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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和腐败的肇始——马基雅维利的启示

作者:徐 贲 来源:作者博客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点击数: ( 字体: )

 
  从“人易腐败”来思考共和,更凸显了制度对改变人性腐败的重要。人类在自由而全无约束的状态下,天生就可能是一群有相互侵害意图的野兽,权力帮助个人获取比他人更大的自由,成功实现对他人的侵害。因此,需要设立一个能够约束这种个人暴力自由倾向的制度,这成为建立群体和平秩序的第一条件。社会不能等待所有人成为天使后,再期待出现和睦的秩序。同样道理,国家不能等待大多数人具有相当公民程度后,再建立共和政体。先建立共和政体,然后用政体的法治和道德力量塑造具有良好程度的共和国民,这才是正当的次序。
 
  共和制度对国民的塑造作用,不在于把他们改造成为完美的道德者,从骨子里去除他们人性的腐败倾向,而在于帮助他们去除奴性,同时也不让他们走向另一个极端,成为暴力政治中自由作恶的个体。这样看待共和政体对于国民的约束作用,并不像理论设想的那么简单,因为这个政体首先必须约束的正是那些最难以约束的国民,那些手上握有很大权力的精英国民,也就是政治人物。
 
  共和制度在民初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没有制度(当时有《临时约法》),而是因为这个制度根本约束不了手握重权的政治人物,首先便是身为大总统的袁世凯。共和刚刚建立的时候,是它最脆弱的时候,尚不完善的制度总是会有许多漏洞和可以破坏的机会。这时候,政治精英们的德性便至关重要。在制度尚不能充分约束他们的时候,他们必须自我约束。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完全有机会成为终身总统,但是他并没有这么做,不是因为受到制度的外来限制,而是因为受到他自己荣誉感的约束。政体开创期政治人物的行为对未来政治文化的形成具有极大的表率和先例作用。华盛顿做到的事情,恰恰是袁世凯不愿意去做的。这不仅破坏了当时的共和制度,更严重的是,他还为中国从此开创了一个与美国全然不同的,腐败的政治文化先例。在这种政治文化中,权力高于法规制度,权力只要有机会去破坏法制的约束,就一定会这么去做。相反,若有政治人物主动接受制度约束,那倒反而成为例外的异类。
 
  二、脆弱的共和引发强人期盼和君王情结
 
  民国初年,确实有过政治人物尊重和接受共和宪政制度约束的例子,可惜只是一些孤例。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在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颁布了《民国暂时报律》。其中有对报界的约法三章:第一,新闻杂志必须向地方高级官厅申报,否则不准发行。第二,惩处流言蛊惑。第三,追究污毁个人名誉。
 
  这三条规定都把审查权交到官厅手中,哪怕报道真实无误,仍然可以定它一个“流言蛊惑”和“毁人名誉”的罪名。这个报律一公布,便遭到报界的普遍反对。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的《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民立报》、《天铎报》、《大共和报》、《启民爱国报》、《民报》等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表示抵制。电文对临时政府的规定大加挞伐:“今统一政府未立,民国国会未开,内务部拟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窃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当时抗议“报律”的理由至今对捍卫新闻自由仍具有普遍而重要的意义。判定言论之罪,如果界限及量刑标准含糊不清,必定会遭到误解和滥用。而且,谁对新闻立法拥有权威?是人民政治代表的立法机构,还是一些官僚?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一个政府部门、几个官员,没有经过立法机构的授权,擅自制定和颁布法律,是一种严重的越权行为。
 
  孙中山得知此事后,当即下令撤销报律,指出:“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记载,或为国宪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当时的中国幸而有像孙中山这样尊重宪法制度的领袖人物,他使得中国新闻界争取言论自由有了唯一的一次胜利案例。但是,仅有个别这样的领袖并不能解除共和的危机,即使孙中山的个人节操可以媲美美国的华盛顿,美国也还是比中国幸运,因为华盛顿的优秀不只是他一个人的,而且是他那一代人的,他们当之无愧地被后世称为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与美国相比,中国共和开创期的政治人物就要驳杂得多,他们(包括后来的孙中山)对后世的政治文化示范和影响都与民主宪政有所抵牾,因此也有争议得多。
 
  在中国,共和制度因为腐败,曙光还来不及照耀便已经进入了黄昏,对于中国政治精英来说是如此,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更是如此。被长期奴役的人民,他们接受暴君比接受“贤明之士”来得自然而更合乎他们的禀性。这又证明了马基雅维里的不祥断言:“可以断言,如果没有腐败,则骚乱与耻辱无伤大雅;只要有腐败,则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除非一个权力超常的人确保他们服从,使事物变得良善。”“权力超常”的就是那些专制的独裁者。1911年的共和革命是在一个人民不自由,对自由非常缺乏了解的国家里发生的。中国很幸运有了像孙中山这样的“贤明之士”,但是,仅仅个别的,或一时的贤明之士,而没有一个相当规模的,稳固的共和精英阶层和公民社会,共和仍然不能不危机四伏:“假如因腐败而衰落的城邦能够东山再起,那也是因为当时正好有德行好的人在世,而不是因为维持着良好秩序的集体德行。此人一死,(国家)便会重蹈覆辙。”对中国来说,孙中山可以说是一个死得太早的“德行好的人”,尽管他对中国形成党国制度传统负有他的一份责任。
 
