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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抗争:一种抗争我们很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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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的起义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大卫·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要他缴纳人头税,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第二天早晨,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有人考证是他的姑妈,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出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过了半小时,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梭罗入狱事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对公民政府的抵抗》(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在梭罗死后出版的著作中,这篇文章又被人冠以《论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标题发表。从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在这篇不到两万字的文章里,梭罗以他惯有的冷嘲热讽的笔调论述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当个人面对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时所应采取的立场。他说:“不公正的法律依然存在:我们必须盲目地服从这些法律,还是暂且服从,然后依照合法途径慢慢地去修正他们?抑或立即反抗,破坏这不合理的法律?”对于这三项选择,梭罗认为,盲目地服从太过愚蠢,不必考虑;“依照合法途径寻求改革,时间拖得太长,不等它们奏效,我已经命赴黄泉了。人生有多少日子?我又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一天到晚绿头苍蝇似地改造社会。人生在世是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改革。”因而,对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立即抵制。
 
    这篇带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论文,帮助我们厘清了许多关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但也带来了好多疑惑。比如,对一个文明社会的人来说,一生下来就会面对一大堆的法律和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对那些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强迫他服从,还勉强说得过去;可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究竟能不能强迫他服从?即使是他出生以后制定的法律,有些是他同意的,有些是他不同意的;有些他认为是正义的,有些他认为是不正义的。对那些正义的法律,人们要他遵从,或许没有问题;可对那些不正义的法律,人们应该不应该强迫他?再往细里说,面对不公正的法律,作为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反抗?如果有,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不服从的江湖
 
    一般来说,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也就是说,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我们也应当容忍,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因为绝对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的手中。人类社会的正义只是一个渐进的目标,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结果。它体现了一个由野蛮到文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虚拟一个理想的正义王国,然后强迫所有的人毁家纾难地去奔赴。其次,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也就是说,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从更高的立场上看,接受异议就是接受人的局限性和罪性。至少在公民除了忍气吞声外,还有言论、集会、结社以及选举的自由时,情况就是如此。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或者更严重地说,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背离了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被少数利益集团挟持,他们利用军队、警察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行政力量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甚至公然践踏由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时,作为个人是不是仍然应当服从?如果不服从,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如自贬、示弱、哭穷、隐居、敷衍、推诿、装病、装死、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游山玩水、炼丹养气、求神拜佛、参禅打坐、吃茶喝酒、斗鸡走狗、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不一而足,但从大的方面归纳,不外乎两种:一是逆来顺受,二是暴力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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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狄马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