 
  【110】《宋会要》刑法2之5。
 
  【111】《侨吴集》卷2《舒大尹伯洪之任晋陵》。
 
  【112】《崑山贡生沈悫呈控徐乾学一门贪残崑邑状附条陈》,《清代挡案史料丛编》第5辑第40页,中华书局,1980年。
 
  【113】《後汉书》卷61《左雄传》。
 
  【114】《资治通鉴》卷57臣光曰。
 
  【115】《全唐诗》卷425。
 
  【116】《宋会要》刑法2之44。
 
  【117】《梁溪全集》卷71《乞下本路及诸路转运司科敷钱米于田亩上均借奏状》。
 
  【118】《倪文贞集·奏疏》卷7《并饷裁饷疏》。
 
  【119】《皇朝通典》卷7。
 
  【120】《晋书》卷28《五行志》。
 
  【121】《欧阳文忠公全集》卷67《與尹師魯》书信,《能改斋漫录》卷13《欧阳公多谈吏事》。
 
  【122】《宋会要》刑法2之55。
 
  【123】《王忠文集》卷11。
 
  【124】《明史》卷230《汤显祖传》。
 
  【125】《明史》卷279《王锡衮传》。
 
  【126】《明史》卷265《王家彦传》。
 
  【127】参见拙作《“清官”考辨》,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北京日报》2008年9月8日。
 
  【128】《王文公文集》卷1《上皇帝万言书》。
 
  【129】《跨鼇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
 
  【130】《历代名臣奏议》卷189。
 
  【131】《卢溪文集》卷27《与宣谕刘御史书》。
 
  【132】《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0《答潘谦之》。
 
  【133】《文山先生全集》卷3。
 
  【134】《金史》卷109《陈规传》。
 
  【135】《圣祖仁皇帝御制文第二集》巻6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谕吏部》。
 
  【136】《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後汉书志》第28《百官志》注,《宋书》卷40《百官志》。
 
  【137】《宋会要》刑法2之18。
 
  【138】《长编》卷186嘉祐二年七月辛卯,《宋朝诸臣奏议》卷67陈升之(旭)《上仁宗论转运使选用责任考课三法》。然而陈次升《谠论集》卷1《上神宗论转运使选用责任考课三法状》文字相同,疑後人掺入。
 
  【139】《宋史》卷28《高宗纪》。
 
  【140】《会编》卷220《中兴遗史》,《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41】《杜清献公集》卷12《签书直前奏札》。
 
  【142】《明名臣琬琰续録》卷5《副都御史程公行状》。
 
  【143】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1集,又载《丝毫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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