  辛亥革命的胜利来得太突然,少数的先知先觉者唤醒了另一些浅睡的后知后觉者,而绝大多数的民众都还没有觉醒,更不要说决心去除自己身上奴性顺民的腐败习性。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当时南京的民众,“通常谈到孙文博士是新皇帝,他们不了解总统这个专门名词,认为它不过是更高头衔的一种委婉的说法”。各地发给孙中山的贺电,有称“总统陛下”的,有写“恭请圣安”的。君主帝制的意识还是深深残留在国民的意识之中,激烈的暴力革命难以根除这种意识。事实上,以暴力革命为手段的共和创制,它本身就包含着导向专制的逻辑。梁启超曾对革命派通过革命提高国民程度的观点作过批驳,他担心的是革命必然造成乱民蜂拥,殊不知,乱民蜂拥还会为利用乱民进行暴力夺权的蛊惑者创造绝佳的机会。
 
  民众造反,反抗君主专制,非有不择手段的强权人物在其中不能成功,乱世出能干的奸雄,而奸雄使得民众因依赖于他而更加奴性十足,最后,造反造就的是新的专制,这成为马基雅维里说的历史规律:“民众对专制的统治深恶痛绝,便在自己中间择一能够不计手段率其造反的首领。此时便会有人崛起,靠众人之助灭了统治者。他们对君主及其危害记忆犹新,既未建立寡头政治,也不欲建立君主国,便建立了民治国。如何国家在创立之初,都享有相当的尊重,故这种民治国尚可安于一时,却绝不会长久,创业的一代消失后更加如是;因为他们立刻就会肆意妄为,无论私家官府,皆无所忧惧,人人各行其道,每日的侵犯无以计数。或是出于万不得已,或是采纳了贤达的高见,为避免这种乱局,他们恢复了专制。”辛亥革命后,新的共和还没有建立起充分的国家权力合法性权威,乱象丛生,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袁世凯是唯一能够“稳定局面”的人物,而稳定局面的最有效合法性和权威形式便是君主帝制。在共和的国家权威合法性软弱的时候,期盼出现有力的政治强人,甚至以君主制代替共和,这几乎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民众心理,即使在素来具有民主传统的美国也不例外。
 
  1776年美国革命成功,1777年,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一套条款,就是治理国家的各种法律,叫“邦联条款”。1785年底,爆发谢斯起义,人心恐慌,许多美国人对是否有可能建立共和国家的有效权威发生了怀疑。为了应对共和的危机,1786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当时,美国民间有人像以前庆祝英王乔治三世生日一样,开始庆祝起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生日来,还有以法国王室的姓“波旁”来为郡县命名的。美国的邦联国会甚至还把路易十六和王后玛丽·安托涅特的肖像挂在议会厅里,当路易十六新添王子的时候,美国到处都举行了庆典活动。不断有人劝华盛顿总统坐上王位,每次都被华盛顿拒绝。
 
  即便是政治精英们,也有提议美国舍弃共和而另行建立君主立宪制度。迈诺特(George Richards Minot)于1788年出版的《公元1776年马萨诸塞州起义的历史及以后的反叛》中记述道:“有些知书达理、颇有家产的体面人”开始“酝酿组党”来赞成君主制,引起那些仍然赞同共和者的“严重忧虑”。一位法国人在写给友人的信中提到了他在新英格兰见到的情况:“新英格兰四个州的人民对政府极为担忧,……签名要求实行君主制。”来自波士顿的爱国者诺克斯(Henry Knox,1789—1794年任美国战争部长)写信给华盛顿说,马萨诸塞州有“七分之三的人民”赞成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君主)立宪政府。”
 
  1786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参会者中也有对共和表示失望,甚至丧失信心的。门罗(James Monroe,维吉尼亚州代表,后来的美国第5任总统)是制宪会议参加者,他说,当时的邦联国会主席戈翰(Nathaniel Gorham)曾给普鲁士的亨利亲王去信,表示“担心美国难以维持独立,并向他探询,一旦我们的自由制度失败,亲王是否愿意在美国行使君王权力。”门罗说这些话的时候,戈翰已经去世,在制宪会议上戈翰并没有直接建议君主制,但他还是公开表示了对美国共和制度的悲观情绪。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代表吉尔曼(Nicholas Gilman)在给他哥哥的信中说,那些“积极思考并对宪法抱有热忱”的人士们正在“公然宣扬君主制”。梅森(George Mason)是维吉尼亚州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他后来回忆说,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宾夕法尼亚州代表)曾私下里对他说:“我们迟早还得有一个君王……趁我们现在还有条件讨价还价,越早接受君王越好。”另一位代表狄更森(John Dickinson,德拉瓦州代表)热烈称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强有力的行政只能存在于有限君权制度中”,君主制则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之一,“而共和从来就不曾是一个可以与之相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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