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百家讲坛官方网站>> 谈天论道>>正文内容
走出概念牢笼,温情对待传统——与易中天先生商榷 >> 阅读

走出概念牢笼,温情对待传统——与易中天先生商榷

作者:秋 风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9日 点击数: ( 字体: )

自由和平等对于人的存在而言,是最为重要的两种价值。不幸的是,自古至今,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张,甚至冲突。随便举几个例子:在思想史和政治史领域中,人们通常会说,法国思想和法国大革命追求平等,而英国革命追求自由。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平衡自由与平等。一直到当代西方理论界,自由主义与左派争论的焦点也就在于自由多一些还是平等多一些。长期以来,经济学领域争论的问题,也无非是两者之间的取舍:缪尔达尔、斯蒂格利茨等人要求平等多一些,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等人主张自由多一些。
 
凡此种种争论清楚地表明,人们固然可以追求鱼与熊掌之兼得,但其间难度是非常之大的。自由与平等确实是两个具有相当不同的内涵与指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中已然如此复杂,在分析古代思想和制度的时候,人们就有理由高度审慎。
 
这包括,人们应当意识到已故杨小凯教授提及的“后发劣势”困境。在当下中国运用概念思考中国的问题,尤其是思考历史问题,国人面临严重后发劣势:我们熟悉的概念过于先进、时髦了。借助西学,和西方成熟的现代社会,人们掌握了很多概念,并视之为常识。孰不料,这样的概念太成熟了,而它们的基本义可能已被遮蔽。
 
比如,谈到自由,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立刻要求个性解放,乃至于性解放,据此而高调地反礼教。八十年代的文人则坚持穆勒所说的“社会”与个人关系意义上的自由,据此而坚持反传统。他们确实在主张自由,但这些是非常现代的自由概念。它们不是自由的基本义,而是后出之义,附加了很多衍生物。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衍生物模糊了自由的本来含义,人们把很多与自由无关的价值,尤其是平等,添附于其上。这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当然是无法避免的。那么,要理解概念,就首先需要做一番清理工作。二十世纪以来诸多思想人物都在做这样的工作。柏林最大的思想贡献,区分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就隐含了这一点。二十世纪很多思想家,比如哈耶克、施特劳斯、阿伦特、沃格林等人,也都在质疑、反对现代的自由,而主张回归自由的基本义。
 
奇怪的是,不少知识分子却顽固地以为,这个不知道涂抹了多少层脂粉的概念,才是真正的自由,反而指控相对单纯的自由不是自由。
 
这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也不是尊重历史的态度。十九世纪之前的自由就是穆勒一带而过的自由,也即刻意的强制被减少至最低限度的自由,才是自由的基本义。当我们评论十九世纪之前的事物的时候,就应当依据这样的基本义。
 
惟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中世纪英格兰的liberties和《大宪章》就是自由。依据自由的这一基本义也完全可以说,在西周、春秋封建制下,人们确实是自由的,尽管那个时代存在等级制。只要想象一下孔子的思想自由、办学自由,以及百家争鸣的辉煌,就足够了。
 
反过来,秦的制度让所有人实现了平等,虽然在这个制度下,人们没有自由。也就是说,不平等自由和不自由的平等,都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明白了自由与平等两个概念的源流,也就不会觉得这是不可理解的,而非要否定历史的事实本身。
 
回到概念的基本义,我们或可恍然发现,孔子与今日中国人的距离,其实非常之近。比秦始皇、汉武帝、康熙大帝都要近。孔子的时代是自由的时代,那个自由是现代自由的老祖宗,与现代自由同属一个物种,而不是另外一个物种。
 
事实上,今日国人为准确地理解自由的含义,与其攻读穆勒、罗素、杜威、罗尔斯、德沃金、孙斯坦,不如去仔细理解孔子所处时代的自由的状况与其制度。这些西方学者与其说是在揭示自由,不如说是在遮蔽自由之基本义。当然,在西方语境中,这部分地是正当而必要的。但由此所形成的关于自由的现代性常识,并不是健全的自由常识。
 
走出牢笼,唤醒温情
 
毫无疑问,相对于现代成熟的法治,“礼俗之治”存在很多缺陷。但相对于秦的“刑律之治”——那是一种严密控制的“警察国家”——礼俗之治的确可以带给人们相当程度的自由。礼俗也划定人的权利-义务,确认财产权,规范交易、合作等等,这样的礼俗之治乃法治的近亲或前身。
 
事实上,不光在此概念上,在很多问题上,国人在可以享有后发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后发劣势。现代中国启蒙知识分子始终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提出全盘反传统的主张,就可部分地归因于这一概念的后发劣势。留洋的知识分子们在已完成现代化的西方,获知最先进的现代常识性概念。他们以此衡量前现代中国的价值、制度,当然会得出结论:古典、古代的理念、制度,实在是一无是处。
 
比如,他们猛烈地批判礼教、礼俗。毫无疑问,相对于现代成熟的法治,相对于现代个人解放理念,“礼俗之治”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回到古代社会治理的语境中就会发现,相对于秦的“刑律之治”——那是一种严密控制的“警察国家”——所预设的政府权力至上与官吏蛮横专断,礼俗之治的确可以带给人们相当程度的自由。礼俗也划定人的权利-义务,确认财产权,规范交易、合作等等,民间社会就是据此自我治理大多数公共事务的。这样的礼俗之治实乃法治的近亲或前身。
 
也就是说,礼俗确实没有带来完全平等的自由,也确实妨碍个性的解放,但它确实在界定和守护个人自由的空间。传统中国处于皇权制下,社会却不乏活力,奥秘就在于,在官府的刑治之下还有一个民间的礼俗之治。现代启蒙知识分子抱定僵化的法治概念,看不到礼俗之治与法治的同质性,而把礼俗一棍子打死,必欲毁之而后快。其结果却是,所有人直接暴露在权力之下,社会治理悲剧性地回向了刑律之治。
 
此一例证表明,当启蒙知识分子宣称,中国历史、中国传统、中国文明一片漆黑的时候,并不是因为历史本身真那么黑暗,而是因为,知识分子自己带了一副乌黑的墨镜。他们被自己的常识性概念俘虏了,不假思索地运用最时髦的概念来判断古代。这样的态度绝不能说是理性的,它是一种最堕落的迷信:对自我的迷信。


分享按钮分享到凤凰微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百家讲坛》杂志网站无关。本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