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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抗争:一种抗争我们很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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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来顺受实际上是对罪恶的一种默许状态。这种状态是由对强权的恐惧和对自己的无力感造成的。其实质是麻木与不负责。出于统治的需要,官方总是以纲常名教、忠孝节义等各种美名奖励这些低眉顺眼的羔羊,而普通民众出于普遍的对弱者的同情心,也总是把这种小心包裹起来的卑怯说成是“善良”和“识时务”的表现。实际上,被动地适应一种制度在道德上是毫无价值的。抱住脑袋接受鞭打与奋不顾身,夺过鞭杆折断,究竟哪一样更有价值呢?猪吃饱了等人家过年,只说明猪的态度,刽子手并不因为猪的勇于牺牲和憨态可掬就真的放下刀具。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消极地适应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便是与制度同罪。它除了徒增统治者的傲慢与偏见外,不会使一种罪恶的制度自动消失。
 
    千百年来,出于对底层民众的怜悯和文人的“政治正确”,人们总是把一个时代的罪恶完全归咎于统治者的倒行逆施。实际上,一种罪恶的制度、一条不公正的法律之所以发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除了统治者的打压和威吓外,还因为某个时代、某个社会的民众人性深处有某种遥相呼应的东西。他们响应和接纳了这个制度,使得这个制度在通过这个时代时畅行无阻。民众的狡猾世故与统治者的贪婪凶残构成了一种互动效应。其实他们何尝不清楚,被动等待是等不来自由和平等的,只是他们觉得,旁人比自己更应当关心这个时代的制度建设。因此不仅是罪恶的制度扭曲了人性,扭曲了的人性也支持罪恶的制度。二者是叩门与开门,寻找与寻见的关系。
 
    暴力反抗是逆来顺受的反面。一般来说,除了那些天生具有暴力倾向的人而外,受压迫的民众只要还有别的合法渠道,就不会首先使用暴力。原因很简单,历来的统治者都把造反视为第一大罪,并课以凌迟、磔刑、灭门九族等极刑。因而以往的一切经验都证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拿起武器。只要苦难尚能忍受,他们就宁愿忍受;只要压迫还不至于使人立即仆地,他们就情愿捱到明日。只有当坐着不动死亡的概率是100%,而拿起武器冲向衙门的概率则是生死各占50%时,他们才会扛起铁锹出门。但这只是暂时的求生之道,从长远来看,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制造更多的问题。仇恨不会化解仇恨,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就像狼不会生出羊,只会生出更多的狼,秃鹫不会孵出鸽子,只会孵出更多的秃鹫一样。
 
    这很容易理解:暴力反抗的结果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不管是你死还是我亡,结果都不会带来新的制度理念。一个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集团,若不是因为积累了巨大的武装、行政力量不会推翻对方,而一旦推翻了对方,便时刻担心别人也以同样的手段推翻自己,因而它决不会把战争中聚集起来的武装、行政力量轻易让与别人。它必得用铁腕来对付一切异己力量。因而,胡适曾经很诚恳地指出:“近代一百六七十年的历史,很清楚的指示我们,凡主张彻底改革的人,在政治上没有一个不走上绝对专制的路,这是很自然的,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权可以铲除一切反对党,消灭一切阻力,也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治可以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用最残酷的方法做到他们认为根本改革的目的。他们不承认他们的见解会有错误,他们也不能承认反对的人会有值得考虑的理由,所以他们绝对不能容忍异己,也绝对不能容许自由的思想与言论。所以我很坦白地说,自由主义为了尊重自由与容忍,当然反对暴力革命,与暴力革命必然引起来的暴力专制政治。”
 
    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由剑得到的东西亦将因剑而失去。中国历史上凡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王朝无一例外都在暴力声中被推翻。开场的锣鼓变成了送葬的钟声。中国话叫“天道好还”。
 
    那么,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有,那就是由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梭罗、甘地等人开创,由马丁·路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非暴力抵抗既克服了逆来顺受派对罪恶的放任自流,又避免了暴力反抗带来的血腥后果;既具有逆来顺受者不针对对方肉体的理性特质,又吸取了暴力反抗者对罪恶的坚决打击态度。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而非复仇;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而不是施恩;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一句话,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他知道,在他与政府之间,税务官不过是一个恰好被委派来向他行使权力的中介人。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因而,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表达不满。他知道这是违法的。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他就坐了监;当有人付了保证金,他也就出来了。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作为一个公民,他必须要向这个声称全世界最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表达他的不服从:即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国家不是我的国家,我不能用我的税款支持一个国家的军队侵略别国,就像我不能雇凶杀人一样。
 
  有一种抗争我们很陌生
 
    这种新的斗争方式因具有和平、理性的特点而与传统的暴力革命有本质的不同,从而为我们所陌生。
 
    它的最大不同是: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在梭罗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他没有向税务官隐瞒什么。他的理由、手段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都是清清楚楚地摆在世人面前的。非但不隐瞒,他希望他的目标和手段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因为他本来就是想通过这种消极抵抗来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因而,如果把梭罗的反抗定性为起义的话,那么,这场起义具有如下特点:1,起义的时间是随机的,而不是密谋的;2,起义的地点是公开的,而不是在一个地下交通站里的;3,起义的理由一经上达,起义人员就立即收兵,并不计较成败得失。
 
    其次,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它针对的是罪恶本身,而不是代表制度行使罪恶的人;或者更进一步说,它针对的是行使罪恶的人的心灵,而不是肉体。因而当梭罗被警察带走,他没有向姑妈传递消息,请求康科德城的群众增援,更没有路见不平一声吼,像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到底,它是一种政治请愿行为,而不是有组织、有计划的革命行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践行的人常常通过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来表达对法律的忠诚,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便这违法是由自己的良知驱动的,是依据个人内心“更高的准则”的,但违法就是违法,违法了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非暴力的核心本来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吃苦、流血甚至牺牲来诉诸公众的正义感的,因而他们不会通过逃匿、贿赂、武力抵抗、销毁证据来规避法律的惩处,更不会嫁祸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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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狄马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