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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对日索赔:中国人在宽恕中能等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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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联合协会会长高木喜孝:
 
中国法院受理诉讼是一条出路
 
  期待今后中国的法院能够拿出不赋予其外国主权豁免的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态度,来受理中国人在本国法院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诉讼,这将促使日本政府考虑整体立法上的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
 
  期待今后中国的法院能够拿出不赋予其外国主权豁免的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态度,来受理中国人在本国法院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诉讼,这将促使日本政府考虑整体立法上的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
 
  僵局难以打破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您说过,2007年4月27日日本高院关于西松建设安野劳工案的判决,认为中国人的请求权已经放弃,是一个难以打破的诉讼僵局?
 
  高木喜孝(以下简称“高”):是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的影响是很大的。也就是说以后在日本的诉讼上再难有突破了。过去日本的法院一直用请求权的时效问题及“国家无答责”、“劳动案例义务是否成立”等来驳回受害者的请求,但这些壁垒都被一次次突破,最后才有了这样的一个判决。如广岛高等法院2004年7月9日就西松建设强制中国劳工案的判决突破了时效的壁垒,认定西松建设有劳动安全义务;新潟地方法院2004年3月26日就西松建设强制劳工案突破了被告日本政府提出的“国家无答责”的主张,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同样负有劳动安全义务。考虑到受害者高龄化的现实,补偿十分紧迫,日本必须历史性解决战争责任问题,从长远角度考虑,应将这一司法难题引向国际性司法援助这样一个更加公正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方向去。
 
  南都:您怎么看日本高院这个判决?
 
  高:在中国的民间诉讼进行这么多年,日本方面一直没有提出以《中日联合声明》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抗辩,这是因为,一开始日本法院考虑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就足够驳回中国的受害者了,就算这条不管用,还有“除斥期间消灭时效”的法理,而这两招都被突破后,最后使出的是《中日联合声明》请求权放弃。
 
  这是日本法院最后的一招,尽管知道单方面做出解释会招致中国政府的抗议。日本法院用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了请求权来抗辩,是极其简单和肤浅的,根本不具有示范作用。1972年在签署声明的时候,中日两国间政府就是有认识上的根本分歧的,这个基本事实将会于战后民间诉讼充分体现出来。
 
  日本的诉讼现状就是这样了,很难有所改变。想通过诉讼扭转局势的话,只有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权豁免难题
 
  南都:您在2004年第六期的《中国律师》杂志上就发表过论文,提出应该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中国提起的诉讼已经有几起,2000年12月27日强掳劳工案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2002年在上海高级法院也有一起强掳劳工案提起诉讼,但目前都没有受理,似乎在中国法院起诉是有难度的。
 
  高:中国法院是否受理有很多因素,我主要是从法的层面研究其可行性。难题之一是主权豁免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告一个国家?一般来说,在承认国家主权豁免的前提下再设定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普通商业交易中不履行债务行为,就被限制适用国家主权豁免。
 
  从美国以德国及日本政府为被告的赔偿诉讼先例来看,设置在司法上的国家主权豁免的障碍还是不易逾越的,但对“人道犯下的罪行”以及违反《海牙公约》的重大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设想限制其国家主权豁免的特权。
 
  败诉并非无意义
 
  南都:重大的违反人道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应可限制适用国家主权豁免,但胜诉可能性有多大,就算胜诉又如何执行呢?
 
  高:虽然法庭上可能因为豁免权而败诉,但不能说这样的诉讼没有意义,最好的例子便是在美国提起的告联邦德国的“普林滋”案和告日本政府的慰安妇案,虽然都是败诉的,但通过美国和德国政府之间的外交谈判,德国为被强制劳动的被害者设立了规模为100亿马克的基金,达到了政府间的政治外交和立法的高度来解决了战争遗留问题。
 
  另一个案例是希腊lcvadhia地方法院就纳粹德国亲卫队对希腊distom o村村民的大量屠杀,是严重违反《海牙公约》的非人道行为,不能赋予国家豁免权,因而联邦德国政府应该向每位受害者支付赔偿。希腊最高法院也驳回了德国的上诉要求,维持了原判。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雅典地方法院扣押了被要求执行的联邦德国在雅典市内的资产德国会馆,这一系列的行动无疑给德国政府以巨大的压力。
 
  尽管这个案子最后由希腊高于最高法院的“特别最高法院”进行了改判,维持了德国的国家主权豁免,但这个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对于种种外交上的政治压力设置的难以逾越的障碍是一个巨大突破。
 
  期待今后中国的法院能够拿出不赋予其外国主权豁免的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态度,来受理中国人在本国法院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诉讼,尽管这样的官司还会引起国家主权豁免的争论,但这将对日本政府形成压力,促使其考虑整体的立法上的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
 
  中国法院所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战争损害是发生在中华民国时期,那么在中国想依据那时的民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坦率地讲,对于此类的诉讼,目前中国尚没有可依据的法律和法令,有的也只是习惯法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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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香红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